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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法治根基加速夯實

兩會期間, 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穩定發展話題受到密切關注。 多名代表、委員圍繞資本市場頂層設計和基礎性制度建設建言獻策。 業內專家表示, 隨著《證券法》修訂的推進和市場監管的強化, 證券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和退市等基本制度將進一步完善, 從而夯實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基礎, 為改革營造更穩定的制度環境和空間。

強化法律制度基礎建設

法治建設成為資本市場“穩中求進”的堅強後盾。 中國證券報瞭解到, 《證券法》二審稿有望4月提請審議, 《期貨法》正在加快推動制定, 《公司法》聯動修改也在推進中。

此外, 證券期貨規章規範性檔體系加速健全, 以確保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資本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須臾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和支持。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 證監會大力推進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基礎建設工作, 高密度地全面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完善。

《證券法》的修訂有望深化市場法律制度的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介紹, 《證券法》要修訂的內容之一, 就是要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 包括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和退市。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監事長潘學先建議, 通過修訂《證券法》, 建立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不同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資訊共用機制,

同時就系統性風險防範建立協調合作機制。

期貨法方面, “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重在調整商品期貨交易, 對于金融期貨、場外衍生品交易較少或基本沒有涉及。 制定《期貨法》, 可以對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市場進行全面規範, 對場外衍生品交易進行適度監管, 使期貨能在國民經濟更多領域發揮作用。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原理事長桂敏傑在提案中表示, 加快推動制定《期貨法》是推動期貨市場功能深化的需要。

在完善退市制度方面,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今年證監會對退市提了一些新的要求, 一是加強資訊披露, 防止造假;二是要求仲介機構、注冊會計師盡到“看門人”的責任,

對財務造假負責;三是正在積極修改完善退市標準;四是加強交易所一線監管, 讓交易所真正負起責任, 依法依規, 該退市的就退市。

專家表示, 資本市場新事物、新業務、新業態層出不窮, 監管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紛繁復雜。 為此, 應特別注重和加強從法律角度對資本市場相關問題的研究, 為監管執法提供法律上的服務、支援和保障。

為市場發展營造更大空間

吳曉靈介紹, 通過修訂《證券法》, 要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留下制度空間, 為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股本融資提供管道。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 深化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 完善主機板市場基礎性制度, 積極發展創業板、新三板, 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

資本市場改革穩定發展有望迎來更好的制度環境和空間。 多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此提出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表示, 要深入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的整體改革, 改進和完善股票市場的發行和定價機制, 保證股票市場的穩定運行, 增強股票市場對於企業的融資功能。 應加快我國新三板市場建設步伐, 完善新三板分層制度, 滿足中小微企業差異化需求, 合理分配資源, 同時通過與主機板市場有效聯通, 進一步啟動資金對於股權融資市場的熱情。

對於衍生品市場, 專家認為,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要滿足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風險管理要求, 不僅需要商品期貨,

還需要金融期貨;不僅需要標準化的場內衍生品工具, 還需要個性化的場外衍生品工具。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提出, 應進一步發展股指期貨、促進金融衍生品功能發揮。 他建議, 一是在前期交易安排小幅調整的基礎上, 擇機退出股指期貨臨時性限制措施, 恢復其市場功能, 推動股指期貨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二是進一步豐富金融衍生品工具, 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 應不斷豐富現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ETF期權的種類, 加快研究推出股指期權、外匯期貨等更多類型的避險工具。 三是不斷加強監管, 提高監管能力。

制度環境的完善也有助於更好防範系統性風險。 除了就系統性風險防範建立協調合作機制, 潘學先還建議,在《證券法》上就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的臨時性措施作出授權,如允許平準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體的股份減持、暫停某些證券業務等,便於監管機構及時、快速、果斷的對系統性風險作出處置。

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通過《證券法》的修訂,要更好地進行投資者保護,對於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要增強,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吳曉靈指出,對於投資者利益的損失,相關的法律救濟管道和行政救濟管道也會增加。

針對投資者保護面臨的難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芮躍華表示,當前在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給人民群眾正常的理財造成侵權損害以後,法律保障管道不夠完善,他建議通過建立證券公益訴訟制度,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在司法層面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等,對上述問題加以解決。

潘學先認為,現行《刑法》等法律法規存在量刑偏輕、與犯罪獲益不匹配等問題,難以適應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建議修訂《刑法》,延長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資訊等犯罪行為的刑期,取消單處罰金的規定,並大幅提高罰金金額上限,以實現罪罰相適,滿足打擊和威懾證券犯罪行為的現實需要;修訂《證券法》,提高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資訊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增加有關倍數罰的規定、提高數額罰的金額,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目前,證監會正積極推動完善《刑法》關於證券期貨犯罪的規定,還支持配合司法機關起草制訂有關打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和操縱市場犯罪的兩個刑事司法解釋。

專家建議,在法律法規制定修改過程中,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比如,研究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系統總結民事賠償的實踐經驗,將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規則和認定原則,如適格原告的確認、歸責原則的要求、因果關系的認定、證明責任的分配、賠償損失的計算等,上升為法律的規範。在建立集團訴訟還存在訴訟法障礙的情況下,能不能通過明確代表人訴訟實施制度,建立基於同一侵權行為的裁判結果的普遍適用規則,方便投資者降低訴訟成本,及時獲得賠償。記者 劉國鋒

編輯︰

潘學先還建議,在《證券法》上就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的臨時性措施作出授權,如允許平準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體的股份減持、暫停某些證券業務等,便於監管機構及時、快速、果斷的對系統性風險作出處置。

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通過《證券法》的修訂,要更好地進行投資者保護,對於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要增強,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吳曉靈指出,對於投資者利益的損失,相關的法律救濟管道和行政救濟管道也會增加。

針對投資者保護面臨的難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芮躍華表示,當前在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給人民群眾正常的理財造成侵權損害以後,法律保障管道不夠完善,他建議通過建立證券公益訴訟制度,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在司法層面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等,對上述問題加以解決。

潘學先認為,現行《刑法》等法律法規存在量刑偏輕、與犯罪獲益不匹配等問題,難以適應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建議修訂《刑法》,延長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資訊等犯罪行為的刑期,取消單處罰金的規定,並大幅提高罰金金額上限,以實現罪罰相適,滿足打擊和威懾證券犯罪行為的現實需要;修訂《證券法》,提高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資訊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增加有關倍數罰的規定、提高數額罰的金額,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目前,證監會正積極推動完善《刑法》關於證券期貨犯罪的規定,還支持配合司法機關起草制訂有關打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和操縱市場犯罪的兩個刑事司法解釋。

專家建議,在法律法規制定修改過程中,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比如,研究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系統總結民事賠償的實踐經驗,將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規則和認定原則,如適格原告的確認、歸責原則的要求、因果關系的認定、證明責任的分配、賠償損失的計算等,上升為法律的規範。在建立集團訴訟還存在訴訟法障礙的情況下,能不能通過明確代表人訴訟實施制度,建立基於同一侵權行為的裁判結果的普遍適用規則,方便投資者降低訴訟成本,及時獲得賠償。記者 劉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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