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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古建築將有法律保護了!讓我們一起做安徽文化的“守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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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派建築作為中國傳統建築的重要流派之一, 歷來為中外建築大師所推崇, 但很多徽州古建築卻得不到有效保護。

12月20日, 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黃山市徽州古建築保護條例》的決議, 這將使徽州古建築保護具有操作性更強的法律依據。

大量徽州古建築得不到有效保護

徽州古建築在我國建築史上獨樹一幟, 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是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據統計, 黃山市境內共有不可移動文物8032處, 絕大部分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徽州古建築得不到有效保護,

瀕臨毀損, 年久失修, 私相買受, 盜賣不止, 現狀堪憂。

2004年, 我省出臺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 黃山市也出臺了《黃山市古村落保護利用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保護徽州古建築。 但在當前日益複雜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 徽州古建築保護仍缺乏符合實際和可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 為此, 制定《黃山市徽州古建築保護條例》, 適應了徽州古建築保護利用工作的現實需要, 使徽州古建築保護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本次立法堅持問題導向, 緊緊圍繞徽州古建築保護利用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尤其是保護範圍不明確、保護責任不落實、資金保障缺失、遷移保護審批不嚴格、構件流失嚴重、產權流轉不暢、消防安全隱患突出、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

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規定, 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古建築維修要遵循“最小干預原則”

本條例所稱古建築是指本市境內建於1949年以前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築物。

古建築包括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書院、古寺廟、戲臺、古樓閣、古城牆、古碼頭、古水系、古塔、古橋、古壩、古亭、古道、古井等建築物、構築物。 古建築構件包括天花、藻井、隔扇、門窗、隔斷、斗拱、雀替、斜撐、樑柱、門罩、匾額、柱礎、吻獸、抱鼓石等木構件、石構件、磚構件。

《條例》明確, 對古建築保護實行名錄管理, 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需列大名錄的古建築進行認定,

經縣(區)人民政府審核, 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築建立檔案, 設立標誌。

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 不得進行有損於古建築保護的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 挖據等作業。 古建築維修要遵循“最小干預原則”。 維修古建築應當制定維修方案, 須經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明確古建築“守護人”

《條例》規定實行古建築保護責任人制度。 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要與古建築保護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其中國有古建築, 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使用人不明確的, 古建築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是保護責任人。 非國有古建築, 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

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 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通過合法流轉取得古民居所有權或使用權

原來破敗不堪、漏雨嚴重的老宅子, 變身主題文化客棧、特色民宿、風情酒吧……近年來, 不少徽州文化愛好者自發地參與到徽州古建築的保護利用中來, 讓古建築煥發生機的同時, 進一步增添了徽州文化的魅力。 對此, 《條例》明確, 鼓勵通過開辦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紀念館;開設徽州民間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展示、非遺傳習場所;開辦教育培訓、文化創意基地;開發旅遊景點;開辦民宿、客棧, 舉辦文化體驗活動等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築。 古建築被開闢為經營場所的, 要提取不低於10%的經營收入用於古建築的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

對於很多徽州古建築的“新主人”來說, 產權是他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此次《條例》進一步進行法律上的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流轉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黃山市政府將整合全市古民居產權集中交易平臺, 促進古民居產權依法有序流轉。

《條例》還將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確定為古建築保護宣傳活動周。 (記者 彭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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