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保險實現“責任財產”到“非責任財產的轉化”, 進行財富的守護與傳承?
老師:分別給講講如何運用保險、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夫妻協議、遺囑、代持等法律工具, 實現“責任財產”到“非責任財產的轉化”而進行財富的守護與傳承, 這方面的知識, 好嗎?
A:解答
這個問題太大了, 我給銀行或保險公司做內訓, 你提到的這些, 至少要講3個小時。 我簡單說一說吧, 可能沒辦法完全覆蓋你的問題, 供你參考吧。
有四個工具是同一性質不同維度的:慈善基金會、家族信託、人壽保險、代持協議。 在家族財富的管理上,
以家族信託為例, 客戶把財產所有權讓渡給信託機構, 受益權交給自己或者其他人, 形成了所有權、控制權、受益權分離;人壽保險也一樣, 保費交給了保險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 無論是稅務安排、還是債務安排, 都不能絕對。
保險的債務隔離通常有兩種:
1隔離債務在代際間的傳遞
這依據的是保險法第42條, 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不算被保險人的遺產, 而只有遺產才屬於被保險人的債務追償範圍, 保險金就安全了;
2通過架構設計
債務風險高的人不做投保人, 保單現金價值不屬於債務風險高的人, 免受債務影響, 債務風險高的人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享受受益權。 當然,
保險的稅務安排有節稅、延稅、免稅、準備應稅現金等。 比如同樣依據保險法第42條的情形, 保險金不算被保險人的遺產, 自然不屬於遺產稅征繳範圍。 但在美國, 情形就不一樣。
信託的債務安排原理跟保險很類似, 但信託在稅務上的情況, 目前法律並不明確。
慈善基金會其實是公司形式的信託架構, 適用于頂級富豪;家族信託適用于高淨值客戶;人壽保險和代持協議的適用面則從低到高, 基本都可以。 其實代持協議本身就是信託, 在英美法系的國家, 信託不一定是把財產交給信託公司, 也可以交給個人, 這就很類似代持關係。
就說這麼多吧, 還有很多可以講。 有很多內容我在喜馬拉雅FM.陳鳳山的保險電臺裡都講過, 只不過分散在很多節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