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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保單實務第二講:投保大額保單注意事項

經常有人會問, 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是不是可以給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買保險呢?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就可以買, 保險合同有效;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合同無效。

除此之外, 如果馬晗從小父母去世, 是由他的叔叔撫養長大的, 或者由他的哥哥扶養長大, 那麼這個時候, 馬晗對他的叔叔、哥哥就具有保險利益。 如果馬晗父母已經去世, 馬晗贍養爺爺奶奶, 那麼他對於自己的爺爺奶奶也就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之所以會有保險利益原則的條款,

主要是為了避免和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 比如, 馬晗給一個流浪漢投保了一份100萬的意外傷害保險, 受益人是馬晗, 過了一陣子這個流浪漢死于意外, 誰也無法證明是馬晗殺了他, 這時候保險公司就得按照合同賠給馬晗100萬。 這樣一來, 不僅流浪漢本身的人權、生命會受到威脅, 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而且人壽保險成了一個工具, 不需要付出什麼代價, 卻能夠獲利很多, 這違背了保險保障的本源和初衷。 而如果被保險人必須是投保人的至親, 則被保險人出現非正常身故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了。

回到上面的問題, 在實際操作中, 爺爺奶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為孫子、孫女投保的。

(1)如果孫子、孫女年齡不足8周歲(10月1日之前是10歲), 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不能給他們投保。 (2)如果孫子、孫女年滿8周歲(10月1日之前是10歲)、不足18周歲, 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可以給他們投保, 但通常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 另外保險公司可能會進行關係調查。 (3)孫子、孫女年滿18周歲,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公司可能會進行關係調查, 可以給他們投保。

另外,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爺爺奶奶不能為8歲以下(10月1日之前是10歲)的孫子孫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但父母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投保, 只是, 死亡給付的保險金有一個限制。 根據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不滿10周歲的孩子, 限額20萬元, 不滿18周歲的孩子, 限額50萬元。

關於保險利益原則, 反映在人壽保險, 指的是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 比如馬晗給妻子開曉彤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後來, 儘管兩人離婚了, 再後來前妻不幸發生了意外, 由於投保時兩人是夫妻, 馬晗對其妻子顯然具有保險利益, 儘管後來離婚了, 但由於人壽保險只要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保險合同有效, 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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