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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收入的相關稅收問題

銀行理財收入的相關稅收問題

學生提問:

公司會把公賬上多餘的錢放在銀行理財(直接在網上可以操作、也可以網上很短時間的贖回, 沒有時間限制), 這種情況的收入, 做賬時應該進什麼科目?及相關的稅收問題?

專家回復:

一、你公司該種理財財務處理時可以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 存出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收回本金+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其他貨幣資金

二、涉及的稅金: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 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 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 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規定, 單位和個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 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徵收增值稅。 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屬於利息性質。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 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 不徵收增值稅。

如果你公司理財產品屬於上述非保本性質, 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理財產品取得投資收益均應併入企業應納稅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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