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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全面停止海外貸款?不能交割房產,你還有這三個選擇

主編寄語

羊琛子律師是澳洲德盈移民律師事務所(GOODWIN)的創始人, 德盈也是我們在悉尼合作得最久的律所之一, 最主要的原因:服務品質高, 執行力十分強, 客戶評價極高。

她也曾參與《澳洲房產那點事兒》一書的編著工作。

在今年, Vivienne 和 德盈律師事務所還入選了香港南華早報英文版2017澳大利亞/紐西蘭年度國家商業報告。

此專欄未來將以移民法方向為主, 房產法律為輔。 專業度自然必要, 經驗值則更為可貴。

這是澳洲房產大全第565篇原創文章

最近幾天銀行貸款進一步一步收緊的消息, 讓已經簽好購房合同但還沒有辦理交割的客戶心裡也一緊一緊的。

除了有打算一次付清全款的實力買家, 絕大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的第一反應, 就是立刻想辦法甩掉這個燙手的山芋。 最直接的方式是通過買家律師向賣家提出由於經濟/貸款困難無法履行合同交割, 請賣家同意解約並退還首付。

遺憾的是, 新州購房合同通常並不能由於買家未能得到銀行貸款而解約。

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討論過新州合同買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即賣家通常至少可以沒收10%首付或追討10%首付未付的部分;並且, 如果再次出售價格差距如果大於10%金額的話, 賣家還可以繼續向買家追討超出的部分。

因此可見賣家主動解除合同的動力非常小, 而很有可能是直接宣佈買家違約,

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賣家利益。

在目前房貸市場一片風聲鶴唳的局面下, 如果真的預見到將會發生無法交割的情況, 作為買家的你, 應該首先搞清楚有哪些方式可以在settlement之前轉手, 每一種方式涉及的手續稅費等等。

敲黑板,

你們想知道的交割前轉售方式大全來了(同樣適用于熱門的樓花轉售)。

1 終止原有合同, 然後再簽一份新的合同

適用於賣家同意終止合同, 轉售給和買方沒有親戚/血緣/夫妻關係人士的情況。

如果買家已經尋找到一個潛在的下家買家;買家可以向賣家提出要求, 因為財政困難或其他因素導致自己無法完成這個合同。 買家需要得到賣家的許可是否可以終止合同。

這種方法取決於賣家是否同意, 如果賣家同意終止合同, 那買家跟賣家之間的合同就失效, 賣家會跟下一個買家簽訂一份新的合同, 通常價格和條件都不變;但是賣家可能或可能不會要求加價。

這種情況下, 第一個買家不需要交印花稅, 印花稅由第二買家承擔,

最後的過戶名將會是新的買家。 而第一買家最初支付的10%首期款, 在終止合同的同時就會由賣家律師從信託帳戶中退還給第一買家。

關於賣家與第一買家的解約合同也是有門道的, 有時候, 賣家並不是完全解除第一買家的責任, 如果第二買家也不能交割的話, 賣家還是可以追究第一及第二買家的責任。 雖然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但還是要和你的律師仔細確定相關條款。

2 On-sale

適用於第一買家希望在成交前加價轉售的情況。

在有合同條款限制的情況下, 買家在找銷售代理出售房產前必須得到賣家的同意, 最後成交也需要三方同時在場完成。 當然如果合同條款中完全沒有提是否需要賣家同意, 即, 沒有限制,

買家可以在第一時間聯繫銷售代理出售事宜。

在這種情況其實涉及到兩個合同, 原買家需要跟買家先成交這個物業(合同一), 然後再過戶給下家(合同二);原買家需要交一次印花稅, 下家也需要按照新的合同交印花稅;第一個買家向賣家支付了10%的首期款, 第二買家則需要向第一個買家支付10%的首期款。

這兩份合同的交割需要三方同時同地點進行, 物業會最終過戶到第二買家名下。 第一個買家的合同義務直到最後三方同時同地點成交後才解除。

3 直系親屬間轉名 (Section 18 (3) of Duties Act 1997 NSW)

這種方式適用於買家自已無法貸款, 但是親戚或朋友可以貸款並且願意接手房產的情況, 並不需要事先征得賣家的同意。

根據新州稅法第18條第3款, 在房產成交時,過戶檔上可以把受讓人的名字換成自己的直系親屬(比如配偶,父母,兄妹,子女等)。轉讓方需要寫Statutory Declaration(由律師來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買家只需要交一次印花稅,而買家的親屬只需要交$10印花稅。

買家需要準備能證明和親屬的關係的證據,如出生證公證件(上面要顯示父母的名字),關係公證件或結婚證等;如果是配偶(含同居配偶)的關係,需要有證據證明在合同簽定的時候配偶關係已經存在了。此外轉讓方需要做statutory declaration和directions (由律師準備這兩個檔),需要在律師或太平紳士面前簽字,境外客戶需要到澳駐中國領/使館簽字。

