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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信用卡全額計息之爭

近期,有客戶起訴某家銀行信用卡還款全額罰息,引起廣泛關注。 圍繞這一案例,坊間迅速形成兩方聲音——一方認為銀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不應以當月帳單的總額來計算,而應以未還清部分的金額來計算;另一方則認為銀行全額計息有理有據。

事實上,到銀行申領信用卡時,我們無不在有關合同中承諾了自己的信用,當用戶享受著一定的免息期,在一定時期內一分錢利息也不用出時,銀行實際上也讓渡了這一段期間的利息收入給借款者。 從這個角度來說,借款者享受的免息權利與承擔的按時還款義務,是大致相當的。

從宏觀角度來說,用戶享受的每一個商業優惠,都是有潛在成本的。 信用卡能透支消費,給人們帶來了方便,也難免有少數人通過惡意透支和套現來謀取不法之利,銀行採用全額計息來防範風險,無可非議。 有媒體表示,站在消費者視角,當然覺得全額計息不公平,但反過來站在銀行視角,借錢收利息也是天經地義的,免息期內全額還款不收利息,相當於施惠于民,消費者未能全額還款就取消優惠,也是公平合理的。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講求公平正義。 所有的公平,背後都離不開法規依據。 銀行一方面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社會的契約精神,另一方面,要確保銀行資產不受損失。

在此前提下,“格式條款無效”是不可以被無限擴大解釋的,否則,幾乎所有合同事後都可能被單方面宣佈無效。 目前,信用卡違約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小額違約情況很普遍,因此,也倒逼銀行在制定信用卡條款時儘量保護自身不受損失。

從此次客戶的訴訟理由看,一是認為“自己並不知道錢沒有還清”;二是認為銀行工作人員未就信用卡領用協議中的相關條款明確解釋、充分說明,且此類條款單方面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故而應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

2013年實行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中要求,銀行在信用卡還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內的”應視為按時還款。 這一“容時容差”條款本身就是銀行對全額計息問題的善意回應。

可能很多人覺得這還不夠,認為應該是晚30天、幾個月甚至1年以上,差100元、1000元或1萬元以上。 但是,銀行是金融機構,服務是有價值的,其自律約束總會有一個基本底線、最低標準。 客戶碰到問題,首先放棄有關規則的約束,強調個人理由,而忽視了當初自己的承諾和信用,這樣的認識是不正確的。

信用卡方便大眾消費,這是不爭的事實。 客戶在去銀行辦信用卡時,實際上就已經以自己的誠信和承諾作為條件,才能夠享受銀行提供的便捷服務,如果人人以“自己並不知道錢沒有還清”,或以“我已還了大部分,只是還有點零頭沒還”為由,去指責銀行有關條款是“霸王條款”,那麼,成千上萬的客戶發生類似的違規行為,將會給銀行造成多麼大的損失。

信用卡全額計息,其實並非銀行所希望看到的,這種規則的建立,就如同一塊樹立在銀行和客戶間的試金石,檢驗的是雙方的承諾和彼此的誠信。 全額計息作為銀行的一種風險防範手段,在提供便捷優質金融服務的同時,有關條款並未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 對廣大信用卡客戶來講,誠信是基石,你的信用承諾,是你美好生活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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