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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造假,又一家上市公司被處罰

2017年 12 月 8 日,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97 號), 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對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應部分當事人的要求, 證監會舉行聽證, 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 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佳電股份重組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並上市的有關情況

(一)重組情況

(二)盈利預測補償協議

2011年 4 月 24 日, 原股東與阿繼電器簽署《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2012 年 2 月 1 日, 簽署《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之盈利預測補償協定之補充協定》。 協議承諾, 佳電公司在2011 至 2014 年度實際淨利潤不低於預測水準, 否則原股東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認購的股份總數為上限向阿繼電器進行補償。

二、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情況

(一)佳電股份在財務處理上進行調整安排的決策情況

為保證業績承諾的完成, 佳電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趙明決定從財務處理上做一些調整安排, 以彌補完成業績承諾不足。 財務總監梁喜華負責具體實施。

(二)佳電股份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資訊披露情況

佳電股份2013年度至 2015年度財務報告顯示, 2013年度合併利潤總額191,857,276.17元, 淨利潤 169,495,495.10元;2014年度合併利潤總額8,952,655.79元, 淨 利 潤 5,650,721.12元;2015年度合併利潤總額-460,821,980.62 元, 淨利潤-446,970,006.20 元。

(三)佳電股份財務調整情況

佳電股份通過少結轉佳電公司的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等方式, 在2013 年和 2014 年分別虛增利潤1.58 億元、0.40 億元, 分別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2.58%、446.15%, 占當期淨利潤的 93.48%、706.86%。 2015 年, 佳電公司將前期調節的利潤從 2015 年 1 月份開始逐月分期消化, 直至全部轉回, 恢復真實的財務狀況。

佳電股份財務處理的具體調整方式分為以下三種:第一, 將在產品少結轉到完工產品成本, 降低產值成本率, 間接實現少結轉主營業務成本;第二, 在庫存商品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

直接少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留存部分成本在庫存商品中;第三, 將銷售費用中的部分代理費和網點兌現費延期入帳, 從而調整當年利潤。

財務處理上具體調整金額如下:

2013年度, 通過少結轉產成品到主營業務成本 127,394,372.49 元, 將 2013年度 費用 20,889,699.09 元延遲到 2014 年度入帳, 將 2013 年度費用10,153,215.96 元延遲到 2015 年度入帳, 累計調增利潤總額 158,437,287.54 元。 2014 年度, 通過少結轉產成品到主營業務成本 27,858,322.84 元, 將 2014年度費用 32,973,959.93 元延遲到 2015 年度入帳, 將應計入 2013 年度費用20,889,699.09 元計入 2014 年度, 累計調增利潤總額 39,942,583.68 元。

2015年度, 通過多結轉產成品到主營業務成本 110,671,083.37 元, 將應計入 2013 年度費用 10,153,215.96 元計入當年, 將應計入 2014 年度費用32,973,959.93 元計入當年, 多計提減值準備 44,581,611.96 元, 累計調減利潤總額 198,379,871.22 元。

(四)佳電股份 2013 年至 2015 年董監高履職情況

1.佳電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報告簽字的董事有:趙明、梁喜華、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張英健、張志祥、陳光浩、杜文朋, 在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的會議記錄中未記錄其表示異議。

時任佳電股份監事有:郭寅、要志成、王小明, 在列席董事會審議年報會議過程中未表示異議。

時任佳電股份高管有:趙明、梁喜華、劉洪文、崔劍、王曉文、杜文朋、王紅霞。

2.佳電股份 2015 年度報告簽字的董事有:趙明、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張英健、李國強、高全宏、張勝根、杜文朋, 在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的會議記錄中未記錄其表示異議。

