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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敲敲棒”有兩個“製造日期” 告商家“欺詐”被駁回

核心提示

家住青島市的李先生在上海一家商場購買了一款“敲敲棒”,發現上面標注了兩個製造日期。李先生認為商家此舉構成欺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由於該商品價值為59.90元,李先生要求按照新消法的規定,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近日,上海長寧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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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貼兩層日期標籤是欺詐

去年9月,李先生在長寧區仙霞西路上的一家商場裡購買了一款“敲敲棒”,

付款59.90元。之後李先生發現,該商品貼有兩層標注製造日期的標籤,外層為2015年6月30日,裡層為2016年6月30日。李先生認為,商家這樣做屬於虛假標注製造日期,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遂與商場交涉,要求按照新消法的規定,在三倍賠償不足500元時,按500元賠償。商場沒有同意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於是向長寧法院起訴。

商家:沒有篡改日期惡意

長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商場在庭審中解釋,這款“敲敲棒”的進貨時間是2015年7月,當時發現供應商誤將製造日期2015年6月30日列印為2016年6月30日,為了修正這一錯誤,所以在原來的標籤上加貼了一層。被告商場表示,如果原告要求退貨,店方表示同意,但商場沒有篡改製造日期的惡意,“欺詐”一說不能成立。

法院說法:

近日,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涉案商品按退貨處理,原告若不能退還貨物,

被告以原告購買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謝蘭表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商品的主要功能僅僅是捶敲按摩,沒有證據表明如果將製造日期提前一年,涉案商品將因此升值或產生其他影響,進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因此,被告沒有改變商品製造日期使之提前的必要。

謝法官說,就一般生活常識而言,除了個別特殊商品,對消費者來說,普通商品的製造日期距出售日期越久,該商品的價值就越低,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也越低,而涉案商品並非特殊商品,被告修正錯誤標籤的說法符合常理。本案中被告沒有欺詐的故意,原告的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上海長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