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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防範場內場外股票質押融資風險

不妨規定每個股東至多只能將其50%的持股進行股票質押融資, 控制住個體質押比例, 自然也就可以控制整體質押比例。

9月份滬深交易所聯合中國結算公司發佈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券商股票質押的門檻由此提高, 現在一些大股東通過信託公司等進行股票質押融資, 此類場外股票質押融資同樣可能產生風險。 筆者認為, 應統一對股票質押進行約束規範, 防範其中杠杆風險。

《意見稿》主要針對的是場內股票質押融資, 即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報給交易所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系統, 系統將成交結果發送給中登公司, 中登公司辦理登記和清算交收。 與此相對應, 場外股票質押融資的操作主體則包括銀行、信託、保險、基金子公司等, 提供融資的甚至包括協力廠商機構,

場外交易不通過交易所系統, 而是直接到中登公司辦理登記。

《意見稿》出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控業務風險, 防範舉措包括第65條規定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 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得超過50%;第67條第一款規定“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 等。 然而這些規定僅僅適用於場內股票質押融資, 對場外股票質押融資沒有約束力, 由此可能產生巨大風險。

例如, 某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持股32.89%, 其中99.98%持股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這其中就包括向協力廠商的場外股票質押融資。 9月21日由於債務糾紛, 大股東的全部持股被法院予以司法凍結, 且大股東多筆資管計畫逾期, 存在信用風險。

無論是場內還是場外股票質押融資, 都存在爆倉、強行平倉等風險, 由此對於場外股票質押融資, 同樣要將其納入監管範疇。 場內、場外股票質押融資, 一個必經程式就是要到中登公司辦理質押登記, 建議以此為依託, 對場外股票質押融資, 也參照執行場內股票質押融資的一些風險控制舉措, 包括質押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等。 場外股票融資可能涉及銀監會多個監管部門, 理應完善各部門協調合作, 防止監管空白引發當年場外配資類風險。

當然, 目前《意見稿》對場內股票融資的規定也可能存有漏洞, 對防範大股東爆倉風險力度還不夠。 比如第65條規定“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得超過50%”, 等於先到先得, 股東誰先股票質押,

誰就搶先占了“指標”, 這可能有違公平原則。 且大股東持股往往低於總股本的50%, 如此規定使得大股東可將自己持股的100%進行質押融資, 遇上風險需要補倉時缺少後援預備隊。 筆者建議, 不妨規定每個股東至多只能將其50%的持股進行股票質押融資, 控制住個體質押比例, 自然也就可以控制整體質押比例。

再比如, 第65條規定“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 這個比例也太過寬鬆。 股票下跌到原來市值60%的情況似乎比較少見, 但所謂防範風險, 就是要防範包括一些小概率事件在內的情況, 筆者建議, 可規定“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30%”, 也即1塊錢市值股票、至多只能質押融資0.3元, 如此就可有效防範連續跌停等小概率事件。

還比如, 第67條第二款“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質押率的確定…原則上低於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質押率”, 這個條款等於變相默認限售股的質押權利。 不過, 《擔保法》第75條規定,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權利可以質押”, 目前限售股不允許轉讓, 理應禁止用來質押, 否則, 大股東持有的限售股若需強行平倉, 這些限售股如何轉讓, 又該如何作價, 都可能是問題;如果不允許限售股平倉甩賣, 只能爛在資金融出方手裡, 那平倉線等風險防範機制, 又豈不都是形同虛設。

總之, 無論是場內還是場外股票質押融資, 重點都應是防範大股東傾囊而出進行股票質押所導致的強行平倉風險, 大股東持股強行平倉, 不僅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處於風雨飄搖狀態,對公司治理產生巨大不利影響,同時還可能違反限售股的“限售”法律屬性,理應從源頭就要嚴防爆倉事件發生。(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

來源 / 證券時報

編輯 / 武兵

不僅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處於風雨飄搖狀態,對公司治理產生巨大不利影響,同時還可能違反限售股的“限售”法律屬性,理應從源頭就要嚴防爆倉事件發生。(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

來源 / 證券時報

編輯 / 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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