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凡和林羽是一對形影不離的好朋友, 兩人一起長大, 並陸續娶妻生子。 林羽因為生意需要找陸凡借了100萬。 過了幾個月, 陸凡家裡出了點急事, 就想問林羽把錢拿回來。 這時林羽才說出實情, 原來他迷戀上了炒股, 還加杠杆操作, 前段時間行情好賺了點, 結果最近股市暴跌, 連本金都虧光了, 包括借的這100萬。
陸凡很生氣, 但是又無可奈何。 這時, 他想起林羽在兒子剛出生的時候給兒子買過一份大額的年金保險, 準備未來出國留學時使用。 於是陸凡要求林羽退保, 拿保單現金價值來償還他的債務。 林羽不肯,
林羽是投保人, 這份保單就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保單現金價值肯定要清償他的個人債務。 陸凡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執行這份保單, 解除保險合同來償還他的債務。
那麼林羽說的話有沒有道理呢?
《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 保險合同成立後,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 除非是一些特殊情況之下, 保險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
那麼有哪些情況呢?
(1)、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 如果林羽本身就是為了逃避債務而去買保險, 損害了第三人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2)、投保人未如實告知。 (前兩期有介紹)
(3)、投保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4)、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且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
(6)、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 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
林羽給孩子買保險的時間發生在資產狀況良好的時候, 從主觀上來講不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 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保險公司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
如果說林羽不主動配合辦理退保手續,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呢?
浙江省高院在2015年3月6日頒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
因此這份保單還是有可能被強制執行。
另外, 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保障型合同, 如終身壽險合同、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教育保險合同等, 以身體健康和疾病為投保內容, 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 法院強制執行會危害被保險人的生存權益。 所以一般認為該類人壽保險合同不宜被強制執行。
如果說林羽想保住這份保單該怎麼辦呢?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