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山東石大勝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事項進展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裁定

涉案的金額:2963.8958萬元

是否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影響:本次判決結果未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山東石大勝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石大勝華”)於2017年12月6日披露《石大勝華關於重大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045), 現對該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一審情況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萍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二刑訴[20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萍犯貪污罪一案, 於2016年9月1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 依法組成合議庭, 于同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棟、代理檢察員王曉晴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鄭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期間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建議,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12月, 被告人鄭萍在擔任石大勝華專案部資料預算員期間, 利用經手專案部資金預算、資金計畫、工程款結算、付款審批事項等職務上的便利,

採取與趙萌、唐安安、楊長彬、韓偉、李建磊、李成祥、辛玉花、蒼巨集雨簽訂虛假施工協定, 鄭萍模仿、仿造領導筆跡在協議、付款審批單、發票等檔上簽字, 到石大勝華公司財務部門領取“工程款”的方式, 騙取石大勝華公司公款共計29638958元, 非法占位己有。

經審理查明:

自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12月, 被告人鄭萍在擔任石大勝華專案部資料預算員期間, 利用經手專案部工程結算、付款審批等事項的職務之便, 與趙萌、唐安安、楊長彬、韓偉、李建磊、李成祥、辛玉花、蒼宏雨等人簽訂虛假施工合同、虛開發票, 採取模仿付款審批單和發票領導簽名的手段, 騙取石大勝華工程款2963.8958萬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鄭萍身為石大勝華專案部資料預算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採取騙取手段,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巨大, 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公訴機關指控貪污罪罪名不當,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扣押于墾利區公安局的涉案款131.761486萬元已發還石大勝華。 根據被告人鄭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萍犯職務侵佔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扣押于墾利區檢察院的涉案款79.789197萬元由扣押機關返還石大勝華;凍結在案的銀行存款728.94397萬元、理財產品417.15756萬元依法返還石大勝華;查封的涉案房產四套依法拍賣後返還石大勝華;責令被告人鄭萍繼續退賠石大勝華不足部分。

其他查封、凍結在案的房產和帳戶由查封、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鄭萍犯貪污罪一案, 於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魯05刑初23號刑事判決。 宣判後,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鄭萍不服, 提出上訴。

二、二審情況

抗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鄭萍

本案審理過程中,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 於2017年8月30日作出魯檢公一撤抗[2017]9號撤回抗訴決定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魯刑終139號刑事裁定,

准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經過閱卷, 訊問上訴人, 聽取辯護人意見, 認為事實清楚, 決定不開庭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鄭萍身為石大勝華公司專案部資料預算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採取偽造施工協議, 在付款審批單上摹仿領導簽名等手段, 騙取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巨大, 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鄭萍拒不如實供述, 認罪、悔罪態度差, 應依法從重處罰。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案件執行情況

扣押于墾利區公安局的涉案款131.761486萬元已發還石大勝華,其餘涉案款項尚未歸還石大勝華;查封在案的房產:(1)鄭萍和謝冬生位於東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四路160號東營恒大黃河生態城7棟2單元1603室房產;(2)鄭萍和謝冬生位於東營區千佛山路2號城市之舟5棟106室房產;(3)謝恒一單縣永順國際花園6號樓1單元501室房產;(4)鄭其亮濟南市曆下區經十路12406號名士豪庭Ⅲ區1號樓2-1501房屋、車庫、儲藏室;依法拍賣後返還石大勝華,目前尚未執行完畢。

四、本次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1)本次判決結果未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2)公司已根據自查情況將涉案金額確認為其他應收款,期末根據檢查機關扣押或凍結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涉案房產等預計未來可回收金額約為2450萬元,預計損失500萬元左右,故計提了500萬元的資產減值準備,計入了2015年度的資產減值損失。

公司在收到與該事件相關的款項時均沖減其他應收款-鄭萍的往來款。公司每期末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覆核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截止目前可收回金額未發生重大變化,故相應的減值準備未做調整。

若公司最終收到的款項大於2450萬元,超過部分將沖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若公司最終收到的款項小於2450萬元,則計入當期的資產減值損失。公司將對未收回的實際損失部分(即涉案金額減去實際收回金額)繼續向鄭萍追索。

(3)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就損失追回情況進行持續披露。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石大勝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12 月7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案件執行情況

扣押于墾利區公安局的涉案款131.761486萬元已發還石大勝華,其餘涉案款項尚未歸還石大勝華;查封在案的房產:(1)鄭萍和謝冬生位於東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四路160號東營恒大黃河生態城7棟2單元1603室房產;(2)鄭萍和謝冬生位於東營區千佛山路2號城市之舟5棟106室房產;(3)謝恒一單縣永順國際花園6號樓1單元501室房產;(4)鄭其亮濟南市曆下區經十路12406號名士豪庭Ⅲ區1號樓2-1501房屋、車庫、儲藏室;依法拍賣後返還石大勝華,目前尚未執行完畢。

四、本次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1)本次判決結果未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2)公司已根據自查情況將涉案金額確認為其他應收款,期末根據檢查機關扣押或凍結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涉案房產等預計未來可回收金額約為2450萬元,預計損失500萬元左右,故計提了500萬元的資產減值準備,計入了2015年度的資產減值損失。

公司在收到與該事件相關的款項時均沖減其他應收款-鄭萍的往來款。公司每期末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覆核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截止目前可收回金額未發生重大變化,故相應的減值準備未做調整。

若公司最終收到的款項大於2450萬元,超過部分將沖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若公司最終收到的款項小於2450萬元,則計入當期的資產減值損失。公司將對未收回的實際損失部分(即涉案金額減去實際收回金額)繼續向鄭萍追索。

(3)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就損失追回情況進行持續披露。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石大勝華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12 月7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