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十大勞動工傷維權成功案例

安全生產法律服務團隊2016-2017年度十大勞動工傷維權成功案例

【案例編寫說明】

這十個案例是我們律師作為工傷勞動者(或者家屬)一方代理人承辦的維權成功案例,這些案例都屬於進入法律程式或者准法律程式的案例,

大都有詳實可靠公開的法律文書可查。挑選的這十個案例都是近兩年內的,即2016年-2017年6月份前辦理完結或者有了實質性進展的,基本能夠展示此類案件司法實踐最新的動向,具有一定典型意義。很多案例幕後都有很多曲折的情節,律師付出了很多艱辛勞動,承受了很多壓力,但礙于文章篇幅限制,只能簡略總結。案例內容主要為案件辦理經過及有關案件辦理結果公佈,
希望對於讀者有所借鑒和幫助。最後要說明的是,我們團隊的實習律師高冰為這些案例的整理編輯作出了很多工作,向她表示感謝。

----余偉安

案例一:李某與西安某報社工亡待遇糾紛案(晚上在家中休息猝死,

認定為“視同工亡”)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李建科

【法律文書】西安市蓮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蓮人社傷險認決字(2011)54-2號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蓮行初字第00071號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西行終字第00099號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6)陝0104民初1186號

【亮點】家中猝死仍被認定為“視同工亡”,認定過程利用“舉證責任”獲得突破。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楊某為西安某報社編輯,

2011年某日上班時間稱自己感冒感覺頭暈,後與同事一起離開辦公室回家。次日淩晨4時多,李某發現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將其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於當天上午11時死亡,死亡原因為腦出血並中樞性呼吸衰竭。後李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認定視同工亡。西安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條件,
不予認定。後李某申請行政覆議及行政訴訟一審,受理部門均維持不予認定的結論。李某不服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認為某區人社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撤銷區法院判決,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經過半年多時間,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決定,但仍然是不予認定。經行政覆議又維持,後再次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庭審質證後發現,
區人社局始終認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狀與死亡的因果關係證據,所以不予認定。余偉安律師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錯誤就是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導致其作出錯誤的決定。最終一二審人民法院從根源上理清了法律關係,均認為區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之後區人社局重新認定楊某死亡視同工亡,幾經訴訟,視同工亡認定結論生效且該案的工亡待遇也經法律程式裁決生效,現已履行完畢。

案例二:張某猝死家中電梯口獲工傷認定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

【法律文書】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新行初字第00094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01行終388號

延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延市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727號

【亮點】家門口猝死職工被認定為視同工傷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張某是陝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機,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且單位辦理了工傷保險。2014年12月某日早晨6點左右張某出門前往公司,在家中電梯口突然暈倒,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家屬要求單位申報工傷,單位以張某在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為由,拒絕申報。張某家屬無奈,遂委託余偉安律師代理本案。經律師調查案情瞭解到事發時張某的值班時間是前一日15時至事發日9時,因大巴司機特殊的工作環境加之單位並未提供等候發車的休息室,所以張某在家中等候發車。余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張某的情況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隨後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但延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經過行政覆議陝西省人社廳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暫時的失敗讓張某家屬略為灰心,但律師認為本案有些特殊性,有很多疑難點,對於最終的勝利還是要有信心。律師決定堅持訴訟程式,將陝西省人社廳和延安市人社局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新城區人民法院。本案經過兩審法院審理,最終都採取了余律師的觀點,認定張某死亡視同工傷。接到生效判決後,延安市人社局認真履行生效裁判,最終依法重新認定屬於視同工傷。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截止目前,該工傷認定結論已經完全生效。至此經過兩位律師近兩年的努力,讓這樣一起“司機一大早出門前往公司猝死自家電梯口”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以認定為“視同工傷”的結論劃上句號。

案例三:鄧某與某勞務公司工傷待遇案(不存在勞動關係仍認定為工傷)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

【法律文書】西安市閻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閻勞仲案字(2015)第231號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5)閻民初字第01425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陝01民終2794號

西安市閻良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閻傷險認決字(2016)第22號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陝7102行初165號

