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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可作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依據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一、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法律依據 1、《勞動合
2017-11-08 0 -
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的確立是防止刑訊逼供的有效辦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中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很多研究者認為這是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首次規定,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該
2017-11-03 0 -
競業限制,用人單位按月工資30%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離開崗位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專案。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離職後自營或參與他人經營原同類型項目,而在勞動合同中加上競業限制條款.有的用人單位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款
2017-11-03 1 -
消費者別被商家的標籤忽悠,發現消費陷阱請及時維權
法律延伸學習: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
2017-11-03 0 -
用工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工友們大膽向用工單位主張二倍賠償金
現在用工市場,筆者發現有的用工單位想開除誰就開除誰, 根本不按規矩辦事, 更別說依法用工了. 而有的勞動者又膽小怕事, 成了任由用工單位宰割的羔羊. 筆者堅持普法, 就是想喚醒勞動者勇敢堅強的維權意識. 對用工單位任性, 解除勞動合同的
2017-11-03 0 -
買受人碰上一房二賣,想做房東不容易!
案件重播:2017年3月份劉先生花96萬元向某開發公司購得一套三居室住房,當劉先生去辦房產證時被告知案涉房產已備案至陳女士名下,無法與劉先生辦理過戶交易。劉先生遂將某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1、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2、某開發公司歸還購房
2017-11-07 0 -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應承擔什麼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
2017-11-07 0 -
隱瞞房產已抵押,出賣人“賠了夫人又折兵”
案件重播:洪先生為了兒子就近上學,好不容易在學校附近尋得一處兩室一廳的二手房,洪先生與房東孫先生談好價錢158萬元,並付了房款120萬元給孫先生。當洪先生去房產機關過時被告知孫先生的房子去年8月份已辦抵押貸款100萬元,不能交易。洪先生
2017-11-07 0 -
混合過錯規則在買賣合同中適用,當事人可別小覷!
合同履行過程中, 雙方均存在混合過錯戓雙方均違約.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
2017-11-05 0 -
掌握用人單位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便於勞動者及時維權
司法實務中,必須區分用人單位過錯與勞動者的過錯。在此,重點談一談用人單位的過錯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問題,以供勞動者維權參考。我們在勞動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簽訂無效或部份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歸納如下: 勞動法規的適用:1995年5月勞
2017-11-04 0 -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
2017-11-06 0 -
生效勞動仲裁文書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有時勞動者好不容易拿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結果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勞動者空喜一場,究竟是什麼原因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
2017-11-04 0 -
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勞動爭議法院不見得全管
筆者在網上經常看到有的勞動者因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申請仲裁、訴訟到法院均敗訴,於是埋怨勞動仲裁機構、埋怨法院不公,大倒苦水。其實是勞動者誤讀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才走了不少的彎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2017-11-04 0 -
用人單位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可獲得賠償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之
2017-11-04 0 -
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時間如何判斷?
受讓人善意與否,應以哪個時間節點來判斷,這是貫徹物權法善意取得原則的主要問題。有時候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可能對善意的理解迥異。明確受讓人善意的判斷時點,將直接影響受讓人能否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以下還是以法條及司法解釋來說明此問題。 我國《
2017-11-06 0 -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類型的,用人単位的如何處理?
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是仲裁裁決兩種類型。終局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非終局裁決制度是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後,可以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關於裁決類型
2017-11-06 0 -
違約金調整的條件與方式你知道多少?
簽訂合同時, 對違約金的約定可能一方當事人認為過低, 耽心合同履行的風險而懊惱不已. 如何彌補合同中違約金過低缺限呢? 筆者建議在法律框架下磋商為上策.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
2017-11-05 1 -
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何時行使才有效?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准;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
2017-11-0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