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認購權:
優先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根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之所以有除外規定,主要是考慮有限責任公司“人合”的特點,因此允許有限公司股東就其優先認購權通過協定的方式另行安排。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則未強制規定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的權利,充分體現了“資合”的特點。
※剩餘財產分配權:
強制按比例,不能由股東約定當公司解散或者註銷,清算完後還有剩餘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權比例要求來分配。
運營主編:張老師(1624740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