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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如何生效?生效條件有哪些?民間借貸,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 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搆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山東洙泗風律師事務所的劉萬秀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民間借貸合同如何生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帳、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 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 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 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 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 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 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 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 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 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劉萬秀律師補充:民間借貸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1)一般生效條件。

一般生效條件是最基本的條件, 也是所有民事合同的共同適用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具備三個一般條件才能有效: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對民間借貸而言, 其中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最需要強調的問題。

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真實, 是貸款人和借款人對借款行為都是出於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 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 意思表示真實是外部行為與內心意志的一致性。 貸款人和借款人真心實意地進行借款, 才可以使借款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當事人的借貸行為是受外力影響或者強制下進行的, 借貸意思表示就不真實, 風險也就非常大。 從民間借貸的特點來看, 借貸意思表示不真實, 絕大多數發生在借款人一方。 貸款人在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後, 一旦發現對方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 就不應提供借款, 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即使已經提供借款, 也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所有合同都必須堅持的基本要求。這裡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概念,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否則,也是違法借貸行為。如貸款人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單位,而借款人與其負責人惡意串通,以損害貸款人單位利益進行借貸活動的(如明知無償還能力而發生借貸關係),該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特定生效條件。

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也表明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貸款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使成立也不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後,該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撤回。特別是貸款人,如無特殊情況,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額提供借款,借款人也應當按約收取借款;貸款人不得未經借款人同意要求提前償還借款;借款到期,借款人應當按約定如數償還本金,有約定利息的,應當按約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違約的,則承擔違約責任。

也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所有合同都必須堅持的基本要求。這裡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概念,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否則,也是違法借貸行為。如貸款人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單位,而借款人與其負責人惡意串通,以損害貸款人單位利益進行借貸活動的(如明知無償還能力而發生借貸關係),該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特定生效條件。

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也表明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貸款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使成立也不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後,該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撤回。特別是貸款人,如無特殊情況,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額提供借款,借款人也應當按約收取借款;貸款人不得未經借款人同意要求提前償還借款;借款到期,借款人應當按約定如數償還本金,有約定利息的,應當按約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違約的,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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