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由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在結婚之前支付給女方的, 這部分錢往往都是夫妻在婚後使用了, 但如果夫妻打算離婚的話, 多半也會因為這部分錢產生爭議, 畢竟雙方都想要獲得彩禮錢。 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 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於登記結婚之後給付的彩禮, 《解釋(二)》中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從彩禮的法律關係分析, 屬於一般的贈與, 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係。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 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 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 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 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 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 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
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 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 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 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二、返還彩禮一般返多少
減少數額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 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
綜上, 我們瞭解到彩禮錢一般是被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但要是男女最終沒有結婚或者結婚之後具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那此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 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 通常返還結婚彩禮的時候基本很少有可以全部返還的。
一、男方婚前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男方婚前買房, 登記在自己名下的, 屬於個人財產,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男方婚前買房, 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男方婚前買房, 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 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 是共同財產,
二、婚前購房婚後離婚財產如何分
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並辦理了財產公證, 婚後辦理房產證寫兩人名, 離婚怎麼分?
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即在婚前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 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 那麼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 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 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 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 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 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內出軌財產怎麼分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即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三、婚內出軌財產怎麼分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即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