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5日訊 在通過房屋仲介機構從事二手房交易時, 買賣雙方理應按約支付租金、傭金。 如果這筆費用是支付到了仲介員工的個人帳戶上, 不巧又被該員工侵吞了, 那麼當事人可不可以向仲介公司尋求賠償?
起初, 小呂看中一套出租的房屋, 其通過支付寶向小劉的個人帳戶支付4000元租房定金。 後由於房東違約, 雙倍返還了定金8000元, 這筆錢也轉到了小劉的個人帳戶上, 但小劉卻一直沒有將這筆錢支付給小呂。 因為接下來還要尋找房源, 小呂覺得這筆8000元的款項暫時放在小劉處並不急於取回,
之後, 小呂在小劉陪同下又看中另一套房屋, 並轉帳給小劉個人帳戶52000元, 連同之前的8000元, 合計6萬元作為購房意向金, 不料售房人又反悔了。
小呂不想再租房、買房, 遂至事務所處索要上述6萬元, 卻被告知小劉已經失蹤, 於是趕緊向公安機關報案。 事務所表示, 只認可就租房事宜與小呂之間具有居間合同關係並收取定金4000元, 同意返還, 同時否認之後的購房居間合同關係, 故對於小呂向小劉支付6萬元的事實存在異議。 為此, 小呂將事務所訴至法院。
事發後, 小劉因攜帶傭金離職, 被司法機關抓獲後, 構成職務侵佔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並責令其向事務所退賠違法所得。
經審理, 上海松江法院認為,
法官提醒:普通承租人及購房者往往容易基於對仲介人員的信任, 而將傭金、租金、購房款等支付至仲介人員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