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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剩女未嫁老父愁 竟與婚介起干戈

核心提示

婚姻介紹所開設的目的就是為了成全一對美好的姻緣,而徵婚者也想通過婚介所尋求一位合適的人生伴侶,但為何婚介所和徵婚者雙方會鬧上法庭,雙方爭論不休呢?近日,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一起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婚介所退還徵婚者8000元,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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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年近三十,卻無任何戀愛經歷,其父陳老伯為她的終身大事操碎了心。某天晚上,陳老伯外出散步,路過一家婚姻介紹所,在婚介所工作人員的熱情介紹下,

陳老伯以女兒陳小姐的名義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並支付了服務費1萬元。回家後,陳老伯將事情經過告訴了女兒,陳小姐得知後雖有不悅但還是接受了父親的安排。隨後,陳小姐在婚介所的安排下認識了幾位元男士,但都不太滿意。一次偶然的機會,陳小姐在某報紙的婚介欄目中發現,該婚介所刊登了一則廣告,其中有一位“吳先生”各方面條件都符合自己理想的擇偶標準。
於是,陳小姐找到婚介所要求向其介紹“吳先生”,但是婚介所以保護會員隱私為由拒絕了陳小姐。

在婚介所多次介紹不成而自己有心儀物件反而不介紹的情況下,陳小姐要求與婚介所撤銷合同、退還服務費,結果婚介所認為合同有效,不同意撤銷合同。於是乎,陳老伯與陳小姐便將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與婚介所簽訂的服務合同,

並退還服務費1萬元。

審理中,陳小姐認為服務合同是父親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自己並不在場,也沒有在合同上簽字,出示的身份證也是陳老伯的,該合同是違背了自己的個人意志,侵犯和干涉了自己的婚戀自由。婚介所作為專業的婚姻介紹機構,理應知道有關婚戀關係的任何意向表示都必須由本人親自表達。陳小姐還表示,服務合同寫明“任何會員都可以查詢本所其他會員的資料”,

而自己要求婚介所提供自己心儀物件的資料時,對方以保護會員隱私為由而拒絕,因此婚介所並沒有履行服務合同上的條款。

婚介所則表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陳老伯表明自己是受女兒陳小姐委託來徵婚的,並且陳老伯也是在徵婚代理人一欄上簽字。而對於陳小姐要求查詢會員資料,婚介所只提供安排介紹時的物件資料,

而不是任何會員資料,因此自己在相應法律和程式上並沒有錯誤。

虹口法院認為,陳老伯未經女兒陳小姐的同意,以陳小姐的名義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存在一定過錯;而婚介所也未及時核實徵婚者資訊,就收取相關服務費,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在指出雙方過錯之後,雙方表達了調解的意向,婚介所表示自己的確在婚介過程中存在不妥之處,而陳小姐也認為婚介所為自己介紹了幾位男士,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幾經交流溝通,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由婚介所退還陳小姐8000元,再無其他爭議。(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虹口法院

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幾經交流溝通,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由婚介所退還陳小姐8000元,再無其他爭議。(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虹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