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推共有產權 為您解答共有產權住房的六個疑問
2017年8月4日訊,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暫行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住房是對原自住房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優化、升級、規範,今後不論從建設品質、管理水準、供應規模上均會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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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有產權住房?
政府與購房人共用產權
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援,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銷售價格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準,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
共有產權住房的管理,將以各區為主導,主要用於滿足本區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及重點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應不少於30%。
戶型上,共有產權住房繼續延續以中小套型為主的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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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申請共有產權住房?
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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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共有產權住房?
區住建委官網線上申請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在網上申購期間登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提出項目購房申請。市住建委會同公安、地稅等部門在申購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
分配將通過搖號進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應按照職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進行優先次序分組,確定搖號家庭名單,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家庭取得的申請編碼可申請其他專案,申請時須重新登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啟動申請編碼。申請家庭情況有變化的,應及時登錄網站進行變更。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按規定重新進行審核。
申請家庭放棄選定住房或選定住房後未簽訂購房合同,累計兩次及以上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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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住房如何定價?
比同地段同品質
普通商品房便宜
《暫行辦法》稱,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以專案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並考慮家庭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銷售均價在土地供應文件中予以明確。
開發建設單位依據銷售均價,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確定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價格浮動範圍為±5%。
至於政府和個人如何分配產權份額,將參照專案銷售均價占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為讓購房人心中有數,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均價和共有份額比例,應分別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銷售前,由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市住建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共同審核後確定,評估及確定結果應面向社會公開。
5
如何處置共有產權住房?
所持份額可用於抵押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本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全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共有產權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由購房人承擔,並在購房合同中明確。
此外,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用於抵押。其中,代持機構抵押融資只能專項用於本市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建設和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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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租售共有產權住房?
滿五年後可轉讓份額
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但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路服務平臺發佈房屋租賃資訊,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
如果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經協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家庭轉讓房屋。新購房人取得商品住房產權。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購房人轉讓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價格的,代持機構應當按購房人提出的轉讓價格予以回購。
開發建設單位依據銷售均價,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確定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價格浮動範圍為±5%。
至於政府和個人如何分配產權份額,將參照專案銷售均價占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為讓購房人心中有數,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均價和共有份額比例,應分別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銷售前,由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市住建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共同審核後確定,評估及確定結果應面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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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置共有產權住房?
所持份額可用於抵押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本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全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共有產權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由購房人承擔,並在購房合同中明確。
此外,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用於抵押。其中,代持機構抵押融資只能專項用於本市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建設和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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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租售共有產權住房?
滿五年後可轉讓份額
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但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路服務平臺發佈房屋租賃資訊,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
如果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經協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家庭轉讓房屋。新購房人取得商品住房產權。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購房人轉讓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價格的,代持機構應當按購房人提出的轉讓價格予以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