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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的工資那麼低,是如何養家糊口的?

我國官員俸祿制度的正規化始於漢代,而在此之前的秦朝,官員們是依靠食邑的收入和非常規性的賞賜來養家糊口的。至於說待遇高低,這個只能平均比較,因為品級不同,

俸祿差異會很大。

清朝立國之初,官員的俸祿也很少。在京文武官員每年俸銀,一品180兩,二品155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1兩,從九品31.5兩。另按俸銀每兩給俸米斛。京外文官俸銀與京官相同,但沒有祿米,而武官的俸銀減半。這個標準是很低的。

康熙時禦史上奏說:七品知縣每年只有45兩俸銀,“計每月支俸三兩零(即三兩多俸銀),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喂馬匹,亦得費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尚有二十餘日將忍饑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勢必饑寒”。為改變這種狀況,雍正皇帝實行了一項新的措施,

即不動用國家財政,把地方州縣私自徵收的“火耗”銀提解到省裡,進行規範化管理,再從中取出一部分回撥給地方官,作為他們的生活和辦公補助費,這就是著名的“提火耗、設養廉”。養廉銀的數目大大超過各級官員的俸銀。

一般來說,

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10倍到100倍。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總督為13,000至20,000兩,巡撫為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為5,000至9,000兩,按察使為3,000至8,444兩。例如,臺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銀,養廉銀則達10,000兩銀。而臺灣總兵年俸67兩銀,軍事加給144兩銀,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銀,“都司全年俸薪、馬幹、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幹、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
”。

一石為一百升,一升大米重約一斤八兩,一石即為180斤。我們取個平均數,也就是180斤大米相當於2兩銀子,1兩白銀可買90斤大米。現在大米是平均一斤2.5元,所以,當時1兩白銀相當於現在225元。皇后的年薪也就225000元,答應年薪也就11250元,縣官的年收入也就兩萬元,一個普通家庭的全年收入也就6750元,這樣看起來當時工資水準真的不高,相比而言,你的工資好高呀,我們現在生活蠻幸福的。

對於京官,雍正六年(1728)推行過“恩俸”制,即皇帝特詔的加俸,一般為正俸的一倍。後來也發給養廉銀,因京官並不直接理民治地,開銷要少,所以養廉銀的數額也低一些。

“冰敬”、“炭敬”

京官不能直接向人民收刮,所以要靠外官將所得的分潤一些,美其名為“冰敬”、“炭敬”之類。京官掌握官員任免的大權,外官為了鞏固地位,是必須與京官交結的,賣官鬻缺,自然也是京官的最大收入。這裡京官指掌權的大官。至於中、下級京官,沒有門路為外官拉攏的,就只有靠著代同鄉出具“印結”,每月分一些銀子以維持生活。所謂“印結”,即以京官的資格,代同鄉出具保證書,保證捐官或捐監貢的同鄉身家清白,並不虛偽等情。“印結”要被保證人出一筆銀子來買的,雖說是同鄉,實際並不要彼此認識,完全是一種買賣行為,當時每一省設一印結局,公排同鄉裡年高德劭的京官主持,叫做管印結官,每兩年更換一次,凡是加入印結局,出名為同鄉具印結的,每月可以分一次印結費,通常每人可以獲得幾十兩銀子。

所謂“小小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一句俗語足以說明當時司法腐敗的嚴重。所以在當時做州、縣官的,如果不太黑心,每年總可以弄個一萬兩銀子。如果善於搜刮,自然更不止此。一任(三年)下來,無不作個富家翁。至於知府,除了本身的收入外,還要由所轄的各州、縣官“孝敬”,逢年過節免不了收“紅包”,自然所得也更多,因而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說法,意思是做知府的不貪贓枉法,僅依照慣例應有的陋規收入,一任也可以有十萬銀子的進賬。

對於道員、督、撫之類的大官來說,不僅有下屬“孝敬”,也可以賣官鬻缺,官越做得大,錢越弄得多。

有一些特殊的官職,如管理鹽務的鹽運使,管理關稅的海關道等,是大家公認的肥缺,收入甚多,是大家都想幹的差使。即使當一位學政,也有養廉銀可拿,做一次主考,也有“棚費”(考試時地方官向人們攤派銀兩,送給主考)收入的。

但多數中、下級京官生活是相當清苦的,所以都希望有朝一日能外放實缺,就可以發財了,然而“實缺”“肥缺”畢竟有限,爭之不易,只好眼睜睜看著有實權的大大小小官員憑藉權力發家致富,大發橫財。

“冰敬”、“炭敬”

京官不能直接向人民收刮,所以要靠外官將所得的分潤一些,美其名為“冰敬”、“炭敬”之類。京官掌握官員任免的大權,外官為了鞏固地位,是必須與京官交結的,賣官鬻缺,自然也是京官的最大收入。這裡京官指掌權的大官。至於中、下級京官,沒有門路為外官拉攏的,就只有靠著代同鄉出具“印結”,每月分一些銀子以維持生活。所謂“印結”,即以京官的資格,代同鄉出具保證書,保證捐官或捐監貢的同鄉身家清白,並不虛偽等情。“印結”要被保證人出一筆銀子來買的,雖說是同鄉,實際並不要彼此認識,完全是一種買賣行為,當時每一省設一印結局,公排同鄉裡年高德劭的京官主持,叫做管印結官,每兩年更換一次,凡是加入印結局,出名為同鄉具印結的,每月可以分一次印結費,通常每人可以獲得幾十兩銀子。

所謂“小小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一句俗語足以說明當時司法腐敗的嚴重。所以在當時做州、縣官的,如果不太黑心,每年總可以弄個一萬兩銀子。如果善於搜刮,自然更不止此。一任(三年)下來,無不作個富家翁。至於知府,除了本身的收入外,還要由所轄的各州、縣官“孝敬”,逢年過節免不了收“紅包”,自然所得也更多,因而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說法,意思是做知府的不貪贓枉法,僅依照慣例應有的陋規收入,一任也可以有十萬銀子的進賬。

對於道員、督、撫之類的大官來說,不僅有下屬“孝敬”,也可以賣官鬻缺,官越做得大,錢越弄得多。

有一些特殊的官職,如管理鹽務的鹽運使,管理關稅的海關道等,是大家公認的肥缺,收入甚多,是大家都想幹的差使。即使當一位學政,也有養廉銀可拿,做一次主考,也有“棚費”(考試時地方官向人們攤派銀兩,送給主考)收入的。

但多數中、下級京官生活是相當清苦的,所以都希望有朝一日能外放實缺,就可以發財了,然而“實缺”“肥缺”畢竟有限,爭之不易,只好眼睜睜看著有實權的大大小小官員憑藉權力發家致富,大發橫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