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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案: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本案原告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慶油田)訴稱,2005年,被告長春凱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凱旋公司)以原告名義承包了被告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的凱旋路客運總站工程。

施工過程中,吉林省安裝公司分包了部分工程。2011年,吉林省安裝公司作為另案原告,將長春凱旋公司、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及大慶油田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連帶給付工程款的義務。該案判決和執行後,本案原告大慶油田被執行劃款3085525元,就此執行損失,大慶油田作為本案原告起訴長春凱旋公司、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
請求判令長春凱旋公司賠償損失,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發包方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服務過程

本律師接受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委託後,提出答辯意見,認為原告告訴主體錯誤,

錯列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為被告。原告承認涉案工程是凱旋公司掛靠大慶公司進行施工的,因此,生效《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承擔給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是其法定義務,是基於簽訂掛靠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原告大慶油田被執行走的款項與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沒有任何法律因果關係,原告方應向掛靠公司凱旋公司追償,將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列為被告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大慶油田向長春凱旋公司追償代償部分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但向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追償已付給案外人的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大慶油田對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的訴訟請求。

案件點評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

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是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或基於違約或基於侵權。本案中原告被執行走的工程款,是原告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和判決義務,不是由於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的違約和侵權造成的後果,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沒有賠償責任,更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施工單位也應依法將工程承包或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具體施工人。若將工程分包或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或單位、個人掛靠於有資質的單位,則就應對沒有資質的施工人或承包人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定的連帶責任和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在安裝公司起訴的建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連帶責任不同,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是基於向安裝公司出具了《保證書》而導致需承擔連帶責任。該起案件中,安裝公司訴請的工程款已由責任主體之一即大慶油田承擔了給付義務,故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針對安裝公司的連帶責任已經解除,擔保責任已滅失,無需再為安裝公司的工程款給付承擔任何責任。

黃志紅律師:執業于吉林創一律師事務所。

該起案件中,安裝公司訴請的工程款已由責任主體之一即大慶油田承擔了給付義務,故長春市公路客運總站針對安裝公司的連帶責任已經解除,擔保責任已滅失,無需再為安裝公司的工程款給付承擔任何責任。

黃志紅律師:執業于吉林創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