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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就能讀名校?被套路後能要求開發商擔責嗎?

俗語雲“望子成龍, 望女成鳳”

為了子女能夠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家長們可以說是費盡心思,

從學區房到補習班, 惟恐一步落於人後,

說到這學區房, 就有的說了,

為了賣房, 開發商開始打出了“買房讀名校”的宣傳口號

可萬一房買了卻發現沒有名校,

這時候該咋辦呢?

您別不信, 淮南的陸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兒, 事情是這樣的:

2010年3月11日, 淮南的陸先生在淮河早報上看到恒久置業公司發佈的售房資訊, 該售樓廣告中載有:

因開發商兌現不了

羅馬廣場的學區為礦一中分校的承諾,

陸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損失。

最終, 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陸先生違約損失6896元。

“買房讀名校”的宣傳在法律上如何評價呢?

您接著往下看~

並不是這樣的。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 商業廣告一般視為要約邀請, 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 視為要約。

即使該“買房讀名校”內容未寫入購房合同中, 也應視為合同的一部分, 開發商同樣受該內容的約束。

開發商若不能實現其宣傳內容上的承諾, 則需要向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要約和要約邀請其實是合同法上的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14、15條的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般可以理解為一種請求。

此種意思表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要約: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一般可以理解為請別人向自己發出請求。

常見的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根據上面對於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 宣傳廣告內容要構成要約首先要內容具體確定, 其次需要該內容對購房合同的訂立及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常見的“南北通風”、“35%以上綠地覆蓋”、“原裝進口電梯”、“1000m2社區活動中心”等等內容, 如果對於買房者是否購房和房價有重大影響, 一般來說, 會被認定為要約。

此類內容即使未載入購房合同中, 也會被視為合同內容, 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 而比如說“交通便利”、“商機無限”、“依山傍水”等等內容, 因其內容並不具體、確定, 一般來說僅可構成要約邀請。

做買賣最重要的還是講究誠信

希望開發商以後在做宣傳的時候多一點真誠,

少一點套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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