另外,新加入的親屬也需要提供護照公證書或澳大利亞律師,太平紳士或領事認證過的護照複印本。

在做好這一系列手續後,雖然屆時合同首頁上的買家名字不變,在做銀行貸款的時候就直接以親屬的名義申請,並且在申請的同時向銀行提供已經簽好的一系列轉名檔。

這裡還有其它一些你可能需要知道的資訊:

關於印花稅

在第一種情況下即使買家已經交了印花稅,如果合同作廢的情況下印花稅可以退回;在第二種情況下買家的印花稅是免不了的,並且下個買家也要交印花稅(已第二個合同價計算);在第三種情況下買家依然需要按時交印花稅,不過買家的親屬只需要交$10印花稅。

請注意,新南威爾士州政府在2016年6月21日宣佈從當日起,無論以上哪一種方式,如果新買家是海外人士,即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永久居民在轉名當天的之前一年需要在澳大利亞住滿200天),政府會額外徵收房價的4%印花稅。

如果您是使用第3種方式(直系親屬之間轉名),而原有買家已經交了額外徵收的4%印花稅,那如果直系親屬還是海外人士,就不需要額外多交4%印花稅。

關於海外投資管理局批准(FIRB)

如果加名字,更改名字或更換比例涉及海外人士(即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或紐西蘭公民),是需要申請FIRB海外投資管理局的批准。

如果房子或土地價格是一百萬以下,FIRB申請費是$5,500。如果是一百萬以上,價格會逐漸增加。

關於增值稅

如果原買家因賣房或轉名字而有得到盈利,澳大利亞是需要交增值稅的,詳情請諮詢會計師。

關於過戶後轉名

在房子成交過戶後再轉名字,其中一方還建在時轉名字是要另交多一筆印花稅的(按轉移時市價來算)。另外,除非是自住房,還有增值稅需要交。

關於遺產繼承

我們不能預測政府在未來會不會有遺產稅, 但繼承會有一定的費用,例如律師費還有法庭申請處理遺產費用。另外也要考慮增值稅是否需要交 (尤其是受益人是海外人士的情況)。

希望以上說明有所幫助,請您選擇最適合您的方式並告訴您的律師。

週末愉快,預祝一切順利。

在房產成交時,過戶檔上可以把受讓人的名字換成自己的直系親屬(比如配偶,父母,兄妹,子女等)。轉讓方需要寫Statutory Declaration(由律師來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買家只需要交一次印花稅,而買家的親屬只需要交$10印花稅。

買家需要準備能證明和親屬的關係的證據,如出生證公證件(上面要顯示父母的名字),關係公證件或結婚證等;如果是配偶(含同居配偶)的關係,需要有證據證明在合同簽定的時候配偶關係已經存在了。此外轉讓方需要做statutory declaration和directions (由律師準備這兩個檔),需要在律師或太平紳士面前簽字,境外客戶需要到澳駐中國領/使館簽字。

另外,新加入的親屬也需要提供護照公證書或澳大利亞律師,太平紳士或領事認證過的護照複印本。

在做好這一系列手續後,雖然屆時合同首頁上的買家名字不變,在做銀行貸款的時候就直接以親屬的名義申請,並且在申請的同時向銀行提供已經簽好的一系列轉名檔。

這裡還有其它一些你可能需要知道的資訊:

關於印花稅

在第一種情況下即使買家已經交了印花稅,如果合同作廢的情況下印花稅可以退回;在第二種情況下買家的印花稅是免不了的,並且下個買家也要交印花稅(已第二個合同價計算);在第三種情況下買家依然需要按時交印花稅,不過買家的親屬只需要交$10印花稅。

請注意,新南威爾士州政府在2016年6月21日宣佈從當日起,無論以上哪一種方式,如果新買家是海外人士,即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永久居民在轉名當天的之前一年需要在澳大利亞住滿200天),政府會額外徵收房價的4%印花稅。

如果您是使用第3種方式(直系親屬之間轉名),而原有買家已經交了額外徵收的4%印花稅,那如果直系親屬還是海外人士,就不需要額外多交4%印花稅。

關於海外投資管理局批准(FIRB)

如果加名字,更改名字或更換比例涉及海外人士(即不是澳大利亞公民,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或紐西蘭公民),是需要申請FIRB海外投資管理局的批准。

如果房子或土地價格是一百萬以下,FIRB申請費是$5,500。如果是一百萬以上,價格會逐漸增加。

關於增值稅

如果原買家因賣房或轉名字而有得到盈利,澳大利亞是需要交增值稅的,詳情請諮詢會計師。

關於過戶後轉名

在房子成交過戶後再轉名字,其中一方還建在時轉名字是要另交多一筆印花稅的(按轉移時市價來算)。另外,除非是自住房,還有增值稅需要交。

關於遺產繼承

我們不能預測政府在未來會不會有遺產稅, 但繼承會有一定的費用,例如律師費還有法庭申請處理遺產費用。另外也要考慮增值稅是否需要交 (尤其是受益人是海外人士的情況)。

希望以上說明有所幫助,請您選擇最適合您的方式並告訴您的律師。

週末愉快,預祝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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