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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吳少博律所:以拆違代拆遷不合法但是低成本的企業拆遷

在企業拆遷的案件中, 拆遷雙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拆遷補償上, 企業肯定是想多拿點補償, 拆遷方因為專案預算等原因也是千方百計的想少給點。 既然雙方的立場和訴求是天然對立的, 那就只能坐下來談條件談協議談補償了, 所以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在往期文章裡講了很多關於如何與拆遷方談判, 如何評估拆遷損失, 如何計算停產停業損失等等, 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 不管是企業還是律師都意識到一個問題, 以上的這些都是建立在拆遷方願意坐下來跟你談, 雙方自然是可以在談判框架內你來我往,

鬥的不亦樂乎。 如果作為強勢一方的相關拆遷單位、政府跳出這個框架舉起拳頭, 企業又該如何招架呢?

企業拆遷有一個顯著的特點, 就是體量龐大, 不同于居民房屋拆遷, 拆個一間房, 有多少東西一目了然。 一個企業的資產涉及到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營業利潤等多個方面, 談起拆遷補償來少則百萬多則上億。 所以很多時候作為拆遷方的政府不願意談補償, 因為他出不起或者不願意出這個錢, 但是為了發展和建設又不得不拆, 這個時候就只能從別處著手, 爭取少賠甚至不賠, 最常見的手段就是以拆違代拆遷。

以拆違代拆遷, 顧名思義, 就是打著拆除違章建築的名義來對企業進行拆遷。 我們代理過很多這種案子, 一個企業在當地經營了十幾二十年了, 突然有一天政府工作人員找上門來說你們這個廠房是違章建築, 已經被航拍下來了, 限你們多少日內自行拆除, 否則就要被強制拆除。 接到這個通知, 企業往往是不知所措, 經營這麼多年了,

現在說違章就違章了。

這裡就不得不說一下違章建築的定義了, 什麼樣的建築是違章建築呢?根據法律上的定義,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所以對企業來說, 廠房是不是屬於違章建築很好鑒別出來, 這也是為什麼當政府以拆違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拆遷的時候, 企業主們總是有苦說不出, 因為種種原因, 很多企業的廠房有部分或者全部沒有相關的產權證明, 按照認定標準來看, 確實是屬於違章建築。 現在相關部門要給幾百萬甚至上億的企業當違章建築拆除了還一分錢不賠, 企業主們雖然不懂法律, 但是也知道這事不合理,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結合自身十年企業拆遷維權經驗,

為大家分析以拆違代拆遷的不合理之處。

首先要講的是適用法律的問題。 很多企業廠房被劃為違章建築的依據都是違反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但是企業主們不知道的是, 這個規定的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是2008才開始實施的, 在這之前適用的是《城市規劃法》, 二者並不是同一標準。 如果企業的建築是在2008年以前建設完工的, 以《城鄉規劃法》的標準來認定為違章建築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同時, 鄉村在2008年以後才開始有規劃, 簡單的用《城鄉規劃法》來甄別所有建築是否違章是不合理的。

第二點, 不是說沒有相關證件的建築就是違章建築。 很多企業的建設選址、用地、竣工驗收等程式都走完了,

就差最後一步的房產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但是從法律上說只要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就是違章建築。 同樣的, 如果企業其他手續齊全就差一個施工許可證, 它也是違章建築嗎?也必須要予以拆除嗎?律師認為它也是企業資產和社會財富的一部分, 這種情況應該是責令改正、補齊手續, 如果責令罰款等都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是有礙市容市貌和使用安全, 才可以進行拆除, 然而在實踐中拆遷方更多的卻是抓住某一程式不齊全直接予以全部拆除。

第三點, 取得政府認可或者默認的建築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比如我們代理過的某加工企業, 是二十一世紀初地方政府為了發展本地經濟招商引資而來的, 在從政府手裡租賃的集體土地上自建廠房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從政府出拿到了營業執照以及稅收和政策補貼。也就是說,雖然該企業沒有拿到相關的建築許可證件,但是企業的建築是經過招商引資和政府鼓勵支持的,因為招商引資的前置行為就是拆遷方即政府允許、認可、鼓勵建設經營,並且在很長時間內在當地持續經營,為地方經濟建設和就業作出了貢獻,是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對企業合法性的認可,否則放任違法企業就地經營十幾年顯然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律師從法律上對於違章建築認定問題不合理之處的分析,同時律師提醒企業主們,不管企業的建築是否真的是違章建築,拆遷方要對其進行拆除,都需要嚴格的按照《行政強制法》相關的規定來執行,而不是簡單的一句屬於違章建築就能夠拆了的。

拆遷方試圖以拆違代拆遷,首先要做的是調查詢問、現場勘查,核實規劃情況,然後才能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之後是聽證會和送達等程式,都是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拆遷方如果不遵守這些程式來執行,作出違反法律的決定和行為,企業有權利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

另外,吳少博律師事務所還提醒企業主們,限期拆除決定是一項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企業在接到通知以後,是可以提起行政覆議或者訴訟的,而在這期間,拆遷方無權對通知書涉及的建築進行拆除。因此,律師建議企業主如果遇到以拆違代拆遷,並且面臨強拆的時候,要敢於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以避免企業因拆遷毀於一旦。

在從政府手裡租賃的集體土地上自建廠房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從政府出拿到了營業執照以及稅收和政策補貼。也就是說,雖然該企業沒有拿到相關的建築許可證件,但是企業的建築是經過招商引資和政府鼓勵支持的,因為招商引資的前置行為就是拆遷方即政府允許、認可、鼓勵建設經營,並且在很長時間內在當地持續經營,為地方經濟建設和就業作出了貢獻,是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對企業合法性的認可,否則放任違法企業就地經營十幾年顯然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律師從法律上對於違章建築認定問題不合理之處的分析,同時律師提醒企業主們,不管企業的建築是否真的是違章建築,拆遷方要對其進行拆除,都需要嚴格的按照《行政強制法》相關的規定來執行,而不是簡單的一句屬於違章建築就能夠拆了的。

拆遷方試圖以拆違代拆遷,首先要做的是調查詢問、現場勘查,核實規劃情況,然後才能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之後是聽證會和送達等程式,都是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拆遷方如果不遵守這些程式來執行,作出違反法律的決定和行為,企業有權利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

另外,吳少博律師事務所還提醒企業主們,限期拆除決定是一項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企業在接到通知以後,是可以提起行政覆議或者訴訟的,而在這期間,拆遷方無權對通知書涉及的建築進行拆除。因此,律師建議企業主如果遇到以拆違代拆遷,並且面臨強拆的時候,要敢於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以避免企業因拆遷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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