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
發佈日期:2016年10月26日
你好, 我們公司在和平區, 關於個人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具體操作是怎麼樣的, 員工提供了改了業務受理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憑證》可以作為抵扣憑證嗎。 財會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此憑證, 並在每月申報納稅時附上述憑證影本。 是以什麼方式。 還有和平區地稅的電話23045819 23045839 23045838都打不通, 是電話換過了嗎。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諮詢問題收悉, 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
您好:根據《關於個人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稅二〔1999〕34號)的規定:一、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可從每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
答覆人:天津地稅12366
另附:全國性政策—很多個人也沒有扣除
1.除當地有特殊政策規定,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暫沒有出臺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可以從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知》(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
(1)對個人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
(2)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準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採用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準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採用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