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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保單實務第六講——怎麼利用低現金價值

第六講:怎麼利用低現金價值

高現金價值通常作為保險產品的一個賣點來宣傳, 是不是現金價值越高越好呢?不一定。 如果保單正常持有到期, 現金價值的高和低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如果客戶要做保單貸款或者退保, 現金價值當然是越高越好。 那麼, 低現金價值是不是就一定不好呢?不一定, 有可能還非常好。

第一種情況, 如果後來企業經營不善, 企業主個人出現了債務危機, 由於保單屬於投保人, 也就是企業主的財產。 根據第4節課的內容, 我想大家已經知道答案了, 該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債務追償範圍。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於保單現金價值的款項, 保單就可以不被退保執行。 也就是說, 該企業主或者孩子只要付出420萬的代價, 就可以保住720萬的保費、2000萬的保額。

而如果沒有保險的籌畫, 720萬可能都保不住, 也就是說, 保險籌畫幫助企業主節省了300萬(720萬-420萬), 還撬動了2000萬的身價。

而如果沒有保險的籌畫, 720萬到時候一人一半, 分走360萬, 也就是說, 保險籌畫幫助企業主節省了150萬(360萬-210萬)。

第三種情況, 如果是正常持有保單到期,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現金價值低, 尤其是前期現金價值低, 對客戶也是有利的。 要解釋這一點, 稍微有點複雜, 因為涉及到精算中保險產品定價的相關知識,

在此可以簡單地介紹一下。 在保險產品的定價假設中, 現金價值越高, 客戶退保的概率就越高, 客戶退保, 尤其是早期的退保, 實際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成本, 最後反映在定價上, 定價就需要高一些, 實際上相當於客戶付出了更高的成本。 所以, 如果客戶不選擇退保、不選擇保單貸款, 可以選擇那些前期現金價值較低的產品, 實際上就節約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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