時任佳電股份監事有:郭寅、常忠、閆紅, 在列席董事會審議年報會議過程中未表示異議。

時任佳電股份高管有:趙明、張軍、劉洪文、崔劍、王曉文、杜文朋、王紅霞。

以上事實, 有當事人詢問筆錄、提供的情況說明、提供的相關資料、年度報告、董事會審議年報表決記錄等證據證明, 足以認定。

綜上, 佳電股份調增 2013 年度利潤總額 158,437,287.54 元, 調增 2014 年度利潤總額 39,942,583.68 元, 調減 2015 年度利潤總額 198,379,871.22 元的行為, 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 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的規定, 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佳電股份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趙明, 組織、 策劃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且情節較為嚴重,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佳電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時任董事、財務總監梁喜華, 參與、實施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情節嚴重,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佳電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年報上簽字的其他董事張英健、張志祥、陳光浩、杜文朋,獨立董事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時任監事郭寅、要志成、王小明,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劉洪文、崔劍、王曉文、杜文朋、王紅霞。在佳電股份 2015 年度年報上簽字的其他董事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張英健、李國強、高全宏、張勝根、杜文朋,時任監事郭寅、常忠、閆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張軍、

劉洪文、崔劍、王曉文、杜文朋、王紅霞。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佳電股份、趙明、梁喜華、張志祥、陳光浩、賈紹華、要志成、高全宏、張勝根、常忠未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當事人王曉文僅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當事人張英健、杜文朋、王紅霞、孫傳堯、胡鳳濱、郭寅、王小明、劉洪文、崔劍、張軍、李國強、閆紅要求陳述申辯、聽證。

當事人張英健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認真履行董事職責。第二,積極配合調查。第三,責任不對等。趙明和梁喜華為主要責任人,二人在該事項安排比較周密,張英健和其他董事難以發現。

當事人杜文朋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本案違法違規事項屬於個別人行為。其不存在主觀故意,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不存在為自身直接或間接獲利行為。第二,由於分工和專業原因,對佳電股份年報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不知情。第三,杜文朋基於信賴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所)審計確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簽字。第四,杜文朋任職董事期間未領取任何董事津貼。

當事人王紅霞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依法合規勤勉履行董秘職責。第二,王紅霞對公司調整利潤的事項不知情。基於對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董事長、財務總監在年報上的簽字,相信了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第三,直至調查組來公司調查,才知曉公司班子成員集體簽署含有“通過了採取從財務處理上做一些調整安排,以彌補完成業績承諾不足的做法”的《情況說明》。同時,王紅霞不存在主觀故意欺詐行為,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不存在為自身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行為,不存在資訊披露重要失職行為。

當事人孫傳堯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佳電股份剝奪了三位獨立董事知情權,被立案調查前,孫傳堯對該事並不知情。第二,大華所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結論形成誤導。第三,作為工程技術人員,無法判定、無能力識別財務報告有意違規和瞞報行為。第四,孫傳堯不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五,孫傳堯做到了勤勉盡責。

當事人胡鳳濱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事先告知書》並沒有述明認定公司行為為虛假資訊披露的依據。第二,公司對董事會隱瞞虛增利潤事項,財務處理過於專業,胡鳳濱已盡了足夠的注意義務。註冊會計師的無保留審計結論足以讓人產生信任。非財務專業人員不應與財務專業人員承擔同樣責任。第三,胡鳳濱已盡獨立董事忠實、勤勉和注意義務。第四,董事履職不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第五,胡鳳濱非公司資訊披露虛假的直接責任人,即使證監會認為胡鳳濱應負間接責任,不應當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郭寅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郭寅對該事件不知情。第二,三位監事都不是財務專業人員,在公司隱瞞相關財務資料作假和無作假跡象表露的情況下,無法對財務真假做出準確判斷和甄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後,更無法對年報“準確性”進行辨識。第三,佳電股份的行為是跨期調整作假,非欺詐行為,也無惡劣情節,未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第四,郭寅盡到了勤勉義務。

