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金融現象調查”系列報導之九
人人貸部分產品採取自動投標方式, 在借款人違約前, 投資人看不到借款人的真實姓名, 這一直存在“資金池”的爭議
文 | 《投資時報》記者 田文會
當中國的網貸公司在海外密集上市、享受財富盛宴時, 沒想到其招搖引發後院失火, 現金貸遭受最嚴政策監管。
近日出臺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有限公司, 工商資訊顯示, 其全資股東為友眾信業金融資訊服務以上, 但在走借款流程時明確要求年齡在23周歲真實存在。 投資人與每個借款人都有兩方資金使用協定, 甲方是投資人, 乙方是借款人, 協定是自動生成的電子版, 不需要投資人簽署, 投資人可以查看, 但乙方名字和身份證加密。
客服在多次聲稱無法查看借款人名字後, 記者表示, 不知道借款人名字, 投資人怎麼參與催收呢?客服這才改口稱,
人人貸聯合創始人楊一夫此前曾否認U計畫有“資金池”, 他認為資金池是指平臺在沒有產生實名借款人債權之前, 擅自歸集出借人資金, 或者出借人的資金不能一一對應實名借款人的債權。
在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互聯網金融千人會聯合發起人曾光看來, 如果沒有查看其具體情況, 不好判定是否為資金池。
不過,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 如果投資人看不到借款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 那是有問題的, 涉嫌違規。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研究院院長、IFC1000創始人黃震也對記者表示, 自動投標在達成合同、成交後,
曾光則對記者表達了不同看法:“借款人隱私也需要保護, 身份證號、真實姓名這些可以做脫敏處理。 ”
2016年發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資訊。 ”
該《辦法》還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使用電子簽名、認證時, 應當“保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隱私權難保障?
現金貸及網貸備受指責的問題之一是借款人個人資訊被濫用。
《通知》規定, “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資訊安全保護, 不得以‘大資料’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資訊,
《人人貸借款APP註冊服務協定》中有條款稱, 用戶同意並授權人人貸可以依法收集使用者包括財產資訊等在內的多種額外資料和資訊。 用戶隱私權是否有因此被侵犯的風險呢?
鄧建鵬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 這跟侵犯隱私沒有太多關係, 所謂侵犯隱私, 一是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搜集當事人個人特定資訊, 二是還把資訊進行傳播, 或非法買賣。 “既然要借款, 別人對你進行資訊搜集、審核信用, 借款人讓渡一部分隱私權、獲得利益, 是對的。 ”
上述《協議》還有條款稱, “公司通過本服務平臺向您明示並經您確認同意後, 公司有權通過本服務平臺向您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
黃震表示, “遇到這種情況, 我會拒絕, 這侵犯了個人隱私。 沒有經過親戚朋友同意, 怎麼能把他們的聯繫方式告訴你呢?”
《民法總則》專門規定了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
《憲法》還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