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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吳亦凡為啥不在韓國發展!看來誰都不能免俗呀!

很早之前, 有很多同夥就問過我這麼一個結果:“吳亦凡、鹿晗和黃子韜為甚麼要回國發展, 莫非在韓國發展不成嗎?”

至於這個結果的答案, 說心裡話還真不太好答覆。 站在主不雅不雅的角度去對待此事, 那得涵蓋諸多方面的成分, 比如說團隊外部、小我願景、 市場趨勢、受眾群體等等結果。 可假定要站在客不雅不雅的角度, 也就是大年夜大年夜多半人所覺得的不移至理的話, 那就是人家回國發展跟我們有何干係呢?

所以說, 他們仨事實成果是因為何種啟事回國, 這個還真得三思然後論。 不過我小我覺得照樣得先從他仨單飛挨次遞次說起, 起首是吳亦凡起得頭, 其次是鹿晗追得尾, 最後則是黃子韜並串連。

當然, 他們三小我的解約合同一貫是存在病垢的, 也就是簽約公司SM公司不認, 招致的結果就是強行解約不成, 掉落落臂法網而自立門戶。

那麼我照樣欲望各位站在對比客不雅不雅的角度上去對待他們的解約, 請寄望解約過程中所合營具有的細節, 我會用粗體標記。

2014年5月15日, EXO成員吳亦凡正式向首爾中間處所法院懇求判決與SM公司《專屬合同》有效。 吳亦凡和SM公司的首要矛盾集中在:小我發展, 支出分撥, 安康結果。

吳亦凡的法務法人回應:吳亦凡提出解約前, 曾多次與公司溝通, 欲望其揣摩本身的小我胡想, 採取些影視方面邀約, 但遭拒。 公司多次禁止藝人看病懇求。 藝人支出異常有限, 糊口費和置裝費仍需家裡撐持。

2014年10月10日, EXO成員鹿晗正式由代辦代理律師向韓國首爾處所法院遞交告狀書, 懇求與SM公司合同有效。 招致其解約的首要啟事可總結為以下幾點:1、公司沒法供給將來發展經營;2、對中韓成員差別對待;3、本錢分派不公道;4、身體在高強度任務和壓力下呈現病症。

從我所標注出來的字句中,

我們不難發現, 他們仨解約可以或許交集到一塊的啟事, 那就只是支出不均, 乃至可以說是支出菲薄單薄。 在對待藝人支出這塊, SM公司可謂是活生生的“藝人壓榨機”, 年年被媒體暴光其藝人支出分紅嚴重不公道, 連這幾年最為火爆的人氣男團EXO成員每個月工資只要5000歐元, 平均一人不到500歐元, 可是公司發賣額每年卻有3500萬歐元。

無獨有偶, 明天我還看到韓媒頒佈發表的一組韓國藝人支出資料表, 資料顯示:韓國藝人下流1%的年均支出為20.08億韓元(約1000萬元), 其總支出占全數演員支出的47.3%。 下流10%的年均支出為3.67億韓元(約175萬元), 其總支出占全數演員支出的86.8%。 相反, 殘剩90%的年均支出為620萬韓元(約合3萬6千元), 月均52萬(約合3000元)。 下流1%和下賤90%的年均支出相差324倍。

看到這兒,我們不難想像,韓國藝人支出都有如此大年夜大年夜的差別性,更何況在韓夾縫求生的中國藝人,這也足以詮釋他們仨解約回國其實實際上是明智之舉,哪怕合同不到期,那也是有悖人道的“霸王合同”。

下流1%和下賤90%的年均支出相差324倍。

看到這兒,我們不難想像,韓國藝人支出都有如此大年夜大年夜的差別性,更何況在韓夾縫求生的中國藝人,這也足以詮釋他們仨解約回國其實實際上是明智之舉,哪怕合同不到期,那也是有悖人道的“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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