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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關於電子病歷的那些事

提到病歷就不得不說其在醫療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 能夠證明醫生治療經過的最重要證據便是病歷,病歷是醫療案件中最核心的證據材料, 最近遇到幾起電子病歷的醫療案件, 所以今天我們和大家分享下關於電子病歷的一些問題。

《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規定, 電子病歷定義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資訊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位、影像等數位化資訊,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 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進行病歷書寫, 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的原則, 但在部分醫院確實很難完全做到這點,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身份識別, 並保存歷次操作印痕, 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資訊, 並保證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資訊可查詢、可追溯。

醫務人員採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閱、修改等操作並予以確認後, 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及完成時間。 如果這些資料患者覺得病歷有問題可以拿到時, 對於判斷病歷是否為修改過有很大的幫助。

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雖然讓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成為過去, 但根據第58條規定, 在兩種情況下是可以直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的:其一是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其二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 關鍵要看病歷的瑕疵之處是否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密切關聯性。 ” 無論如何醫生都不應當對病歷造假, 隨著現代鑒定技術手段的不斷提高, 可以說只要造假就會留下蛛絲馬跡, 而一旦病歷被認定造假, 根據證據規則, 法庭可能直接推定醫院方面承擔完全責任。 患者也知道醫生不是萬能的, 但是如果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對於病歷遮遮掩掩, 那無疑會激化醫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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