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剩女未嫁老父愁 竟與婚介起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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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紹所開設的目的就是為了成全一對美好的姻緣,而徵婚者也想通過婚介所尋求一位合適的人生伴侶,但為何婚介所和徵婚者雙方會鬧上法庭,雙方爭論不休呢?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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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年近三十,卻無任何戀愛經歷,其父陳老伯為她的終身大事操碎了心。某天晚上,陳老伯外出散步,路過一家婚姻介紹所,在婚介所工作人員的熱情介紹下,
在婚介所多次介紹不成而自己有心儀物件反而不介紹的情況下,陳小姐要求與婚介所撤銷合同、退還服務費,結果婚介所認為合同有效,不同意撤銷合同。於是乎,陳老伯與陳小姐便將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與婚介所簽訂的服務合同,
審理中,陳小姐認為服務合同是父親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自己並不在場,也沒有在合同上簽字,出示的身份證也是陳老伯的,該合同是違背了自己的個人意志,侵犯和干涉了自己的婚戀自由。婚介所作為專業的婚姻介紹機構,理應知道有關婚戀關係的任何意向表示都必須由本人親自表達。陳小姐還表示,服務合同寫明“任何會員都可以查詢本所其他會員的資料”,
婚介所則表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陳老伯表明自己是受女兒陳小姐委託來徵婚的,並且陳老伯也是在徵婚代理人一欄上簽字。而對於陳小姐要求查詢會員資料,婚介所只提供安排介紹時的物件資料,
虹口法院認為,陳老伯未經女兒陳小姐的同意,以陳小姐的名義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存在一定過錯;而婚介所也未及時核實徵婚者資訊,就收取相關服務費,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在指出雙方過錯之後,雙方表達了調解的意向,婚介所表示自己的確在婚介過程中存在不妥之處,而陳小姐也認為婚介所為自己介紹了幾位男士,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幾經交流溝通,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由婚介所退還陳小姐8000元,再無其他爭議。(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虹口法院
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幾經交流溝通,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由婚介所退還陳小姐8000元,再無其他爭議。(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來源|上海虹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