當事人王小明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王小明非財務專業人員,無財務方面的學歷與從業經歷。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王小明盡了高度注意義務。第二,王小明不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第三,王小明已盡監事忠實、勤勉義務。當事人劉洪文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劉洪文對佳電股份通過“財務處理”方式造成虛增利潤事宜,並不知情。第二,劉洪文任職期間,能夠保證資訊披露與其分管工作相關的內容沒有虛假記載。第三,劉洪文從事非財務崗位,無法對相關財務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判別。第四,公司的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當事人崔劍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崔劍非財務專業人員,在佳電股份隱瞞相關財務資料作假事項的情況下,無法判定以上事項違規。財務資料經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審查改正”後,仍要求非財務專業人員對其“準確性”進行辨識,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第二,崔劍對 2013 年的財務報告向時任總會計師提出過疑問,並向時任董事長反映情況。第三,崔劍已盡忠實勤勉義務。第四,公司權力集中,其他人員作用有限。

當事人張軍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2015 年 12 月 17 日,佳電股份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聘任張軍為財務總監時,張軍尚未實際到崗工作。從董事會聘任至 2015 年末僅 15 天,履職時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早已發生,調節的利潤已全部轉回。張軍未參與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不應與任職三年的其他高管同等處罰。第二,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張軍工作分工尚未明確,無法完成履職,對佳電股份 2015 年全部消化轉回以前年度調節的利潤不知情。第三,張軍任職以來忠實勤勉履職。

當事人李國強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國強審閱 2015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後認為,2015 年度利潤指標的下降符合實際情況。第二,李國強擔任佳電股份董事時間是從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2015年 12 月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李國強向哈電集團提出了不適合擔任佳電股份董事,但哈電集團決定由李國強暫任佳電股份董事。2016 年 3 月 25 日第七屆三次董事會上,李國強授權趙明進行表決。第三,佳電公司違規行為發生於 2013 年、2014 年,不屬於李國強任職期間。第四,專業機構出具了標準審核意見,李國強已做到認真履職盡責。

當事人閆紅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閆紅任職時間短,對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情況並不知情。第二,閆紅為非財務專業人員,無財務方面學歷與從業經歷,盡了高度注意義務後,仍不可能辨認出其為違法違規事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後,更無法對年報“準確性”進行辨識。第三,閆紅不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第四,閆紅不是公司高管層,職工監事職權有限,無法有效行使職權。第五,閆紅已盡監事忠實、勤勉義務。閆紅任職工監事期間未領取過監事津貼和報酬。

當事人王曉文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公司相關領導對董事會及高管隱瞞虛增利潤事項。第二,王曉文為非財務專業人員,無法對財務真假做出準確判斷和甄別,盡了高度注意義務後,仍不可能辨認出其為違法違規事項。第三,基於對審計結論及財務專業獨立董事無異議的信任。第四,王曉文已盡高管忠實、勤勉義務。

經覆核,證監會認為,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瞭解並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應當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積極問詢,提出質疑,提供建議,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不能成為免責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職的情況下,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恰恰是其未勤勉盡責的證明。

第二,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職責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水準,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和專業判斷,即使借鑒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專業意見,也要獨立承擔責任。不能以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未發現、未指出為由,請求免除其主動調查、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情況、確保公司所披露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發生資訊披露違法時,其他主體是否發現、是否指出錯誤、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被追究責任,均不能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三,證監會對責任人員的認定和劃分於法有據。證監會已綜合考慮任職的年限、崗位職責,結合履職和勤勉盡責情況,借鑒以往處罰的案例,明確區分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認定責任和確定處罰幅度。

第四,任職期間未獲勞動報酬、履職時間短、個別人刻意造假並隱瞞實情、非財務專業人員等申辯意見均非法定減輕、免予處罰的事由,且證監會認定責任和確定處罰幅度時,已經充分考慮相關情況,對各責任人員的認定量罰適當。

綜上,證監會對上述人員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證監會決定:

1、對佳電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60萬元的罰款;

2、對趙明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

3、對梁喜華給予警告,並處以 20 萬元的罰款;

4、對張英健、杜文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萬元的罰款;

5、對張志祥、陳光浩、王紅霞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8 萬元的罰款;

6、對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郭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7 萬元的罰款;

7、對要志成、王小明、劉洪文、崔劍、王曉文、張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5 萬元的罰款;

8、對李國強、高全宏、張勝根、常忠、閆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 萬元的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是哪家?自己去查吧......

