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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規範條碼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佈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通知》要求, 支付機構不得基於條碼技術, 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現金存取等業務。 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應遵守客戶實名制管理規定;遵守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 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新規將於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要求, 嚴格遵循業務資質及清算管理要求。 非銀行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於條碼技術的付款服務的, 應當取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路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

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路支付業務許可。

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 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 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機構間直連處理條碼支付業務;存量業務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快遷移到合法清算機構處理。

《通知》明確, 規範條碼支付收單業務管理。 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條碼支付收單業務管理, 嚴格遵守商戶實名制、商戶風險評級、交易風險監測等基本規定。 同時, 支付機構不得基於條碼技術, 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業務。

<日期>=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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