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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房產更名與稅務有哪些關係

案例一:

小王婚前自購房屋一棟, 而後與小張結婚。 兩人結婚後, 小張要求小王將婚前自購的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 請問此番加名, 小張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案例二:

問題來了~

像案例一、案例二的情形

夫妻之間房產更名需要繳納契稅嗎?

案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 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 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

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 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 免征契稅。

具體到案例一, 小王婚前自購房屋, 婚後加小張名, 免征契稅。

案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如無特別約定, 房屋、土地權屬應歸夫妻雙方共有, 形式上可能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權益歸屬人為夫妻一方, 但實質上述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權益歸屬人為夫妻二人, 因此, 通過變更為雙方共有, 但相應權屬並沒有轉移, 不征契稅。 案例二即屬於此類情形, 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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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老司機, 人美話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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