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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發放員工的實物福利別忘記代扣個稅!

年底了, 發放員工的實物福利別忘記代扣個稅!

案情:

某地稅機關在例行去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過程中, 發現“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福利費”項目列支金額高達220萬元, 經查看會計明細帳, 發現均是發放員工的實物福利, 品種包羅萬象, 既有牙膏牙刷、也有海鮮水貨, 但是均未依法併入當期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最好依法要求公司財務人員, 把每個月發放的實物福利, 並到員工每個月份的工資中, 按照適用稅率代扣代繳了18.9萬元的個稅, 並處以0.5倍的罰款。

發放福利能否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福利費的賬務處理分為兩步:

第一步:發放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第二步:結轉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注意:

(1)不要直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中, 必須單獨設置帳戶來核算職工福利;

(2)即方便企業內部加強福利支出的管理, 也便於稅務部門對職工福利支出稅前扣除進行有效的管理。

集體福利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解答個稅熱點問題:

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 是否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盧雲表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 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 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 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

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提醒:

(1)個人性福利, 應併入工資代扣個稅;

(2)集體性福利, 不需要併入工資代扣個稅。

政 策: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2)根據《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國稅函[2004]1199號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國稅函[2009]3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 應該單獨設置帳冊, 進行準確核算。

沒有單獨設置帳冊準確核算的, 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 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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