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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案」缺陷產品自身損害造成損失 該由誰擔責?

案情簡介 原告吉林市郭先生購買大眾汽車公司生產的家用轎車一輛,17個小時之後,車輛起火燃燒,經公安消防大隊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為發動機艙內起火,起火原因能夠排除縱火、雷擊的火災原因,

不能排除車輛自身電氣故障引起火災。原告郭先生認為,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涉案車輛起火燃燒是由於車輛自身電氣故障、即汽車產品缺陷造成,生產者應承擔產品侵權責任,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大眾汽車公司賠償原告購車款、車輛購置稅等合計27萬餘元。

案件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其中之一為:產品責任賠償範圍是否應包括缺陷產品自身損害,及缺陷產品自身損害應由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還是由銷售者承擔合同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本案中原告郭先生購買的轎車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產品的生產者——大眾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關於被告大眾公司提出本案不屬於產品侵權責任糾紛的主張,因《侵權責任法》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主張權利,故法院對大眾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判決被告大眾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4萬餘元。

案件點評

在全國範圍內,發生過多起因車輛燃燒產生的訴訟,大多數法院判令汽車的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此類案件的出現,也給我們提供一些警示:作為侵權人的訴訟代理人,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不應過分依賴法律條文,應當在舉證責任之外,收集、調取更多相關的證據,就本案而言,應當主動申請對汽車產品缺陷、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鑒定,

用鑒定意見為法官做出判決提供依據。

侯士偉律師:執業于吉林金律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