【亮點】閻良區首例經法院裁決不存在勞動關係仍被認定為工傷的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鄧某於2015年9月與羅某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鄧某在羅某位於閻良某工程中從事木工工作,該工程由四川某建築勞務公司發包給羅某。同年10月鄧某在工作時不慎從架板上墜落,經診斷為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腰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症。後鄧某申請仲裁,閻良區勞動仲裁委裁決鄧某與四川某建築勞務公司勞動關係成立,該公司以未向鄧某支付報酬、未對鄧某進行勞動用工管理、未與鄧某建立勞動關係為由,向法院起訴確認不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勞動關係成立,二審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勞動關係不成立。鄧某對於工傷認定很悲觀,無奈之下委託余偉安律師代理該案。余律師堅信該案能夠獲得工傷認定,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認定過程中,姜律師出具了同樣是團隊代理的西安首例同類型成功案例判決書(法律文書號: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雁行初字第00116號),就相關理論進行了充分溝通,最終閻良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鄧某受傷為工傷。該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覆議,覆議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隨後該公司又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法庭審理過程中余偉安律師認為,本案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項規定,該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羅某,受傷的鄧某雖是羅某招用,但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該公司應承擔鄧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主審該案的法官表示,此類案件比較特殊,之前還未曾審理過,認真聽取了律師意見並表示會認真研究判決。最終,法院認為閻良區人社局工傷認定和西安市人社局覆議決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了該公司訴訟請求。至此,經過余律師兩年多的努力,本案雖不存在勞動關係仍被成功認定為工傷。

案例四:楊某與四川某環衛管理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

【法律文書】威遠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 威勞人仲案字(2016)116號

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川1002行初83號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川10民終17號

內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內人社工決(2016)6-342號

【亮點】女性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事故發生時58歲),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經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後,工傷認定部門態度由不予受理改變為受理,並認定為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楊某母親蔣某入職於四川某縣環衛所從事環衛清掃工作,2015年5月與該環衛所簽訂勞務用工合同並非勞動合同。同年7月蔣某在從事清掃工作時被貨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肇事方賠償楊某合計50余萬元。楊某在處理完交通事故後向環衛所提出索賠,環衛所拒賠。無奈之下,楊某尋求律師幫助,楊某在四川成都、內江等地諮詢律師多人,然而律師都表示比較悲觀,理由是《四川省關於貫徹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協力廠商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後來,楊某多方打聽找到余偉安律師團隊來處理本案。經律師代理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不予受理,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後,人社局最終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環衛所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蔣某與環衛所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蔣某所受傷害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余偉安律師認為,蔣某和環衛所雖然所簽的合同名稱為勞務用工合同,但合同內容具有行政隸屬的性質,如除提供勞動外蔣某需接受管理、服從安排、遵守規章制度等,所以可以確定蔣某與環衛所勞動關係的存在。其次,法律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蔣某已過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時所受傷害仍應由《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本案經過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審理,兩審法院均認可余偉安律師觀點,最終認定內江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程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隨後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工亡待遇,仲裁庭全額支持了楊某請求的工亡待遇共計57余萬,環衛所已經按程式履行。

案例五:馮某與西安某社保中心工傷待遇糾紛行政訴訟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

【法律文書】西安市長安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長人社工認(2013)104號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7102行初442號

【亮點】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拒付工傷待遇,民告官行政訴訟勝訴案例。

【案情概要】馮某為西安市某公路收費站職工,2013年9月從宿舍樓前往收費站崗亭時,被一輛麵包車撞傷,單位確認為工傷,並鑒定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014年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肇事司機承擔一百五十七萬的賠償責任。2015年因肇事司機去向不明,在金融機構無存款,無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致無法執行,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裁定本次執行程式終結。馮某無法獲得肇事司機的民事賠償,遂向西安市某社保中心提出工傷待遇支付申請,但該社保中心以交通事故已判決賠付,且申請工傷待遇數額巨大為由拒絕支付相關費用。2016年馮某委託余偉安律師、貟夢辰律師代理該案提起行政訴訟,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採納了律師代理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以及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應予支持。最終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該社保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向馮某支付全額工傷待遇。

案例六:田某與西安某高校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例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薑月月、韓雪

【法律文書】陝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陝勞仲案字(2015)72號

西安市長安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長人社工認(2015)85號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7102行初226號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71行終129號

陝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陝勞仲案字(2016)30號

【亮點】“季節工”仍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個人與高校(事業單位)之間的工亡待遇勞動爭議,在勞動仲裁階段取得兼得裁決效果實屬不易。

