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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擔心拆遷房的買賣?不妨看過來

拆遷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 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 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 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第一種:拆遷房房價爆升, 賣家後悔了

賣方不配合辦理過戶, 買方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這類糾紛目前是最常見。 由於房價上漲, 原來幾十萬的房子, 現在市場增值百萬元, 勢必造成出售方的心態不平衡, 往往出售人提出價格的補貼。

買受人不同意的, 出售人便不配合過戶, 買受人只能起訴。

法律對該糾紛的審理, 會支持買方的主張, 賣方應當無條件辦理過戶。 因為配套商品房合同有效, 對雙方有約束力。 賣方協助買方辦理過戶手續, 是在履行交付的義務。 不履行義務的, 法院可以判其履行。

作為買方的律師, 勝訴是有把握的, 但作為賣方的律師, 該做的工作應是努力調解, 為被告盡可能的爭取利益。

作為這種糾紛, 應以誠信為基礎, 賣方在出售房子時, 就應該考慮到房價上升的風險。 按照賣家的邏輯, 那麼是不是如果買賣期間房價暴跌, 賣家也會讓利呢?明顯不會。 因此在此類糾紛中, 交易雙方應以誠信為基礎, 具備一定的風險承擔意識。

第二種:突然限購導致拆遷房買賣無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雖具備過戶條件, 但由於買家的原因(如限購)無法辦理過戶等因素, 賣家提出解除合同。

列舉一個案例, 買家是外地人, 2009年在上海購房, 訂立買賣合同之時, 上海還沒有限購一說。 因為配套商品房五年內限制過戶,

故合同約定雙方辦理過戶的時間為2013年12月30日之前。 過戶條件具備了之後, 上海出臺限購政策, 買家成為了限購對象, 無法過戶。

法院雖支持了賣家的主張, 認定限購為不可抗力,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但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原因為任何一方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政策所致。 合同雖然解除, 但現房屋價格上漲到110萬元, 對上漲的差額部分賣家應給付買家。

也就是說, 一場無法完成的交易, 賣家還要為買家這幾年的“損失”埋單。 因此大家在簽訂此類“拆遷房”交易合同時, 一定要重視由於過戶時間限制, 所帶來的房產增值或貶值的賠付風險。

第三種:拆遷房“一房兩賣”引糾紛

出售人一房二賣或抵押給抵押權人造成房屋權屬發生動搖,

列舉昆山的一個案件, 出售人將房屋一房二賣, 到底誰的買賣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確認。

如果將房屋進行抵押借款, 需要司法確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優於買賣合同等均是該糾紛需要審理的內容, 需要律師很好把握。

對設定抵押的房屋這種類型, 抵押權人是善意的, 則應當優先保護。

此類糾紛最終的法律協調解決, 都是補救措施, 另一方一般都會遭受很多的損失。 為避免此類損失, 關鍵還是要事前萬分謹慎, 到房管局充分做好“查冊”, 真正核查房產沒有問題了, 再進行交易。

第四種:合同一方買賣期間死亡

交易中買賣任一方當事人死亡, 如果符合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條件, 可認定為不可抗力, 視為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

具體來說, 遇到五種情況,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此類糾紛中,如在繼承人不願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則交易合同亦可依法解除。

第五種:拆遷房突然冒出多個“房主”

配套商品房來源於安置,拆遷安置協議有可能沒有明確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對配套商品享有權利。以其他共有權人擅自處分權利,主張合同無效。

配套商品房交付的權利憑證一般只是拆遷安置協議。拆遷的政策如果是數人頭,在拆遷安置協議上應將安置人清晰的列明,讓買受人一目了然,清楚配套商品房的權利人,不會遺漏權利人。一般這種協議明確了“拆遷房”的權利人,較好地規避了此類糾紛風險。

然而現在的拆遷通常是安置人不明晣,容易突然出現另一個安置人主張配套商品房的權利。

對此類糾紛,根據《物權法》相關條文,法院一般不會認為配套商品房買賣無效,而是會保護配套商品房合同的效力,支持合同繼續履行,而在內部協調好各原“房主”間的利益分配。

結語:針對此類“拆遷房”,買家更應擦亮眼睛,因為此類房產比普通商品房有更多的“陷阱”,只有事前多做功課,多核查多瞭解,才能盡可能避免這些“雷區”。希望通過本期說法上的小技巧,能讓您選到物廉價美的划算“拆遷房”。

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此類糾紛中,如在繼承人不願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則交易合同亦可依法解除。

第五種:拆遷房突然冒出多個“房主”

配套商品房來源於安置,拆遷安置協議有可能沒有明確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對配套商品享有權利。以其他共有權人擅自處分權利,主張合同無效。

配套商品房交付的權利憑證一般只是拆遷安置協議。拆遷的政策如果是數人頭,在拆遷安置協議上應將安置人清晰的列明,讓買受人一目了然,清楚配套商品房的權利人,不會遺漏權利人。一般這種協議明確了“拆遷房”的權利人,較好地規避了此類糾紛風險。

然而現在的拆遷通常是安置人不明晣,容易突然出現另一個安置人主張配套商品房的權利。

對此類糾紛,根據《物權法》相關條文,法院一般不會認為配套商品房買賣無效,而是會保護配套商品房合同的效力,支持合同繼續履行,而在內部協調好各原“房主”間的利益分配。

結語:針對此類“拆遷房”,買家更應擦亮眼睛,因為此類房產比普通商品房有更多的“陷阱”,只有事前多做功課,多核查多瞭解,才能盡可能避免這些“雷區”。希望通過本期說法上的小技巧,能讓您選到物廉價美的划算“拆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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