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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微調四項準則

2017年12月12日,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年度改進》(2015-2017週期), 微調了四項準則的相關規定:

一是修改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 要求企業在取得業務的控制權時, 重新計量其在共同經營中原持有的權益。

二是修改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 要求企業取得了業務的共同控制時, 不得重新計量其共同經營中原持有的權益。

三是修改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 要求企業應按相同的方式核算股利支付的全部所得稅後果。

四是修改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

要求當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或銷售時, 原為開發資產而產生的借款應作為一般借款的一部分處理。

上述修改自2019年1月1日生效, 允許提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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