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股權的14大性質解析—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解析

※優先認購權:

優先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根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之所以有除外規定,主要是考慮有限責任公司“人合”的特點,因此允許有限公司股東就其優先認購權通過協定的方式另行安排。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則未強制規定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的權利,充分體現了“資合”的特點。

※剩餘財產分配權:

強制按比例,不能由股東約定當公司解散或者註銷,清算完後還有剩餘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權比例要求來分配。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如果公司進行清算程式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這個分配比例與表決權、分紅權不同,是強制按照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東自由約定。

運營主編:張老師(1624740867)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