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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間接抵免)

一、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範圍及抵免方法

1、抵免範圍:

(1)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 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間接抵免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

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2)間接抵免。 間接抵免是指, 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 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按納稅人國內公司與支付其國外所得的外國公司之間的關係:

3、計算:

(1)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直接抵免:還原為境外稅前所得(企業所得稅講過)

間接抵免:境外股息、紅利稅後淨所得與該項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之和。

(2)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抵免限額

簡化:抵免限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外稅前所得額)×25%

(3)准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

境外的所得依中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所得額

國外稅率

(%)

國外

稅額

國內稅率

(%)

國內

稅額

差額

稅款

甲國總公司

100

35

35

乙國分公司

100

30

30

35

35

+5

丙國分公司

100

35

35

35

35

0

丁國分公司

100

40

40

35

35

-5

4、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法律及規定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 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解釋】間接抵免稅額的問題

母、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經濟組織, 因而在稅收上構成了兩個不同的納稅主體。

但是, 子公司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款直接影響母公司的應得股息。

因為, 股息是母公司從子公司稅後利潤中分得的投資所得。 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只是子公司所得稅後餘額的一部分, 無法直接知道收到的股息所負擔的所得稅和稅前所得為多少, 必須通過推算才知道。

第一, 什麼樣的間接抵免能抵;

第二, 怎麼抵免。

5、屬於A公司可予抵免的間接負擔稅額--符合規定的“持股條件”

符合規定的“持股條件”: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限於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抵免範圍

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三個條件:居民企業直接持有第一層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

第三層: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四個條件:居民企業直接持有第一層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第二層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

上述符合規定的“持股條件”是指, 各層企業直接持股、間接持股以及為計算居民企業間接持股總和比例的每一個單一持股, 均應達到20%的持股比例。

【案例1】中國居民A企業持有甲、乙國B、C企業20%股份,B、C企業都持有丙國D企業一定比例股份,如下圖所示:

請問:B、C、D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夠滿足A持股條件?

【答案】

必須符合X1≥20%;X2≥20%;

且Y1≥20%,Y2≥20%,

且X1Y1+X2Y2≥20%

【案例2】多層持股條件的綜合判定

中國居民企業A分別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國B1、甲國B2、乙國B3、乙國B4,持股比例分別為50%、50%、100%、100%;

B1持有丙國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國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國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國C4公司50%股份;

C1、C2、C3、C4分別持有戊國D公司20%、40%、25%、15%股份;

D公司持有戊國E公司100%股份。圖示如下:

【答案】

(1)B層各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別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間接抵免第一層公司的持股條件。

(2)C層各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①C1公司雖然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1控股30%,但僅受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15%(50%×30%),因此,屬於不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但如果協定的規定為10%,則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②C2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達到25%(50%×50%),因此,屬於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③C3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達到50%(100%×50%),因此,屬於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④C4公司情形與C3公司相同,屬於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3)D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①雖然D公司被C1控股達到了20%,但由於C1屬於不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所以,C1對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計入D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範圍,來源於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納稅額不能進入居民企業A的抵免範疇;

②D公司被C2控股達到40%,但被A通過符合條件的B2、C2間接持股僅10%,未達到20%,因此,還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③D公司被C3控股達到25%,且由A通過符合條件的B3、C3間接控股達12.5%(100%×50%×25%),加上A通過B2、C2的間接控股10%,間接控股總和達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間接抵免條件,其所納稅額中屬於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負擔的部分,可進入A公司的間接抵免範疇。

④D公司被C4控股15%,雖然C4自身為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但其對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達20%的持股條件。因此,該C4公司對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計入居民企業A對D公司符合條件的間接持股總和之中;同時,D公司所納稅額中屬於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負擔的部分,也不能進入居民企業A的間接抵免範疇。

(4)E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居民企業A通過其它公司對E的間接控制由於超過了三層(居民企業A→B2(B3)→C2(C3)→D→E,E公司處於向下四層),因此,E公司不能納入A公司的間接抵免範疇;即使D公司和E公司在戊國實行集團合併(匯總)納稅,D公司就E公司所得所匯總繳納的稅額部分,也須在計算A公司間接負擔稅額時在D公司合併(匯總)稅額中扣除。

【解釋】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怎麼抵)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於由一家上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後利潤額

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是指該層企業向上一層企業實際分配的扣繳預提所得稅前的股息(紅利)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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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達到20%的持股比例。

【案例1】中國居民A企業持有甲、乙國B、C企業20%股份,B、C企業都持有丙國D企業一定比例股份,如下圖所示:

請問:B、C、D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夠滿足A持股條件?

【答案】

必須符合X1≥20%;X2≥20%;

且Y1≥20%,Y2≥20%,

且X1Y1+X2Y2≥20%

【案例2】多層持股條件的綜合判定

中國居民企業A分別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國B1、甲國B2、乙國B3、乙國B4,持股比例分別為50%、50%、100%、100%;

B1持有丙國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國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國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國C4公司50%股份;

C1、C2、C3、C4分別持有戊國D公司20%、40%、25%、15%股份;

D公司持有戊國E公司100%股份。圖示如下:

【答案】

(1)B層各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別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間接抵免第一層公司的持股條件。

(2)C層各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①C1公司雖然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1控股30%,但僅受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15%(50%×30%),因此,屬於不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但如果協定的規定為10%,則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②C2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達到25%(50%×50%),因此,屬於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③C3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達到50%(100%×50%),因此,屬於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④C4公司情形與C3公司相同,屬於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3)D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①雖然D公司被C1控股達到了20%,但由於C1屬於不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所以,C1對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計入D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範圍,來源於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納稅額不能進入居民企業A的抵免範疇;

②D公司被C2控股達到40%,但被A通過符合條件的B2、C2間接持股僅10%,未達到20%,因此,還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③D公司被C3控股達到25%,且由A通過符合條件的B3、C3間接控股達12.5%(100%×50%×25%),加上A通過B2、C2的間接控股10%,間接控股總和達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間接抵免條件,其所納稅額中屬於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負擔的部分,可進入A公司的間接抵免範疇。

④D公司被C4控股15%,雖然C4自身為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但其對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達20%的持股條件。因此,該C4公司對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計入居民企業A對D公司符合條件的間接持股總和之中;同時,D公司所納稅額中屬於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負擔的部分,也不能進入居民企業A的間接抵免範疇。

(4)E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居民企業A通過其它公司對E的間接控制由於超過了三層(居民企業A→B2(B3)→C2(C3)→D→E,E公司處於向下四層),因此,E公司不能納入A公司的間接抵免範疇;即使D公司和E公司在戊國實行集團合併(匯總)納稅,D公司就E公司所得所匯總繳納的稅額部分,也須在計算A公司間接負擔稅額時在D公司合併(匯總)稅額中扣除。

【解釋】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怎麼抵)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於由一家上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後利潤額

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是指該層企業向上一層企業實際分配的扣繳預提所得稅前的股息(紅利)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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