【案情概要】老田從2009年11月進入西安某大學從事鍋爐工工作,每年上班四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辦理工傷保險。2014年3月田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後其家屬小田等與肇事司機達成調解協定,司機一次性賠付人身損害賠償40余萬元。小田認為父親屬於工亡,向單位主張工亡待遇遭到拒絕,單位認為與鍋爐工老田不屬於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因此認為不屬於工傷,無奈小田訴諸法律程式。2015年7月陝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老田與該大學存在勞動關係。同年10月西安市長安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老田死亡視同工亡。2016年4月余偉安律師接受小田等家屬委託向陝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60余萬。其間該大學對於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致仲裁中止審理,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受理行政訴訟後,經過兩審終審,均認定田某的死亡“視同工傷”。中止事項終結後,仲裁庭再次開庭審理,並裁決支持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請求。仲裁庭庭審過程中,余偉安律師認為焦點問題是“兼得”和“補差”的法律適用問題,最終,仲裁庭採納了余偉安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支付死者家屬工傷待遇。通常仲裁庭依照《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會作出“補差”裁決。本案經過律師努力在勞動仲裁階段成功取得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效果也屬少見。

案例七:陳某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薑月月

【法律文書】四川省達州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通州民初字第667號

西安市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 2016年9月18日

【亮點】交通事故賠償金超過工傷待遇數額,未經訴訟,經律師交涉,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交通事故與工亡待遇“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陳某是西安某公司駕駛員,2014年9月某日夜間,在重慶駛往達州方向高速公路上,因陳某所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故障,將車停在緊急停車道內下車排除故障。肖某駕駛一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行駛中,在此路段因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車頭右側與陳某所架車輛左側相撞,又與中央隔離帶防護欄相撞,導致陳某車輛向前滑移,右後輪碾壓正在該車下方排除故障的陳某,致陳某當場死亡。此事經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陳某家屬在處理過交通事故獲得近60萬餘元賠償後,向西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亡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認為交通事故已經賠償高達60萬餘元,因此拒絕支付工傷待遇。遂委託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經幾位律師多次與西安市蓮湖區社保機構交涉,最終工傷保險基金同意支付,並於2016年9月18日支付56萬餘元。

案例八:孫某訴陝西某公司工傷待遇糾紛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韓雪

【法律文書】西安市未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2013)82號

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書 西安市勞鑒(2016)年01220067號

西安市新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新勞仲案字(2016)63號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陝0102民初3563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陝01民終1063號

【亮點】交通事故與工傷(傷殘九級)待遇 “兼得”;一審判決“補差”,二審改判“兼得”。

【案情概要】2012年4月孫某入職陝西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1月在單位工作期間,在指揮車輛停車時被車輛撞傷,住院期間交通事故獲得賠償。2013年6月西安市未央區人社局認定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15年9月孫某因2012年“老工傷”再次去醫院接受治療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孫某多次向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屢次被拒絕,之後找到余偉安律師請求幫助。2016年3月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評定,孫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但仲裁委只支持2015年二次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生活護理費,共計7900餘元,未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三個一次性”傷殘待遇。遂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院認為孫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獲得賠償金,單位只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肇事方的賠償金的差額共3萬餘元。余律師認為,法院判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補差”沒有法律規定和法律理論支持,理論上兩者屬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實踐中兩者也是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經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余律師的觀點,改判公司向孫某共支付10萬餘元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九:張某與北京某商貿公司工傷待遇糾紛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貟夢辰

【法律文書】西安市新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工傷決定書 新人社工決(2015)030號

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市勞人仲案字(2016)258號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陝0102民初5699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17)陝01民終888號

【亮點】入職一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超市小時工促銷員與展臺商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城市裡上班,每天花兩小時回農村家中休息,仍屬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案情概要】張某的丈夫田某于2015年2月4日經人介紹,入職北京某商貿公司合作商華潤萬家西安咸寧店,擔任促銷員,華潤萬家為其辦理了入職手續,2015年2月11日正式上班,工作時間為8時至18時。2月17日晚20時左右,田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發生後,經交警勘察現場無法查明肇事者,後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無事故責任。田某妻子張某向北京某商貿公司主張田某的工亡待遇,未果,遂委託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律師向西安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確認田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公司辯稱,田某以小時計算報酬,每天結清報酬,雙方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但是,經律師瞭解,田某在該公司展臺從事生鮮冷肉銷售工作,其提供的勞動是該公司業務組成部分,且該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資,同時接受該公司委託華潤萬家超市的管理。以上都表明田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西安市仲裁委認同律師的觀點,裁定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後該公司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兩審終審,法院皆判決雙方事實勞動關係成立。之後,律師代理張某申請工傷認定,西安市新城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田某死亡為工亡且已生效。

