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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男子“被精神病”:醫院二審撤訴

9月15日,河南同性戀男子餘虎(化名)的代理律師黃銳收到了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終審裁定,裁定准許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撤回上訴,法院限醫院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餘虎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一審判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余虎被親屬送入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因“性偏好障礙”被強制治療19天,稱遭到醫務人員強迫吃藥打針和謾駡毆打。2016年5月,余虎向法院起訴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以侵犯其人身自由權、對其進行強制治療為由,要求醫院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並賠禮道歉。

9月19日,餘虎表示不接受採訪,由男友小楊對外發言。

小楊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9月15日從律師處得知醫院撤訴的消息,覺得有點意外。看到一審判決要求,駐馬店精神病院於判決生效10日內在本市範圍內向餘虎公開賠禮道歉,道歉文書經法院審核後在市級報刊刊登,余虎很高興。

8月28日,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下達的民事裁定書。

余虎曾告訴小楊,他起訴醫院只是想要一個說法。“一些年紀大一點的人,還是覺得同性之間的感情是不正常、不光彩的。但這個官司讓更多人知道,同性戀不是一種病。”小楊說。

記者9月19日致電餘虎的主治醫生朱青青,其表示自己目前不方便接受採訪,且正在休假,隨後便掛斷電話。

 1 當事人說

“只是要一個說法”

這段時間,餘虎和小楊仍舊在浙江工作。小楊本來和餘虎商量,二審一定要出庭,“當事人律師的陳述畢竟不如他本人的經歷感觸深刻,我希望他能親自告訴法官,他在醫院裡是怎麼受煎熬的。”

一審時,餘虎沒有出庭。“主要是考慮到對自己家庭的影響,還有住院的經歷給他留下陰影,他很怕到駐馬店去。

”小楊說。

此案的一審判決在2017年6月26日下達,一審判決書顯示,駐馬店精神病院對餘虎強制治療的行為侵犯了餘虎的人身自由權,判決該精神病院在全市範圍內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隨後,駐馬店市精神病院對一審結果有異議,於7月上訴,但又於8月1日申請撤回上訴。此次法院的裁定,即針對醫院撤回上訴予以准許,因而一審的判決結果也即將生效,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從另一個層面,撤訴意味著醫院對一審判決的主動承認”,黃銳告訴記者。

黃銳在2015年年底接觸到餘虎一案。他認為,餘虎的病歷是勝訴的關鍵。“病歷上很明顯寫了非自願治療,且有防止逃跑的字眼,說明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的。此外,裡面沒有多少當事人的陳述,而大多是家人的說法,說明(入院)並未獲得本人的真實同意。”

其實在接到一審判決書時,黃銳和餘虎便知道一審打贏了之後基本就贏了,二審沒有新的證據很難推翻之前的裁決。余虎的訴求在黃銳看來很明確,“他說自己沒想過要追究賠償,而是要一個說法,希望醫院能受到懲罰,以後不要肆意妄為。”

“我們現在就等著醫院賠禮道歉,一定要給我們一個說法。如果不執行,我們還會繼續上訴,證據很充分,不管打到哪裡,我們一定會奉陪到底。”小楊表示。

2 事件回顧

精神病院裡的19天

去年一審開庭前,余虎曾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講述了他被送入精神病院的經過。2015年10月8日,餘虎準備和妻子去民政局辦離婚手續,隨後和小楊一起離開駐馬店、回到浙江。

“當天一早,妻子和我父母、哥哥一起把我綁住了,塞進車裡強行送到了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餘虎說。

小楊說,在余虎的家人看來,同性戀就是一種“病”。余虎的姐姐一直勸余虎離開小楊,還準備帶他到附近的寺廟燒香拜佛。“她說,你們這樣在一起會折壽的。”小楊說。雖然經過幾次徹夜長談,但余虎的家人還是不能理解他們之間的感情。

在路上,餘虎趁機給男友小楊打了求救電話。余虎入院之後,小楊把河南的幾家精神病醫院都找了一遍,終於打聽到餘虎的消息。此時,餘虎已經在醫院住了四天。

余虎曾對新京報記者說,他入院時,醫生沒有詢問病情,也沒有做任何檢查,直接就把他綁到床上。儘管他一直強調自己沒有病,也不需要治療。但沒人理他。“我在裡面沒有做過任何檢查,裡面的人一直逼我打針和吃藥。吃藥還要當面吃下去。我不敢不吃,我每天都能聽到很多慘叫。”

志願者阿強記得,剛接觸余虎時,他的手環上寫著“性偏好障礙”。但隨後的溝通中,醫院並不承認收治餘虎是因為性別取向。“余虎的主治醫生當著員警的面說,收治餘虎一是因為性偏好障礙,二是因為情緒不穩定。”

2015年10月25日,阿強報警要求警方到醫院調查強制治療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10月26日,院方為餘虎辦理了出院手續。距離被收治那天,餘虎在精神病院住了19天。

 3 專家說法

《精神衛生法》自願原則

同性戀早已不被認為是精神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2001年由中華精神科學會制定《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中,也明確指出“同性戀是正常的”;被CCMD-3歸於新設立的性心理障礙條目中的“性指向障礙”的次條目下的同性戀診斷物件,是“那些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並要求改變的人”。

