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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時要想不被仲介坑,這5件事該提前知道!

賣房子要不要找仲介呢?

不少人在賣房子的時候都會思考這個問題。

從好的方面來說, 委託仲介賣房可以不用操心各項手續,

此外還不用應對各類客戶。

但有利就有弊,

通過仲介賣房也存在不少的風險。

本期, 就給大家介紹下委託仲介賣房需注意的法律問題, 快來學習吧~

一般來說, 賣方與仲介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屬於居間合同。

❶ 對於仲介的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426條第二款、第427條的規定,

如果仲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仲介的費用由仲介公司承擔;如果仲介公司沒有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 仲介公司可以要求賣方支付從事仲介支出的必要費用。

❷ 對於仲介報酬,

根據《合同法》第426條第一款、第427條的規定, 如果仲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 由賣方支付仲介報酬或由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平均承擔仲介公司的報酬;如果仲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在訂立仲介合同時, 一般來說合同文本是由仲介公司提供的, 因此此類合同有可能僅僅規定了賣方的責任而很少規定仲介公司一方責任

比如說合同中列明瞭賣方違約後要承擔的違約金等, 但卻絲毫沒有提及仲介公司違約之後需要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因此, 賣方在訂立仲介合同時一定要細心查看各個條款, 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有空白之處, 要麼要求填上相應內容, 要麼將該空白處給劃掉。 不要稀裡糊塗的就把仲介合同給簽了, 否則將來權益受損的就可能是自己。

在仲介代理活動中, 大的仲介公司往往期望通過“獨家代理”的方式獲得房源, 擴大市場佔有量, 樹立行業地位。

但這種行為可能會給賣方帶來很大的風險。

簽了獨家代理則表示所要出售的房屋僅能由該仲介公司進行代理, 不得再委託其他的仲介公司, 如此賣房的管道就被局限。

若賣方跳過仲介公司自己賣, 那麼就要向仲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 如果賣家真有簽“獨家代理”的需要, 那麼最好在仲介合同中約定好仲介獨家代理的期限, 期滿未能出售房屋的, 賣方可以取消獨家代理, 以儘量減少獨家代理的可能風險。

為了防止仲介“吃差價”的行為, 賣方有必要在進行房屋交易的時候多留一個心眼。

比如說, 在確定房屋交易價格時最好買賣雙方之間直接進行商談, 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三方在場, 買賣雙方再次核對房價。

在委託仲介的時候, 仲介公司可能會以方便交易為由要求賣方將房產證交由仲介公司代管, 需要提醒的是, 如果遇到用心不良的仲介, 那麼仲介代管房產證將可能會給賣方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比如說, 當賣方想辦理委託代理公證時, 因仲介公司扣留房產證拒不交出而無法辦理公證。

一般來說, 通常有兩類情況是需要將房產證交給仲介公司的:

①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屋時, 仲介公司需要根據房產證查詢瞭解房屋年限、契稅等資訊;

②買方將定金交付給賣方時, 需要將房屋權證交由仲介公司保管,但仲介公司一般都會向賣方出具房產證的收件收據。除了上面說到的兩種情形外,最好不要輕易的將房產證交給仲介公司保管。

凡事有利有弊,委託仲介賣房也是如此

希望這篇文章能夠有需要的小夥伴一些説明 微信 法樂樂

需要將房屋權證交由仲介公司保管,但仲介公司一般都會向賣方出具房產證的收件收據。除了上面說到的兩種情形外,最好不要輕易的將房產證交給仲介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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