案例十:李某訴西安某建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

【法律文書】西安市高陵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高勞人仲案字(2017)5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陝0117民初1144號

【亮點】建築公司將工程發包給勞務公司,建築工人仍被確認與建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案情概要】2016年6月老李進入西安某建築公司位於高陵區工地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9月某日,老李駕駛電動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後老李兒子小李向該公司主張工亡待遇未果,委託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該建築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舉證《勞務合同》,證明高陵區工地所有勞務均已發包給陝西某勞務公司,試圖否認與老李存在勞動關係。律師前期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取證,成功取得部分錄音及書面材料作為證據適用,並最終經過法庭調查以及激烈的法庭辯論,高陵區仲裁委和高陵區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建築公司雖已經將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但公司本身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通過本律師提供的證據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足以證明死者與建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建築公司提供的《勞務合同》不影響其與死者建立勞動關係。”本案經西安市高陵區仲裁委裁決,確認老李與陝西某建築公司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後該建築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高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再次維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編輯:劉文景 雷明

本期監製:渠慎偉

之後區人社局重新認定楊某死亡視同工亡,幾經訴訟,視同工亡認定結論生效且該案的工亡待遇也經法律程式裁決生效,現已履行完畢。

案例二:張某猝死家中電梯口獲工傷認定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

【法律文書】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新行初字第00094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01行終388號

延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延市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727號

【亮點】家門口猝死職工被認定為視同工傷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張某是陝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機,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且單位辦理了工傷保險。2014年12月某日早晨6點左右張某出門前往公司,在家中電梯口突然暈倒,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家屬要求單位申報工傷,單位以張某在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為由,拒絕申報。張某家屬無奈,遂委託余偉安律師代理本案。經律師調查案情瞭解到事發時張某的值班時間是前一日15時至事發日9時,因大巴司機特殊的工作環境加之單位並未提供等候發車的休息室,所以張某在家中等候發車。余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張某的情況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隨後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但延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經過行政覆議陝西省人社廳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暫時的失敗讓張某家屬略為灰心,但律師認為本案有些特殊性,有很多疑難點,對於最終的勝利還是要有信心。律師決定堅持訴訟程式,將陝西省人社廳和延安市人社局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新城區人民法院。本案經過兩審法院審理,最終都採取了余律師的觀點,認定張某死亡視同工傷。接到生效判決後,延安市人社局認真履行生效裁判,最終依法重新認定屬於視同工傷。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截止目前,該工傷認定結論已經完全生效。至此經過兩位律師近兩年的努力,讓這樣一起“司機一大早出門前往公司猝死自家電梯口”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以認定為“視同工傷”的結論劃上句號。

案例三:鄧某與某勞務公司工傷待遇案(不存在勞動關係仍認定為工傷)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

【法律文書】西安市閻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閻勞仲案字(2015)第231號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5)閻民初字第01425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陝01民終2794號

西安市閻良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閻傷險認決字(2016)第22號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陝7102行初165號

【亮點】閻良區首例經法院裁決不存在勞動關係仍被認定為工傷的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鄧某於2015年9月與羅某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鄧某在羅某位於閻良某工程中從事木工工作,該工程由四川某建築勞務公司發包給羅某。同年10月鄧某在工作時不慎從架板上墜落,經診斷為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腰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症。後鄧某申請仲裁,閻良區勞動仲裁委裁決鄧某與四川某建築勞務公司勞動關係成立,該公司以未向鄧某支付報酬、未對鄧某進行勞動用工管理、未與鄧某建立勞動關係為由,向法院起訴確認不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勞動關係成立,二審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勞動關係不成立。鄧某對於工傷認定很悲觀,無奈之下委託余偉安律師代理該案。余律師堅信該案能夠獲得工傷認定,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認定過程中,姜律師出具了同樣是團隊代理的西安首例同類型成功案例判決書(法律文書號: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雁行初字第00116號),就相關理論進行了充分溝通,最終閻良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鄧某受傷為工傷。該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覆議,覆議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隨後該公司又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法庭審理過程中余偉安律師認為,本案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項規定,該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羅某,受傷的鄧某雖是羅某招用,但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該公司應承擔鄧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主審該案的法官表示,此類案件比較特殊,之前還未曾審理過,認真聽取了律師意見並表示會認真研究判決。最終,法院認為閻良區人社局工傷認定和西安市人社局覆議決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了該公司訴訟請求。至此,經過余律師兩年多的努力,本案雖不存在勞動關係仍被成功認定為工傷。

