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萬元存單“變”保單 誰之過?律師提醒:購買保險或理財產品時應仔細閱讀文書、合同後再簽字確認
“我們自己的錢想取就去唄,大不了不要利息了,為什麼還要賠償損失費。”日前,天府早報接到彭州市民高先生熱線,8月1日當天,他和老婆二人心急火燎地往銀行趕,為了取出才存不久的5萬元錢,
7月8日,高先生的老婆鄧女士將一家人辛苦掙來的5萬元錢拿去存銀行,本想存個2-3年定期的,可辦完手續後拿到手的不是一份存款憑據,而是一份某保險公司20年保險期限的保險單。7月底,長期在廣元工作的高先生回到家看到這一份“存款單”後,
鄧女士回憶,當本想辦理事先和家人商量好的存個2-3年的定期業務,但銀行櫃員表示,他們有一個新業務,
怎麼都覺得不放心,為了安全,他倆決定去銀行把錢取出來,到了銀行工作人員卻告知,這保險合同裡有規定,提前支取,要損失4千餘元,只能取出4.5萬餘元。幾年好不容易攢下來的辛苦錢存銀行沒有利息就算了,還不能想取就取,這令高先生想不通。
回應 銀行保險代理很普遍 辦不辦理須徵求客戶意願對此,
記者又聯繫到了與該銀行合作的保險公司,通過驗證鄧女士保險合同號碼,表明鄧女士確實成功買到了該保險。雖已證實鄧女士拿去存的5萬元錢未被騙,但高先生認為,銀行還是有意欺瞞地推薦產品,“對我們這種文化程度不高,或一些反應慢的老年人來說肯定要中招。本來想老老實實存個錢的,卻變成了保險理財,怪不舒服的。”
律師說法 銀行是否違法儲戶需要舉證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冬平認為,
記者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瞭解到,早在2006年銀監會就已發佈《關於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為了加強對一些不規範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事件的管理,通知裡有要求: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對該機構在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保險公司委託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銀行代理銷售人員需取得相關部門要求的從業證書,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
另外,還應規範產品銷售,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資訊披露管理,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保險產品,不得進行誤導或不實宣傳。
名詞解釋 銀行保險代理銀行保險代理是指銀行和保險公司開展的一種業務合作方式,即保險公司依託銀行的管道優勢,以及銀行的客戶群,由銀行代為銷售保險公司產品,銀行從中提取手續費的一種合作形式。
天府早報記者朱佳慧
法規解讀 銀保人員不得誇大或 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記者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瞭解到,早在2006年銀監會就已發佈《關於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為了加強對一些不規範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事件的管理,通知裡有要求: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對該機構在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保險公司委託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銀行代理銷售人員需取得相關部門要求的從業證書,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
另外,還應規範產品銷售,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資訊披露管理,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保險產品,不得進行誤導或不實宣傳。
名詞解釋 銀行保險代理銀行保險代理是指銀行和保險公司開展的一種業務合作方式,即保險公司依託銀行的管道優勢,以及銀行的客戶群,由銀行代為銷售保險公司產品,銀行從中提取手續費的一種合作形式。
天府早報記者朱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