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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劃轉國資充實社保基金是長效機制,不會大量變現!

11月18日, 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指出要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 目前統一劃轉比例為10%。

我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來, 由於當初“視同繳費年限政策”等實施,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直存在“歷史欠帳”。 為彌補這部分“歷史欠帳”,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和企業繳費比例較高, 這形成了國際比較上的劣勢, 也造成了企業和個人負擔較重等問題。 近年來, 隨著我國經濟進入中高速發展“新常態”, 企業社保負擔較重等問題愈發為外界關注,

國務院出臺政策允許有條件的地方暫時調降企業養老保險繳費費率。

與此同時,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 以及各地養老基金存在較大地區差異, 近年來公共財政補貼養老保險額度也在不斷加大。

公共財政逐年補貼養老基金難以持續, 而曾經存在的“歷史欠帳”如何彌補, 也需要有更長遠周全的應對方案。 通過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是業界普遍的共識。

在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之後, 財政部隨後給出進一步解讀, 指出劃轉國資是一項長效機制, 劃轉之後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有較大結餘或存量, 短期內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劃轉國資充實社保基金能達到“一石三鳥”的作用:既能實現國有企業收益的全民分享, 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屬性;還避免將“歷史欠帳”負擔轉移給下一代人, 有利於代際公平;最後, 國有股權多元化的持有, 有助於國企公司治理的優化, 為國企改革的題中之意。

至於是否涉及國有上市公司股權劃轉, 對資本市場的影響?財政部表示, 劃轉國資主要為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股權, 一般不涉及上市公司。 涉及少量上市公司的, 劃轉10%的股份由社保基金等主體承接, 仍為國有股權, 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社保基金等承接上市股權後, 仍要履行禁售義務等。

具體內容如下:

為何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一是有利於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 發展成果全民共用, 增進民生福祉。

二是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 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

三是有利於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 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 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發展成果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劃轉範圍、劃轉對象和劃轉比例如何?

《方案》明確, 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 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劃轉對象方面, 為避免對企業國有股權的重複劃轉, 《方案》規定, 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 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 考慮到現階段部分企業集團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尚不具備劃轉股權的條件, 《方案》提出, 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 抓緊推進改革, 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股權。

劃轉比例方面, 綜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發展現狀, 《方案》將劃轉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今後, 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

如需進一步劃轉, 再作研究。

目前確定的10%的統一劃轉比例, 是否意味著大量變現國資用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缺口?

《方案》明確指出, 要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國有資本劃轉後, 一是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 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 今後, 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 適時實施收繳。 目前, 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 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 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綜上,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國資劃轉會涉及到上市企業股權變動?

財政部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

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提升企業經營水準,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劃轉工作如何推進?

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

第一步,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儘快完成劃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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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綜上,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國資劃轉會涉及到上市企業股權變動?

財政部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

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提升企業經營水準,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劃轉工作如何推進?

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

第一步,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儘快完成劃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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