案例四:楊某與四川某環衛管理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

【法律文書】威遠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 威勞人仲案字(2016)116號

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川1002行初83號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川10民終17號

內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內人社工決(2016)6-342號

【亮點】女性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事故發生時58歲),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經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後,工傷認定部門態度由不予受理改變為受理,並認定為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楊某母親蔣某入職於四川某縣環衛所從事環衛清掃工作,2015年5月與該環衛所簽訂勞務用工合同並非勞動合同。同年7月蔣某在從事清掃工作時被貨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肇事方賠償楊某合計50余萬元。楊某在處理完交通事故後向環衛所提出索賠,環衛所拒賠。無奈之下,楊某尋求律師幫助,楊某在四川成都、內江等地諮詢律師多人,然而律師都表示比較悲觀,理由是《四川省關於貫徹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協力廠商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後來,楊某多方打聽找到余偉安律師團隊來處理本案。經律師代理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不予受理,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後,人社局最終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環衛所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蔣某與環衛所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蔣某所受傷害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余偉安律師認為,蔣某和環衛所雖然所簽的合同名稱為勞務用工合同,但合同內容具有行政隸屬的性質,如除提供勞動外蔣某需接受管理、服從安排、遵守規章制度等,所以可以確定蔣某與環衛所勞動關係的存在。其次,法律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蔣某已過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時所受傷害仍應由《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本案經過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審理,兩審法院均認可余偉安律師觀點,最終認定內江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程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隨後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工亡待遇,仲裁庭全額支持了楊某請求的工亡待遇共計57余萬,環衛所已經按程式履行。

案例五:馮某與西安某社保中心工傷待遇糾紛行政訴訟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

【法律文書】西安市長安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長人社工認(2013)104號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7102行初442號

【亮點】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拒付工傷待遇,民告官行政訴訟勝訴案例。

【案情概要】馮某為西安市某公路收費站職工,2013年9月從宿舍樓前往收費站崗亭時,被一輛麵包車撞傷,單位確認為工傷,並鑒定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014年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肇事司機承擔一百五十七萬的賠償責任。2015年因肇事司機去向不明,在金融機構無存款,無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致無法執行,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裁定本次執行程式終結。馮某無法獲得肇事司機的民事賠償,遂向西安市某社保中心提出工傷待遇支付申請,但該社保中心以交通事故已判決賠付,且申請工傷待遇數額巨大為由拒絕支付相關費用。2016年馮某委託余偉安律師、貟夢辰律師代理該案提起行政訴訟,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採納了律師代理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以及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應予支持。最終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該社保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向馮某支付全額工傷待遇。

案例六:田某與西安某高校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例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薑月月、韓雪

【法律文書】陝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陝勞仲案字(2015)72號

西安市長安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長人社工認(2015)85號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7102行初226號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71行終129號

陝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陝勞仲案字(2016)30號

【亮點】“季節工”仍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個人與高校(事業單位)之間的工亡待遇勞動爭議,在勞動仲裁階段取得兼得裁決效果實屬不易。

【案情概要】老田從2009年11月進入西安某大學從事鍋爐工工作,每年上班四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辦理工傷保險。2014年3月田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後其家屬小田等與肇事司機達成調解協定,司機一次性賠付人身損害賠償40余萬元。小田認為父親屬於工亡,向單位主張工亡待遇遭到拒絕,單位認為與鍋爐工老田不屬於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因此認為不屬於工傷,無奈小田訴諸法律程式。2015年7月陝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老田與該大學存在勞動關係。同年10月西安市長安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老田死亡視同工亡。2016年4月余偉安律師接受小田等家屬委託向陝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60余萬。其間該大學對於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致仲裁中止審理,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受理行政訴訟後,經過兩審終審,均認定田某的死亡“視同工傷”。中止事項終結後,仲裁庭再次開庭審理,並裁決支持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請求。仲裁庭庭審過程中,余偉安律師認為焦點問題是“兼得”和“補差”的法律適用問題,最終,仲裁庭採納了余偉安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支付死者家屬工傷待遇。通常仲裁庭依照《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會作出“補差”裁決。本案經過律師努力在勞動仲裁階段成功取得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效果也屬少見。

