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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加名婚前婚後的區別有哪些

婚前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均屬於贈與行為, 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婚前婚後加名存在相同的地方, 但也有很多不同之處, 那麼新婚姻法 加名婚前婚後的區別有哪些?新婚姻法的出臺, 與婚前婚後的加名有關嗎?來說一說我的看法:

沒有新《婚姻法》出臺, 房產婚前加名與婚後加名的區別, 也與《婚姻法》無關:

但在現實生活中, 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的並不鮮見, 且同為婚前房產, 同為增加姓名, 婚前加名與婚後加名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婚前婚後加名的區別:

婚後加名則不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 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 免征契稅” 的規定, 不需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 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

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 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增加共有人的業務, 只需交納少量工本費即可。

在《婚姻法》中, 婚後房子加名字有用嗎? 

有用。 這是一種贈與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 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 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

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 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 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前婚後加名都屬於贈與行為, 其不同之處是婚前加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契稅等稅費。 根據有關法律在結婚後加名不需要交稅費, 由此可知, 在新婚姻法 加名是要區分婚前婚後的, 婚後加名相比婚前加名省去了不少金額, 所以我們在加名時要根據自己的所處情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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