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旨在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分散企業風險、有效保護環境污染受害者的險種——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推進十年卻步履維艱, 進展不大。
資料顯示, 2016年, 全國投保環責險企業1.44萬家次, 保費2.84億元, 保險公司共提供風險保障金263.73億元。
但上述數字與企業投保的其它險種相比, 無論是參保企業數量, 還是保費金額都遠遠無法相比, 甚至可以忽略不計。
有專家表示, 環責險在發達國家已得到普遍推廣。 但在我國總體來看效果不理想。 越是實力強、管理規範的大企業, 投保積極性越高,
環責險“剃頭挑子一頭熱”
據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公開消息, 11月6日, 該院與中國財險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簽署合作協定, 決定共同建立環境風險與保險研究中心, 開展環境風險研究和定價研究等。
中國財險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張仁江表示, 環境風險與保險研究中心將為保險行業提供環境風險查勘評估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服務。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簡稱“環責險”)是指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和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投保人主要為企業,
2006年, 國務院出臺《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明確要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 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國務院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檔也均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提出要求。
目前, 全國大部分省份均開展了試點。 參與試點的保險產品從初期的4個發展到目前的20餘個,
據第一財經記者掌握的河北、天津試點情況, 在大氣污染比較嚴重的河北省, 將可能造成大氣污染隱患的相關企業納入試點範圍, 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石油化工、鋼鐵、礦山采選、煤化工、建材等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近3年來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位於環境敏感區內的排汙企業。
統計資料顯示, 2015年, 河北省共有462家企業投保, 保費總額1470萬元, 保險公司為投保企業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為10.5億元。 2016年, 河北省共有1059家企業投保, 保費總額4400萬元, 保險公司為投保企業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為36億元。
在天津市, 將三種類型的環境高風險企業納入試點範圍, 包括石油天然氣開採、石化、化工等可能造成大氣污染隱患的行業, 以及二噁英排放企業等。 天津市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主要包括協力廠商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等5類保險責任, 還鼓勵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附加險。 附加險的保障範圍包括“因發生自然災害導致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等8類保險責任。
但總體來看, 一些地方和企業對環責險冷熱不均, 有專家形容環責險是“叫好不叫座”“剃頭挑子一頭熱”。
據甘肅省一項調查, 2013年下半年起, 甘肅在全省推廣環責險, 重點在重金屬、化工等領域的國家、省、市、縣重點監控企事業單位中推廣。 確定中盛國際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省分公司作為仲介服務機構, 通過招標確定由中國人保、中國平安、太平洋、中華聯合4家財產保險公司開展試點。
中盛國際甘肅省分公司高級主管趙旭東對媒體表示, 從近3年情況看, 雖然在增長, 但增速不快。 甘肅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調研員李沛銀也介紹, 甘肅國控及省、市、縣控重點污染企業有2800多家, 投保環責險的不足十分之一。 有的企業認為政府已要求投保安全責任保險, 再買環責險是重複投保。 而事實上, 市場通行的安責險保障範圍並不包含環境污染責任。
一系列約束措施瞄準欠保企業
環保部固廢與化學品管理中心博士何藝介紹,我國危險廢物產生量從2000年的830萬噸增長到2014年的3634萬噸,年均增長率達11.1%。專家估算,我國每年危險廢物產生量超過1億噸,約有7000萬噸的廢物尚未納入環保部門的統計範圍之內,大量環境風險處於不可控狀態。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從實際出發,加強應對污染事故的機制建設,建立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環保部原核安全總工程師楊朝飛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就是環境保護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長效機制,“加快建立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一項把市場手段運用到環保領域的重要嘗試。”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在前些年環責險試點中,對此感興趣的企業並不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在內的一些行業巨頭當時就表示,“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範圍內。”這些企業還對該保險能否滿足環境風險保障需求存在疑慮。
有專家分析,此前出現上述情況的關鍵性原因是環責險並不是強制險,政府只是鼓勵,採取的是自願性商業保險模式,沒有法律強制力,企業缺乏參保的外在壓力。企業違法成本低沒有投保動力。
但這一局面正在改變。2016年8月31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按程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佈實施性規章。”
今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第六十一條規定:“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控行業名錄、從事土壤污染修復等土壤污染高風險的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保險監管部門制定。”
今年6月,環保部會同保監會研究制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前正在根據各方面回饋進行修改完善,擬以兩部門規章形式頒佈實施。
根據徵求意見稿,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界定為“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環保部表示,“通過法律途徑讓企業承擔環境破壞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是提高企業污染環境成本的有效方式。”環保、保監等部門將根據企業是否及時、足額投保,是否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分別採取不同的激勵或者約束措施。
例如,對於沒有及時、足額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在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將調低企業的信用等級,將評價結果提供給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對此類企業,環保部門將不受理其相關財政資金申請,同時將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限制、壓縮對這類企業的貸款。
環保部同時表示,將結合正在開展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等,研究運用保險機制促進大氣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路徑。同時研究將涉重金屬行業、石油化工等環境高風險行業納入強制投保範圍。在修改完善徵求意見稿的同時,協調組織京津冀環保部門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市場通行的安責險保障範圍並不包含環境污染責任。一系列約束措施瞄準欠保企業
環保部固廢與化學品管理中心博士何藝介紹,我國危險廢物產生量從2000年的830萬噸增長到2014年的3634萬噸,年均增長率達11.1%。專家估算,我國每年危險廢物產生量超過1億噸,約有7000萬噸的廢物尚未納入環保部門的統計範圍之內,大量環境風險處於不可控狀態。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從實際出發,加強應對污染事故的機制建設,建立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環保部原核安全總工程師楊朝飛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就是環境保護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長效機制,“加快建立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一項把市場手段運用到環保領域的重要嘗試。”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在前些年環責險試點中,對此感興趣的企業並不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在內的一些行業巨頭當時就表示,“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範圍內。”這些企業還對該保險能否滿足環境風險保障需求存在疑慮。
有專家分析,此前出現上述情況的關鍵性原因是環責險並不是強制險,政府只是鼓勵,採取的是自願性商業保險模式,沒有法律強制力,企業缺乏參保的外在壓力。企業違法成本低沒有投保動力。
但這一局面正在改變。2016年8月31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按程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佈實施性規章。”
今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第六十一條規定:“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控行業名錄、從事土壤污染修復等土壤污染高風險的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保險監管部門制定。”
今年6月,環保部會同保監會研究制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前正在根據各方面回饋進行修改完善,擬以兩部門規章形式頒佈實施。
根據徵求意見稿,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界定為“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環保部表示,“通過法律途徑讓企業承擔環境破壞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是提高企業污染環境成本的有效方式。”環保、保監等部門將根據企業是否及時、足額投保,是否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分別採取不同的激勵或者約束措施。
例如,對於沒有及時、足額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在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將調低企業的信用等級,將評價結果提供給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對此類企業,環保部門將不受理其相關財政資金申請,同時將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限制、壓縮對這類企業的貸款。
環保部同時表示,將結合正在開展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等,研究運用保險機制促進大氣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路徑。同時研究將涉重金屬行業、石油化工等環境高風險行業納入強制投保範圍。在修改完善徵求意見稿的同時,協調組織京津冀環保部門研究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