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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也是法:小說與歷史

文 | 張能

焦大, 或許是《紅樓夢》裡最有名的一個下人, 他的有名, 是有一天他說了應該說又不應該說的話, 不僅說, 而且嚷嚷。

後來,

魯迅先生又說焦大不會愛上林妹妹。

魯迅先生也不一定對的。 焦大其實和林妹妹一樣的直腸子。 拋開年齡、身份, 不囿於愛情, 也未嘗不可以有愛。

焦大直爽, 惹了主子生氣, 王熙鳳吩咐賈蓉“以後還不早打發了這個沒王法的東西, 倘或親友知道了, 豈不笑話咱們這樣的人家, 連個王法規矩都沒有”。 於是焦大嘴巴裡被滿滿的塞了馬糞和土, 捆起來關到馬圈裡。

我們不知道焦大被關了多久, 大約總不會短, 短了就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也不會太長, 長了可能鬧出人命, 人一死, “爬灰”“養小叔子”的事, 便更會成為街談巷議的熱點。

焦大這麼嚷嚷, 不但主子生氣, 其他的下人, 估計心裡嘴上都會嘲笑他、討嫌他。 因為, 焦大嚷嚷的, 其實是大家心裡都知道但嘴上沒說出來的。

甯國府被抄後, 有人對賈政說“是府上的家人在外頭哄嚷出來的”, 這樣的下人, 一定不是像焦大一樣的。 焦大不顧忌諱, 明著批評, 但心裡卻是為府上好, 所以, 魯迅先生說他簡直就是屈原。

但焦大畢竟是上了年紀的老人, 嘴裡塞了馬糞, 被關在馬圈裡, 似乎有點罰得過重, 但其實算是很輕的, 賈家寬厚對待下人, 從焦大受罰這一件事看來, 也確實是所言不虛的。

王熙鳳口中的“王法規矩”, 在真實的歷史裡面, 是很嚴酷的。 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記述:

“奴婢有供給一切勞役的義務, 不能違背主人的意志, 拒絕主人的差遣役使, 如《僮約》所說“奴不聽教當笞一百”。 司馬光雍容持重,

猶以杖責為持家馭奴之道。 撲責奴婢原是主人的權利, 即使因此而致死, 只要事出無心, 並非故意致死, 便不負責任”。

“奴婢和子孫一樣, 不得告家長, 除非是謀叛以上的罪, 皆應為主隱瞞, 否則屬幹名犯義。 明清律, 奴婢告家長, 雖得實, 仗一百徒三年”。

“奴婢若有毆罵家長以上之舉動, 自更悖逆, 和子孫罵父祖一樣, 同屬惡逆大罪, 明清律, 奴婢罵家長者絞, 毆者不問有傷無皆斬”。

像焦大這樣拒絕主人的差遣役使, 又當眾辱駡主子, 揭露主子隱私, 按照法律, 處分是極重的。 嘴裡塞上馬糞關上幾天, 真算是很寬厚的處罰。 要真像焦大說的那樣“白刀子進去紅刀子出來”, 按律則要淩遲處死。

除了焦大, 還有兩個看守園子的婆子, 發了牢騷, 衝撞了主子,

也被捆著關起來。 秦可卿的喪禮上, 睡過頭誤了考勤, 便打二十板子, 等等。 就連賈寶玉, 賈珍一頓家法, 也是真往死裡打。

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裡列舉了不少家法處置子女的例子, 從限制自由到生殺予奪。

一個叫劉彩文的人偷了一隻耕牛, 族長劉賓判令罰銀, 並將劉彩文交給他的母親陳氏收管。 劉彩文回家, 想賣母親的田, 陳氏不同意, 爭吵間, 劉彩文把母親陳氏推倒。 第二天, 族裡人來催索罰銀。 陳氏就說了昨天的事情, 請求送官府追究。 族長劉賓說:“做賊不孝, 不如埋死, 以免族人後累。 ”陳氏不同意。 劉賓說“如不埋死, 定將賣膳田辦酒示罰”。 於是, 劉賓就叫人拿拴狗的鏈子拴住劉彩文, 劉彩文不肯走, 劉賓又令劉彩文大功服兄劉文登在後幫推。

陳氏攜帶稻草, 叫劉彩文之弟劉相、劉牙同行, 劉相中途逃走。 劉牙哀哭求饒, 劉賓不同意, 令劉文登挖坑, 陳氏將稻草鋪墊坑內。 劉賓和另一族人將劉彩文推落下坑, 劉文登與陳氏推土掩埋。

父母可以將不孝的子女呈送官府發配邊遠之地。 法律明文規定“父母控子, 即照所控辦理, 不必審訊”。 將逆子關押圈囿, 則更可由家法處置。

雖然法律不承認族長的生殺權, 但是, 瞿同祖先生說“我們應注意族長傳統的威權, 族人肯服從他的命令, 加以執行, 便表示承認他的生殺權, 並不曾有所懷疑。 這類事在窮鄉僻壤不知曾發生過多少次, 若有記錄, 其數量定可驚人”。 這一論斷, 是非常有歷史洞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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