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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瞭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可知, 徵收決定作出前, 房屋徵收部門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 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可以說, 對被徵收人來說, 徵收補償方案的制定為後期進行分戶補償時的具體標準奠定了基調, 是用以確定被徵收人最終能夠獲得多少補償的重要依據。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帶大家先來瞭解《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與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

《房屋徵收補償與安置方案》主要包括的內容有(非按順序):

1)徵收主體、徵收主管部門和實施部門及有效聯繫方式;

2)被徵收人的確認標準;

包括有無《房屋所有權證》、是否存在爭議、原房屋所有人死亡後房屋的繼承關係、未經產權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處理方式和認定程式等。

3)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用途等);

4)徵收補償方式, 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

原則上被徵收人有權自行選擇其中一種徵收補償方式, 實踐中由於換算計算問題, 會出現兩種補償方式相結合的情況, 部分地區因為當時政策會鼓勵被徵收人選擇其中某一種補償方式, 並給予額外的獎勵性補償, 但最終選擇權應當在被徵收人手中。

5)徵收補償標準;

具體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水電設施補償費、通信設備拆裝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商用房)補償費等各類補償費用的標準。

如2014年婺城區某專案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中對搬遷費的標準定為“建築面積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

搬遷費按每戶1800元補償;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 每平方米增加4元搬遷費。 ”

6)用於進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的區位、數量、調換標準、套型面積和結算基本價格;

一般情況下按照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實際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並注明原則性的選擇方法(條件)。

7)擬定的簽約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會對簽約期限做出規定, 同時在某期限前積極配合搬遷的, 還能得到相應的獎勵性補償。

8)獎勵和補助標準;

實際上除了我們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的幾大項徵收補償專案之外,

在實際徵收過程中還會明確很多細項的獎勵性和補助性的補償, 如積極簽約、騰空房屋等的獎勵, 以及對住房困難戶或新生兒家庭的補助性補償。

9)補償費用概算;

10)其他應當列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由上我們可以較為清楚地瞭解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 並明確補償安置方案的作用:首先是知曉徵收補償安置相關事宜的存在, 明確自己的受償權利;其次是明確徵收相關責任主體和實施者;最後是明確大致的徵收補償安置方式和基本標準, 並由此自行估算分戶評估補償是否合理。

當然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本身存在問題的案例也有很多, 在實踐中, 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偏低甚至過低的情況也多有存在。

有如果被徵收人認為自己的徵收補償明顯不合理, 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人士, 有需要的, 第一時間聯繫專業拆遷律師維權。 大多數時候, 忍氣吞聲的結果只能是打碎牙齒和著眼淚往肚裡吞。 一味的退讓, 換不來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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