參與、實施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情節嚴重,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佳電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年報上簽字的其他董事張英健、張志祥、陳光浩、杜文朋,獨立董事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時任監事郭寅、要志成、王小明,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劉洪文、崔劍、王曉文、杜文朋、王紅霞。在佳電股份 2015 年度年報上簽字的其他董事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張英健、李國強、高全宏、張勝根、杜文朋,時任監事郭寅、常忠、閆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張軍、

劉洪文、崔劍、王曉文、杜文朋、王紅霞。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佳電股份、趙明、梁喜華、張志祥、陳光浩、賈紹華、要志成、高全宏、張勝根、常忠未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當事人王曉文僅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當事人張英健、杜文朋、王紅霞、孫傳堯、胡鳳濱、郭寅、王小明、劉洪文、崔劍、張軍、李國強、閆紅要求陳述申辯、聽證。

當事人張英健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認真履行董事職責。第二,積極配合調查。第三,責任不對等。趙明和梁喜華為主要責任人,二人在該事項安排比較周密,張英健和其他董事難以發現。

當事人杜文朋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本案違法違規事項屬於個別人行為。其不存在主觀故意,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不存在為自身直接或間接獲利行為。第二,由於分工和專業原因,對佳電股份年報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不知情。第三,杜文朋基於信賴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所)審計確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簽字。第四,杜文朋任職董事期間未領取任何董事津貼。

當事人王紅霞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依法合規勤勉履行董秘職責。第二,王紅霞對公司調整利潤的事項不知情。基於對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董事長、財務總監在年報上的簽字,相信了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第三,直至調查組來公司調查,才知曉公司班子成員集體簽署含有“通過了採取從財務處理上做一些調整安排,以彌補完成業績承諾不足的做法”的《情況說明》。同時,王紅霞不存在主觀故意欺詐行為,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不存在為自身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行為,不存在資訊披露重要失職行為。

當事人孫傳堯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佳電股份剝奪了三位獨立董事知情權,被立案調查前,孫傳堯對該事並不知情。第二,大華所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結論形成誤導。第三,作為工程技術人員,無法判定、無能力識別財務報告有意違規和瞞報行為。第四,孫傳堯不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五,孫傳堯做到了勤勉盡責。

當事人胡鳳濱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事先告知書》並沒有述明認定公司行為為虛假資訊披露的依據。第二,公司對董事會隱瞞虛增利潤事項,財務處理過於專業,胡鳳濱已盡了足夠的注意義務。註冊會計師的無保留審計結論足以讓人產生信任。非財務專業人員不應與財務專業人員承擔同樣責任。第三,胡鳳濱已盡獨立董事忠實、勤勉和注意義務。第四,董事履職不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第五,胡鳳濱非公司資訊披露虛假的直接責任人,即使證監會認為胡鳳濱應負間接責任,不應當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郭寅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郭寅對該事件不知情。第二,三位監事都不是財務專業人員,在公司隱瞞相關財務資料作假和無作假跡象表露的情況下,無法對財務真假做出準確判斷和甄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後,更無法對年報“準確性”進行辨識。第三,佳電股份的行為是跨期調整作假,非欺詐行為,也無惡劣情節,未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第四,郭寅盡到了勤勉義務。

當事人王小明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王小明非財務專業人員,無財務方面的學歷與從業經歷。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王小明盡了高度注意義務。第二,王小明不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第三,王小明已盡監事忠實、勤勉義務。當事人劉洪文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劉洪文對佳電股份通過“財務處理”方式造成虛增利潤事宜,並不知情。第二,劉洪文任職期間,能夠保證資訊披露與其分管工作相關的內容沒有虛假記載。第三,劉洪文從事非財務崗位,無法對相關財務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判別。第四,公司的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當事人崔劍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崔劍非財務專業人員,在佳電股份隱瞞相關財務資料作假事項的情況下,無法判定以上事項違規。財務資料經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審查改正”後,仍要求非財務專業人員對其“準確性”進行辨識,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第二,崔劍對 2013 年的財務報告向時任總會計師提出過疑問,並向時任董事長反映情況。第三,崔劍已盡忠實勤勉義務。第四,公司權力集中,其他人員作用有限。

