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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案」這公司“牛”,竟以犯罪目的借款揮霍,它該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呢?

這家公司真ne,竟然打著犯罪的旗號借款揮霍,他們咋這麼牛?難道他們不怕犯罪麼?小編今天也來跟您聊聊法律上你不知道的一些事兒!

經瞭解,該公司是一家國有企業,王某某系母公司某某集團公司指派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身患絕症,而沾染了賭博惡習。2012年4月5日,王某某向付某某借款人民幣18萬元,並且盜用某公司的公章為付某某出具了借條,18萬元均被王某某賭博揮霍,公司其他人員對此並不知情。

2013年,王某某因盜用單位公章對外借款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付某某將某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償還18萬元借款。

那麼,王某某個人行為以犯罪目的向付某某借款揮霍,該公司是不是應當為王某某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呢?付某某應該如何討回18萬元的借款呢?

據瞭解,付某某起訴後,接受某公司委託,指派律師任其代理人。前往法院閱卷後,

將付某某提交法院的證據進行複製,對證據上的公章真實性進行核實;向人民法院要求中止審理該案,待王某某涉嫌貪污一案審結後恢復審理;到檢察機關查閱王某某涉嫌貪污的案件材料收集證據;代理某公司參加本案的一審庭審;領取判決,確認某公司不上訴後,終結本案的辦理。

王某某作為公司法人代表,該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呢?

原告所持有的借條上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簽字,

又加蓋了某公司的公章,王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地位系法律所確認,對外產生一定的公信力,善意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其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外應系法人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某公司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將該借款立即償還付某某。

咱們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在對上述案例進行評析之前,先要瞭解我國公司法中對於法定代表人的任職人員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這裡,董事長、執行董事一般情況下是公司的股東,其切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息息相關,不會做出自損之事。但是經理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未必是公司股東,很可能是公司聘用的人員,也可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麼其行為對於公司利益的影響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經濟生活中,很多人進行投資行為時已經摒棄了改革開放初期那種張揚的作風,很多投資人都不希望外界更多地瞭解公司背景和實際控制人,隱名股東越來越多地出現在當今的公司中。法定代表人這一代表公司的人,往往也被指令由公司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掛名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的人,其無需任何其他的法律檔證明就具有當然的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舉例說,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根本無需公司的公章即可發生對公司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當然借款也不例外。正如本案顯示,王某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其是出於犯罪的目的對外以公司名義借款,對於善意相對人來說其無需更多的考察王某某的借款是否真的代表公司的意思,其只要知道王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可。

因此,投資人在選任法定代表人時一定要十分慎重,否則可能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本文作者是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辛明律師)

咱們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在對上述案例進行評析之前,先要瞭解我國公司法中對於法定代表人的任職人員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這裡,董事長、執行董事一般情況下是公司的股東,其切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息息相關,不會做出自損之事。但是經理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未必是公司股東,很可能是公司聘用的人員,也可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麼其行為對於公司利益的影響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經濟生活中,很多人進行投資行為時已經摒棄了改革開放初期那種張揚的作風,很多投資人都不希望外界更多地瞭解公司背景和實際控制人,隱名股東越來越多地出現在當今的公司中。法定代表人這一代表公司的人,往往也被指令由公司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掛名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的人,其無需任何其他的法律檔證明就具有當然的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舉例說,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根本無需公司的公章即可發生對公司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當然借款也不例外。正如本案顯示,王某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其是出於犯罪的目的對外以公司名義借款,對於善意相對人來說其無需更多的考察王某某的借款是否真的代表公司的意思,其只要知道王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可。

因此,投資人在選任法定代表人時一定要十分慎重,否則可能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本文作者是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辛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