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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轉帳到仲介員工帳戶,員工跑路仲介公司該不該賠?

中國網12月5日訊 在通過房屋仲介機構從事二手房交易時, 買賣雙方理應按約支付租金、傭金。 如果這筆費用是支付到了仲介員工的個人帳戶上, 不巧又被該員工侵吞了, 那麼當事人可不可以向仲介公司尋求賠償?

起初, 小呂看中一套出租的房屋, 其通過支付寶向小劉的個人帳戶支付4000元租房定金。 後由於房東違約, 雙倍返還了定金8000元, 這筆錢也轉到了小劉的個人帳戶上, 但小劉卻一直沒有將這筆錢支付給小呂。 因為接下來還要尋找房源, 小呂覺得這筆8000元的款項暫時放在小劉處並不急於取回,

可以作為繼續要求服務的傭金。

之後, 小呂在小劉陪同下又看中另一套房屋, 並轉帳給小劉個人帳戶52000元, 連同之前的8000元, 合計6萬元作為購房意向金, 不料售房人又反悔了。

小呂不想再租房、買房, 遂至事務所處索要上述6萬元, 卻被告知小劉已經失蹤, 於是趕緊向公安機關報案。 事務所表示, 只認可就租房事宜與小呂之間具有居間合同關係並收取定金4000元, 同意返還, 同時否認之後的購房居間合同關係, 故對於小呂向小劉支付6萬元的事實存在異議。 為此, 小呂將事務所訴至法院。

事發後, 小劉因攜帶傭金離職, 被司法機關抓獲後, 構成職務侵佔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並責令其向事務所退賠違法所得。

經審理, 上海松江法院認為,

A房地產經紀事務所作為專業的房地產仲介機構, 理當對所招錄的業務員有培訓、管理的職責, 同時對客戶付款等重大事項履行警示告知義務。 而本案中, 業務員小劉在為原告小呂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 私下代收意向金共計6萬元後予以侵吞、揮霍, 其已被法院認定犯職務侵佔罪, 因此小劉之職務犯罪行為所侵佔的系其單位的財物, 故被告事務所對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即便小呂將款項打入小劉私人帳戶, 存在失察的過錯, 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故法院判決, 被告事務所返還原告6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普通承租人及購房者往往容易基於對仲介人員的信任, 而將傭金、租金、購房款等支付至仲介人員個人帳戶,

然房產仲介員工流動性大、仲介公司內部管理混亂, 上述支付方式極易引發各類糾紛, 使得當事人對於款項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用途難以厘清。 故承租方、購房者在簽訂居間合同時, 應認真閱讀居間協定條款, 特別是各類款項支付方式方面。 即便在合同缺少約定的情況下, 也應儘量通過仲介公司對公帳戶實現錢款往來, 從而在源頭上避免此類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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