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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是簽字、按手印還是蓋私章?哪個才有效?

“最近有人在村裡找我, 想承包家裡8畝土地, 拿了幾份合同要我簽, 什麼都談好了, 但最後我是簽字好還是必須得按手印, 或者用我的私章就行了呢?”

現在許多農村存在大量的閒置土地, 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 有人要承包這些閒置土地搞農業, 農民們也都很高興, 但高興的同時也難免會疏忽一些細節方面的情況, 導致後續糾紛出現。 比如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 下面咱們就說說合同中是簽字、還是按手印、或者用私章呢?

首先, 明確下, 如果合同是在違背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簽署的, 那麼無論是簽字還是手印都是無效的合同。 前提是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 應該保存證據。

在合同上簽名具有唯一性, 能反映個人的書寫特徵。 每一個人的筆跡都是唯一的, 檢測機構也會用科技手段來確定出筆跡是否屬於當事人所有。 所以在合同上簽字無論是法律方面還是技術方面都是正規的手段。

而私章雖具有表明個人身份的特徵, 但從法律意義上講並不必然具有確定個人身份的效力, 並不能確定蓋章人的真實身份, 如果其他人用你的私章來蓋章, 就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至於摁手印, 合同法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說明: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於農村許多農民不識字, 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以按手印來確定合同關係的, 手紋比之簽字更據獨有性。

在此也提醒各位:在合同簽字時,

應看清楚合同協定的內容, 切不可因為礙於情面而隨便簽字。 否則出現糾紛或者損失就得不償失了。 至於讓他人代簽的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情況而定。 合同法規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 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 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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