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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耕地的法定補償標準,就是這些!

導讀:我們在《房屋徵收補償的法定標準, 一次性告訴你!》一文中, 為大家全面解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及其原則。

對於集體土地中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 實踐中也基本參照適用590號令的規定, 補償範圍、方式的差別不大, 只是因其集體土地性質所致而在最終補償數額上低於國有土地。 本文, 在明律師將為大家介紹徵收耕地的法定補償標準, 希望廣大被征地農民能做到心中有數。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標準及計算公式:

1. 征地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 青苗補償費 + 其他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 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這句話告訴我們, 土地原有的用途是耕地, 那麼就補償的也就是耕地的效益, 而不可能按照徵收為國有後所產生的效益來補。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對“同地不同價”的現象憤憤不平,

就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而言意義不大。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需要指出的是, 這裡的“地上附著物”從法理上不應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 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 如前所述, 是需要參照《條例》規定單獨計算徵收補償的。 在北京等法治環境較好的地方, 將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做法早已不存在。

2. 土地補償費=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 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這個公式, 大家一看就能懂。 當然會有許多被徵收人認為這種“年產值倍數法”不能客觀的反映耕地的價值, 不利於對被征地農民權益的維護。 問題在於,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一天不通過, 這種計算方法就只能再適用一天。

3. 安置補助費

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人均)安置補助費=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 補償倍數(4≦補償倍數≦6)

(1)每公頃被徵收地塊需要安置人數 × 補償倍數 ≧15時, 每公頃被征耕地的總安置費= 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 15

(2)每公頃被徵收地塊需要安置人數 × 補償倍數 <15時, 每公頃被征耕地的總安置費= 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 補償倍數 ×該公頃地塊需要安置人數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即公式一)但是, 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 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此即公式二和三的來源, 換言之最多乘以15)

需要指出的是, 第47條隨後還規定,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再有提高必要, 只能由國務院批准。

4.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照市場價格補償,青苗補償費最高按照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播種不久或者投入較少,可以按照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理解上述公式、規定,有3方面不容忽視:

其一,上述計算方法是已使用了10多年,且有較為明顯的計劃經濟體制痕跡,不能滿足實際生活中的需要。也正因此,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才在《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明確了“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概括性補償原則。未來這一原則有望被寫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但無論如何,按上述計算方法算下來,耕地的補償費用是非常有限的,因而廣大被征地農民要將重點放在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上來,因為這一部分是按590號令參照適用的。

其二,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在“三權分置”制度落地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將有望大幅提升,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將有望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這一重大變化,將客觀上增加農村土地在流轉中實現增值的機會,最終惠及廣大被征地農民。因為隨著單位面積土地上產出率的提升,土地的年產值也勢必將大幅提升,在面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也有望隨之跟進。

其三,實踐中上述費用未必能直接下發到被征地農民手中,但被征地農民對其使用去向的決定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現階段普遍存在的村民知情權被剝奪的情形是極為不正常的,反映為村委會、鄉鎮政府的不作為、亂作為甚至是貪腐等違法亂紀現象。如果這些問題不徹底解決,上述公式、規定就難以落實到被征地農民身上,再怎麼算也意義不大。因此,自己的權利自己要爭取,自己的事情自己要上心,這是農民兄弟一定要特別注意的。

最後,我們期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早日出臺,屆時征地補償將會迎來嶄新的時代。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內容,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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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照市場價格補償,青苗補償費最高按照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播種不久或者投入較少,可以按照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理解上述公式、規定,有3方面不容忽視:

其一,上述計算方法是已使用了10多年,且有較為明顯的計劃經濟體制痕跡,不能滿足實際生活中的需要。也正因此,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才在《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明確了“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概括性補償原則。未來這一原則有望被寫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但無論如何,按上述計算方法算下來,耕地的補償費用是非常有限的,因而廣大被征地農民要將重點放在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上來,因為這一部分是按590號令參照適用的。

其二,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在“三權分置”制度落地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將有望大幅提升,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將有望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這一重大變化,將客觀上增加農村土地在流轉中實現增值的機會,最終惠及廣大被征地農民。因為隨著單位面積土地上產出率的提升,土地的年產值也勢必將大幅提升,在面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也有望隨之跟進。

其三,實踐中上述費用未必能直接下發到被征地農民手中,但被征地農民對其使用去向的決定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現階段普遍存在的村民知情權被剝奪的情形是極為不正常的,反映為村委會、鄉鎮政府的不作為、亂作為甚至是貪腐等違法亂紀現象。如果這些問題不徹底解決,上述公式、規定就難以落實到被征地農民身上,再怎麼算也意義不大。因此,自己的權利自己要爭取,自己的事情自己要上心,這是農民兄弟一定要特別注意的。

最後,我們期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早日出臺,屆時征地補償將會迎來嶄新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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