案例七:陳某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薑月月

【法律文書】四川省達州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通州民初字第667號

西安市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 2016年9月18日

【亮點】交通事故賠償金超過工傷待遇數額,未經訴訟,經律師交涉,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交通事故與工亡待遇“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陳某是西安某公司駕駛員,2014年9月某日夜間,在重慶駛往達州方向高速公路上,因陳某所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故障,將車停在緊急停車道內下車排除故障。肖某駕駛一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行駛中,在此路段因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車頭右側與陳某所架車輛左側相撞,又與中央隔離帶防護欄相撞,導致陳某車輛向前滑移,右後輪碾壓正在該車下方排除故障的陳某,致陳某當場死亡。此事經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陳某家屬在處理過交通事故獲得近60萬餘元賠償後,向西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亡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認為交通事故已經賠償高達60萬餘元,因此拒絕支付工傷待遇。遂委託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經幾位律師多次與西安市蓮湖區社保機構交涉,最終工傷保險基金同意支付,並於2016年9月18日支付56萬餘元。

案例八:孫某訴陝西某公司工傷待遇糾紛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韓雪

【法律文書】西安市未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2013)82號

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書 西安市勞鑒(2016)年01220067號

西安市新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新勞仲案字(2016)63號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陝0102民初3563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陝01民終1063號

【亮點】交通事故與工傷(傷殘九級)待遇 “兼得”;一審判決“補差”,二審改判“兼得”。

【案情概要】2012年4月孫某入職陝西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1月在單位工作期間,在指揮車輛停車時被車輛撞傷,住院期間交通事故獲得賠償。2013年6月西安市未央區人社局認定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15年9月孫某因2012年“老工傷”再次去醫院接受治療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孫某多次向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屢次被拒絕,之後找到余偉安律師請求幫助。2016年3月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評定,孫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但仲裁委只支持2015年二次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生活護理費,共計7900餘元,未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三個一次性”傷殘待遇。遂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院認為孫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獲得賠償金,單位只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肇事方的賠償金的差額共3萬餘元。余律師認為,法院判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補差”沒有法律規定和法律理論支持,理論上兩者屬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實踐中兩者也是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經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余律師的觀點,改判公司向孫某共支付10萬餘元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九:張某與北京某商貿公司工傷待遇糾紛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薑月月、貟夢辰

【法律文書】西安市新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工傷決定書 新人社工決(2015)030號

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市勞人仲案字(2016)258號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陝0102民初5699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17)陝01民終888號

【亮點】入職一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超市小時工促銷員與展臺商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城市裡上班,每天花兩小時回農村家中休息,仍屬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案情概要】張某的丈夫田某于2015年2月4日經人介紹,入職北京某商貿公司合作商華潤萬家西安咸寧店,擔任促銷員,華潤萬家為其辦理了入職手續,2015年2月11日正式上班,工作時間為8時至18時。2月17日晚20時左右,田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發生後,經交警勘察現場無法查明肇事者,後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無事故責任。田某妻子張某向北京某商貿公司主張田某的工亡待遇,未果,遂委託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律師向西安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確認田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公司辯稱,田某以小時計算報酬,每天結清報酬,雙方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但是,經律師瞭解,田某在該公司展臺從事生鮮冷肉銷售工作,其提供的勞動是該公司業務組成部分,且該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資,同時接受該公司委託華潤萬家超市的管理。以上都表明田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西安市仲裁委認同律師的觀點,裁定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後該公司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兩審終審,法院皆判決雙方事實勞動關係成立。之後,律師代理張某申請工傷認定,西安市新城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田某死亡為工亡且已生效。

案例十:李某訴西安某建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承辦律師】余偉安、貟夢辰

【法律文書】西安市高陵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高勞人仲案字(2017)5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陝0117民初1144號

【亮點】建築公司將工程發包給勞務公司,建築工人仍被確認與建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案情概要】2016年6月老李進入西安某建築公司位於高陵區工地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9月某日,老李駕駛電動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後老李兒子小李向該公司主張工亡待遇未果,委託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該建築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舉證《勞務合同》,證明高陵區工地所有勞務均已發包給陝西某勞務公司,試圖否認與老李存在勞動關係。律師前期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取證,成功取得部分錄音及書面材料作為證據適用,並最終經過法庭調查以及激烈的法庭辯論,高陵區仲裁委和高陵區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建築公司雖已經將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但公司本身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通過本律師提供的證據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足以證明死者與建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建築公司提供的《勞務合同》不影響其與死者建立勞動關係。”本案經西安市高陵區仲裁委裁決,確認老李與陝西某建築公司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後該建築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高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再次維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編輯:劉文景 雷明

本期監製:渠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