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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少還69元 利息300多!《今日說法》主持人把建設銀行告了!

每個月總有那麼幾天, 是必須牢牢記住的

比如信用卡最後還款日……

近日, 央視《今日說法》欄目主持人李曉東就因為還信用卡的事兒,

為大家“以身說法了"。

事件回顧

2012年, 李曉東辦理並啟動使用了一張建行龍卡信用卡, 帳單日為每月7日, 到期還款日為次月27日。

2016年3月, 李曉東在銀行規定的記帳週期內刷卡消費了18869.36元;同年4月27日, 銀行自動從其綁定的還款帳戶裡扣除18800元, 但因為綁定還款帳戶中的餘額不足,

還剩69.36元的尾款未及時還清。

10天后, 李曉東在核查對帳單時發現, 他的信用卡中產生了一筆317.43元的利息。 聯繫客服後才得知, 原來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帳單的總額來計算, 而非以未還清部分的金額來計算。 也就是建行是按照李曉東消費總額的1.8萬餘元來計算罰息, 而非69元。

李曉東認為, 建設銀行這樣的計息方式明顯不合理, 但在向銀行客服反映該問題後, 銀行客服卻稱這是行規。

據此, 李曉東將該銀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3月31日, 北京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什麼是“全額計息"?

簡單來說, 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 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 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 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迴圈利息。

與之相對的, 另一種計息方式是“差額計息", 也就是僅罰欠款產生的利息。

為了讓大家更直觀的有個比較, 文科生小編花了一下午時間做了個數學題

假設旺財當月刷卡消費18060元, 25日為到期還款日, 日息萬分之五。

粗心大意的旺財只記了個大頭, 於是在24日那天還款18000元, 幾天後仔細看了看帳單發現還沒還完, 於是在29日又再還款100元。

問:遲了4天, 少還了60元, 旺財要付多少利息?

按照全額計息計算, 應付利息為:

【18060×0.0005×(25+24)】+(60×0.0005×5)=442.62

按照差額計息計算, 應付利息為:

【60×0.0005×(25+29)】=1.62

足足相差了441元!

小編按著自己卡包裡的信用卡挨個問了一圈銀行客服, 竟然只有一家銀行是以信用卡未還餘額來計算利息的。 其他統統是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計算利息!

欠了銀行的錢,當然是要還的,但少還69元,卻按照總刷卡消費金額來計算,這種條款,消費者到底從不從?不從又能如何?針對這個問題,我們請到了“律師來了"簽約律師給出了專業意見。

簽約律師

裘棟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工傷待遇糾紛、商事糾紛(各類合同、經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道交糾紛、人身損害侵權糾紛等民商事案件。

因不滿69元信用卡欠款逾期10天“生息"300餘元這一“全額計息"方式,央視《今日說法》欄目主持人李曉東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

經查,建行的“全額計息"條款來自於《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定》,該協定附在每張信用卡申請表背面。

該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甲方在對帳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帳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帳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自銀行記帳日起,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按每日累計欠款餘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筆者認為對於銀行“全額計息"的做法顯然不盡合理,但對於該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仍需核查其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首先,信用卡本質是銀行與持卡人建立的借貸合同關係,在持卡人未全額還款發生後,顯然銀行的損失僅為未還款部分的利息損失,已經還款部分不應屬於其主張利益的範疇內,該協議中約定的“全額計息"的方式計算逾期利息系與《合同法》公平原則的立法精神不符,對於該過高的全額罰息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以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為由要求降低。結合到本案來看,該約定有違公平原則是否達到了應當予以變更或撤銷的程式,仍應全盤分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對於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時可以請求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說一方利用優勢地位訂立合同時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那麼像這樣的合同在法律上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結合到本案當中,如果單純的看,69元的欠款按照18000余元全額計算利息明顯達到了顯失公平的程式。但實際上,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銀行對於還款提供了一個免息還款期。在這個期限內使用銀行的借款是不用支付利息及任何成本的。那麼它的條件是在超過免息還款期後,雙方約定按全額支付利息,也就是“全額計息"是對於“免息還款期"後設定的一個條件。