當事人張軍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2015 年 12 月 17 日,佳電股份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聘任張軍為財務總監時,張軍尚未實際到崗工作。從董事會聘任至 2015 年末僅 15 天,履職時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早已發生,調節的利潤已全部轉回。張軍未參與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不應與任職三年的其他高管同等處罰。第二,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張軍工作分工尚未明確,無法完成履職,對佳電股份 2015 年全部消化轉回以前年度調節的利潤不知情。第三,張軍任職以來忠實勤勉履職。

當事人李國強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國強審閱 2015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後認為,2015 年度利潤指標的下降符合實際情況。第二,李國強擔任佳電股份董事時間是從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2015年 12 月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李國強向哈電集團提出了不適合擔任佳電股份董事,但哈電集團決定由李國強暫任佳電股份董事。2016 年 3 月 25 日第七屆三次董事會上,李國強授權趙明進行表決。第三,佳電公司違規行為發生於 2013 年、2014 年,不屬於李國強任職期間。第四,專業機構出具了標準審核意見,李國強已做到認真履職盡責。

當事人閆紅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閆紅任職時間短,對佳電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情況並不知情。第二,閆紅為非財務專業人員,無財務方面學歷與從業經歷,盡了高度注意義務後,仍不可能辨認出其為違法違規事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後,更無法對年報“準確性”進行辨識。第三,閆紅不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第四,閆紅不是公司高管層,職工監事職權有限,無法有效行使職權。第五,閆紅已盡監事忠實、勤勉義務。閆紅任職工監事期間未領取過監事津貼和報酬。

當事人王曉文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公司相關領導對董事會及高管隱瞞虛增利潤事項。第二,王曉文為非財務專業人員,無法對財務真假做出準確判斷和甄別,盡了高度注意義務後,仍不可能辨認出其為違法違規事項。第三,基於對審計結論及財務專業獨立董事無異議的信任。第四,王曉文已盡高管忠實、勤勉義務。

經覆核,證監會認為,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瞭解並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應當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積極問詢,提出質疑,提供建議,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不能成為免責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職的情況下,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恰恰是其未勤勉盡責的證明。

第二,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職責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水準,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和專業判斷,即使借鑒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專業意見,也要獨立承擔責任。不能以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未發現、未指出為由,請求免除其主動調查、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情況、確保公司所披露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發生資訊披露違法時,其他主體是否發現、是否指出錯誤、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被追究責任,均不能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三,證監會對責任人員的認定和劃分於法有據。證監會已綜合考慮任職的年限、崗位職責,結合履職和勤勉盡責情況,借鑒以往處罰的案例,明確區分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認定責任和確定處罰幅度。

第四,任職期間未獲勞動報酬、履職時間短、個別人刻意造假並隱瞞實情、非財務專業人員等申辯意見均非法定減輕、免予處罰的事由,且證監會認定責任和確定處罰幅度時,已經充分考慮相關情況,對各責任人員的認定量罰適當。

綜上,證監會對上述人員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證監會決定:

1、對佳電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60萬元的罰款;

2、對趙明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

3、對梁喜華給予警告,並處以 20 萬元的罰款;

4、對張英健、杜文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萬元的罰款;

5、對張志祥、陳光浩、王紅霞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8 萬元的罰款;

6、對孫傳堯、賈紹華、胡鳳濱、郭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7 萬元的罰款;

7、對要志成、王小明、劉洪文、崔劍、王曉文、張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5 萬元的罰款;

8、對李國強、高全宏、張勝根、常忠、閆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 萬元的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是哪家?自己去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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