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大額保單實務第三十講:提早籌畫遺產稅

第三十講:提早籌畫遺產稅

先回顧一下臺灣地區因為沒有提早籌畫遺產稅導致的財富縮水的真實案例。

20世紀70年代臺灣地區股票大亨陳大生, 當時股指飆升, 達到12000點, 他擁有資產30億元新臺幣。

在他不幸突發心臟病去世後, 按照臺灣《遺產稅法》的相關規定, 其家人必須在6個月內辦理完遺產手續。

作為遺產主要部分的股票只能先行凍結, 價值按照當時最高股指定價;待家人籌集到高達15億元新臺幣的遺產稅金準備交稅時, 股指已跌到2600點, 相應的股票市值暴跌至5.6億元新臺幣, 即市值比所交稅金還低,

家人只好放棄繼承。

不錯, 就是這樣。

再看看國內, 根據廣為流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草案)》, 對應納稅遺產淨額不超過80萬的, 稅率為0;8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以及超過1000萬的適用稅率分別為20%、30%、40%、50%。

按照以上計算方法, 500萬的遺產淨額應納稅84萬, 1000萬、3000萬的遺產淨額分別應納稅209萬和1034萬。

以3000萬元淨遺產額為例, 1034萬的遺產稅為120×20%-5=19萬, 300×30%-25=65萬, 500×40%-75=125萬, 2000×50%-175=825萬, 四項的加總。

如果把陳大生放在國內, 一旦遺產稅開徵, 他們家30億資產對應的遺產稅, 基本上也達到了15億元。

還有一個問題, 《草案》還說了, 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 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 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也就是說, 一旦被繼承人去世, 繼承人要先籌集一筆大額的現金才能去繼承遺產。 家裡的資產都掌握在去世的父親手裡, 現在都被凍結了, 孩子們哪裡來的現金交稅呢?

第三個問題, 《草案》首先就明確了, 遺產稅是屬人+屬地原則,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 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遺產稅。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 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遺產稅。

也就是說, 中國公民在美國有一些房產、企業、金融資產, 在加拿大有房產, 在澳大利亞有資產, 在香港有投資, 資訊被交換回來以後, 都要繳納遺產稅。 即便已經移民加拿大, 但在國內還有資產的, 也要繳納遺產稅。

那麼有人就會說了, 我在世的時候, 早點把資產給孩子, 房產過戶、股權指定贈與、現金贈與, 不就可以避開遺產稅了嗎?

對不起, 根據《草案》第六條關於允許在應徵稅總額中扣除的項目中, 有一個“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是免征遺產稅的。 那麼, 兩萬元的贈與能夠覆蓋遺產稅了嗎?顯然不能, 父親在世的時候, 將1000萬資產贈與孩子, 過了兩三年父親去世了, 這個贈與, 還是要收稅。

遺產稅這麼大, 怎麼辦呢?企業股權、房地產、金融資產, 我早個十年八年提前贈與孩子, 提前過戶, 不就可以避開遺產稅了嗎?是的, 但是這麼做又陷入了另一個困境, 孩子要是敗家, 把企業敗掉了, 把房產賣掉了, 把錢揮霍掉了, 他本來就是個敗家子, 你現在把整個家業都給他, 失去了控制權,能眼睜睜的看著幾十年的家業毀於一旦嗎?這就是我們在第24節課中說過的,缺乏科學規劃導致傳承失敗,海翔藥業的羅煜竑不就是在4年時間敗光了父親40年的家業嗎?

為什麼可以這麼做呢?因為根據《草案》第五條、《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等相關法律,只要指定了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就不是遺產,自然不繳納遺產稅。

失去了控制權,能眼睜睜的看著幾十年的家業毀於一旦嗎?這就是我們在第24節課中說過的,缺乏科學規劃導致傳承失敗,海翔藥業的羅煜竑不就是在4年時間敗光了父親40年的家業嗎?

為什麼可以這麼做呢?因為根據《草案》第五條、《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等相關法律,只要指定了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就不是遺產,自然不繳納遺產稅。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