其次,銀行與持卡人簽訂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定》系屬於法律上的格式合同,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而產生的,針對這種情況《合同法特別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提供方進行了限制,要求在簽訂時對必須對格式條款通過一定的提示方式在合同中明顯地標識出來並讓持卡人注意到格式條款的內容,且對該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後果進行詳細說明,否則該格式條款可能對持卡人並不發生效力。同時,對於格式條款的設定也需要遵循公平的原則,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也是無效的。在本案中,李曉東認為:“被告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務提供方,對明顯不利於原告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加重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責任,其不合理的規定對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明顯不公,相關條款應屬無效。"在實踐當中一般應由銀行對已經履行上述提示及說明義務進行舉證,根據雙方的證據還原合同簽訂時的客觀真實情況,以此來認定該格式條款的效力。

雖然本案仍在訴訟程式中,筆者認為相較於本案的最終判決,更重要的是通過本案對銀行在擬定格式合同時應更充分重視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更加妥善考慮的公平性,同時在管理方面要做到在推銷信用卡時對協議中對消費者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格式條款應當詳細說明及充分提示;對於廣大使用信用卡的消費者而言,在使用信用卡時也要更加注意查看所簽協定的詳細條款內容,充分重視自身的權益保護。

欠了銀行的錢,當然是要還的,但少還69元,卻按照總刷卡消費金額來計算,這種條款,消費者到底從不從?不從又能如何?針對這個問題,我們請到了“律師來了"簽約律師給出了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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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69元信用卡欠款逾期10天“生息"300餘元這一“全額計息"方式,央視《今日說法》欄目主持人李曉東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

經查,建行的“全額計息"條款來自於《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定》,該協定附在每張信用卡申請表背面。

該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甲方在對帳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帳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帳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自銀行記帳日起,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按每日累計欠款餘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筆者認為對於銀行“全額計息"的做法顯然不盡合理,但對於該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仍需核查其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首先,信用卡本質是銀行與持卡人建立的借貸合同關係,在持卡人未全額還款發生後,顯然銀行的損失僅為未還款部分的利息損失,已經還款部分不應屬於其主張利益的範疇內,該協議中約定的“全額計息"的方式計算逾期利息系與《合同法》公平原則的立法精神不符,對於該過高的全額罰息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以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為由要求降低。結合到本案來看,該約定有違公平原則是否達到了應當予以變更或撤銷的程式,仍應全盤分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對於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時可以請求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說一方利用優勢地位訂立合同時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那麼像這樣的合同在法律上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結合到本案當中,如果單純的看,69元的欠款按照18000余元全額計算利息明顯達到了顯失公平的程式。但實際上,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銀行對於還款提供了一個免息還款期。在這個期限內使用銀行的借款是不用支付利息及任何成本的。那麼它的條件是在超過免息還款期後,雙方約定按全額支付利息,也就是“全額計息"是對於“免息還款期"後設定的一個條件。

其次,銀行與持卡人簽訂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定》系屬於法律上的格式合同,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而產生的,針對這種情況《合同法特別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提供方進行了限制,要求在簽訂時對必須對格式條款通過一定的提示方式在合同中明顯地標識出來並讓持卡人注意到格式條款的內容,且對該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後果進行詳細說明,否則該格式條款可能對持卡人並不發生效力。同時,對於格式條款的設定也需要遵循公平的原則,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也是無效的。在本案中,李曉東認為:“被告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務提供方,對明顯不利於原告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加重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責任,其不合理的規定對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明顯不公,相關條款應屬無效。"在實踐當中一般應由銀行對已經履行上述提示及說明義務進行舉證,根據雙方的證據還原合同簽訂時的客觀真實情況,以此來認定該格式條款的效力。

雖然本案仍在訴訟程式中,筆者認為相較於本案的最終判決,更重要的是通過本案對銀行在擬定格式合同時應更充分重視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更加妥善考慮的公平性,同時在管理方面要做到在推銷信用卡時對協議中對消費者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格式條款應當詳細說明及充分提示;對於廣大使用信用卡的消費者而言,在使用信用卡時也要更加注意查看所簽協定的詳細條款內容,充分重視自身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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