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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人身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

保險公司理賠是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保險合同規定保險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這些權利與義務要求雙方恪守合同約定。 對保險公司來說,在處理各種賠償時,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接受報案、認真審核責任、準確和合理地確定損失。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有關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或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們恪守保險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表現,不僅要求其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工作,而且必須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說的義務。 只有雙方共同恪守合同義務方可使得理賠工作順利進行。

2、主動、迅速、準確和合理的原則

主動和迅速是指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積極主動,不拖延並及時深入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及時理算損失金額,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迅速賠付。 保險公司理賠的這一原則旨在提高保險理賠的水準和品質,提高保險公司的社會地位,爭取更多的客戶。 如上所說,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賠款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又如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保險公司自收到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法律的這些規定是這一原則的法律體現。

3、實事求是的原則

保險公司理賠的實事求是包括兩個層次的意思。 對於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賠案件,必須遵守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此外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還應當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賠案。 對於一些有利於保險公司業務穩定與發展,保險公司市場地位和競爭力的改善,社會的安定等保險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必要的通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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