對餘虎一案,北京大學第六醫院院長、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陸林認為,院方從送診、接診到收治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院方未嚴格執行精神衛生法規定,在未事先見過當事人、未進行醫學診斷、收治時未聽取本人的意見,僅憑送治人單方面描述,就將當事人強行收治。

因而,在黃銳看來,餘虎“被精神病”一案儘管導火索是其同性戀者身份,但最終法院裁定的依據是《精神衛生法》中的自願原則。

我國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精神衛生法》第30條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實施強制入院治療,即如果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在關注“被精神病”十年有餘的公益律師黃雪濤看來,餘虎一案的勝訴“不僅僅是LGBT(性少數,非異性戀者)群體的勝利,更是《精神衛生法》的勝利,是自願原則的適用和啟動”。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有不被強制收治的權利。”這是黃雪濤對自願原則的解讀。黃雪濤每週都會接觸到兩三名自稱“被精神病”的求助者,“現在還是只要家人肯送,醫院就敢收,習慣了有人付款就願意接收。”

黃銳稱,自願原則落實困難的原因在於許多“被精神病”者去法院起訴會被要求首先證明自己沒有病,“經常不予立案,訴訟成本很高。”

黃雪濤表示,餘虎一案只是一個開端,但對醫院5000元的懲罰還是很輕,“受害者勝訴的個案少,醫院風險低,離修改行業行為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其實在接到一審判決書時,黃銳和餘虎便知道一審打贏了之後基本就贏了,二審沒有新的證據很難推翻之前的裁決。余虎的訴求在黃銳看來很明確,“他說自己沒想過要追究賠償,而是要一個說法,希望醫院能受到懲罰,以後不要肆意妄為。”

“我們現在就等著醫院賠禮道歉,一定要給我們一個說法。如果不執行,我們還會繼續上訴,證據很充分,不管打到哪裡,我們一定會奉陪到底。”小楊表示。

2 事件回顧

精神病院裡的19天

去年一審開庭前,余虎曾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講述了他被送入精神病院的經過。2015年10月8日,餘虎準備和妻子去民政局辦離婚手續,隨後和小楊一起離開駐馬店、回到浙江。

“當天一早,妻子和我父母、哥哥一起把我綁住了,塞進車裡強行送到了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餘虎說。

小楊說,在余虎的家人看來,同性戀就是一種“病”。余虎的姐姐一直勸余虎離開小楊,還準備帶他到附近的寺廟燒香拜佛。“她說,你們這樣在一起會折壽的。”小楊說。雖然經過幾次徹夜長談,但余虎的家人還是不能理解他們之間的感情。

在路上,餘虎趁機給男友小楊打了求救電話。余虎入院之後,小楊把河南的幾家精神病醫院都找了一遍,終於打聽到餘虎的消息。此時,餘虎已經在醫院住了四天。

余虎曾對新京報記者說,他入院時,醫生沒有詢問病情,也沒有做任何檢查,直接就把他綁到床上。儘管他一直強調自己沒有病,也不需要治療。但沒人理他。“我在裡面沒有做過任何檢查,裡面的人一直逼我打針和吃藥。吃藥還要當面吃下去。我不敢不吃,我每天都能聽到很多慘叫。”

志願者阿強記得,剛接觸余虎時,他的手環上寫著“性偏好障礙”。但隨後的溝通中,醫院並不承認收治餘虎是因為性別取向。“余虎的主治醫生當著員警的面說,收治餘虎一是因為性偏好障礙,二是因為情緒不穩定。”

2015年10月25日,阿強報警要求警方到醫院調查強制治療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10月26日,院方為餘虎辦理了出院手續。距離被收治那天,餘虎在精神病院住了19天。

 3 專家說法

《精神衛生法》自願原則

同性戀早已不被認為是精神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2001年由中華精神科學會制定《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中,也明確指出“同性戀是正常的”;被CCMD-3歸於新設立的性心理障礙條目中的“性指向障礙”的次條目下的同性戀診斷物件,是“那些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並要求改變的人”。

對餘虎一案,北京大學第六醫院院長、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陸林認為,院方從送診、接診到收治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院方未嚴格執行精神衛生法規定,在未事先見過當事人、未進行醫學診斷、收治時未聽取本人的意見,僅憑送治人單方面描述,就將當事人強行收治。

因而,在黃銳看來,餘虎“被精神病”一案儘管導火索是其同性戀者身份,但最終法院裁定的依據是《精神衛生法》中的自願原則。

我國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精神衛生法》第30條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實施強制入院治療,即如果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在關注“被精神病”十年有餘的公益律師黃雪濤看來,餘虎一案的勝訴“不僅僅是LGBT(性少數,非異性戀者)群體的勝利,更是《精神衛生法》的勝利,是自願原則的適用和啟動”。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有不被強制收治的權利。”這是黃雪濤對自願原則的解讀。黃雪濤每週都會接觸到兩三名自稱“被精神病”的求助者,“現在還是只要家人肯送,醫院就敢收,習慣了有人付款就願意接收。”

黃銳稱,自願原則落實困難的原因在於許多“被精神病”者去法院起訴會被要求首先證明自己沒有病,“經常不予立案,訴訟成本很高。”

黃雪濤表示,餘虎一案只是一個開端,但對醫院5000元的懲罰還是很輕,“受害者勝訴的個案少,醫院風險低,離修改行業行為還有很遠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